大学生校外的权益保护

点赞:15234 浏览:68682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校的改革、用工模式的多样化,大学生校外已成为我国各高校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在大学生的人数、类型迅速量化的同时,活动中的大学生合法权益受损的比例也逐渐增多.本文多角度分析大学生的活动,并提出规范意见.

关 键 词大学生校外权益受损救济

基金项目:河南科技大学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SRTP).

作者简介:李蔚、王亚楠、吴彩虹、张国朋,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97-02

一、大学生校外现状

(一)高校大学生校外原因

1.提高能力,积累经验.近几年来,由于高校扩招等原因造成的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日益严重,越来越多的同学投身到课外,增加社会经验,广交朋友,为毕业求职简历增光添彩.

2.挣取生活费.由于大学教育学费的改革和增多,多数大学生通过参加活动,挣取生活费,减轻父母的负担.

3.填补空闲时间.大学教育,“轻松”二字活跃在学生的生活里,男生玩游戏、女生追剧,除此之外,更多的学生选择填补空虚的生活.

4.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不足.大学校园里的勤工助学岗位报酬较优,但是岗位数量缺乏,主要是对贫困生的优待,面对“僧多粥少”的现状,更多的学生只能通过校外来获得劳动报酬.

5.其他原因.如广告业的蓬勃发展为大学生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二)大学生校外的种类


目前社会上的学生种类纷繁复杂,传统型有:家教、发传单、翻译;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出现更多新型的:促销、小蜜蜂、网吧管理员、市场调研员、校园写作技巧、替网络公司试玩游戏等.

(三)大学生校外遭遇的侵权现象

不同的,待遇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种类的工作,待遇也有差异.校内,是各大高校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而设定和管理的助学活动,薪酬由国家财政划拨,一般不会遇到侵权现象.然而校外,是大学生和校外的用人单位自主协议的,没有相关的具体的法律规范,在过程中,大学生遇到权益损害事件比比皆是:

1.不实相似度检测的欺骗行为.校园广告栏上、网络上有以发布虚检测信息为手段,骗取押金、收取过当的工作介绍费为目的的相似度检测,结果介绍不适当的行业的工作或是没有如约介绍工作.每学期都有很多新生掉入“xx信息咨询公司”的陷阱,缴纳1-4年的会费,成为会员,等待相似度检测介绍工作,结果是毫无所获.

2.试用期过长.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往往规定过长的试用期或者变相规定多次试用期.在试用期期间,大学生领取不到或是领取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水平的劳动报酬;在试用期未满或即将结束之前,用人单位又常常以各种借口将大学生辞退,并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合同条款为由而拒退合同保证金,拒绝与大学生签订正式协议.

3.薪酬和人身安全问题.工作中遇到拖延工时;惩罚事项不适当导致的克扣工资、少发或不发工资;遇到人身损害无处救济等情形.

4.寒暑检测打工侵权事件频发.寒暑检测去打工的在校大学生与相似度检测的纠纷:没有签订有效合同;目的地与允诺地不同;相似度检测违反承诺扣除大量相似度检测费;不退还定金等情形.

(四)我国相关法律缺位

1.立法的缺失:在我国,有关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但是,在这些法律中却没有给“大学生”这一普遍主体,确定一个名正言顺的法律地位.此外,校外大学生行为未纳入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范围.

2.司法救济不足:大学生权益受损事件,案情比较简单,涉案金额较少,但是仲裁和诉讼没有相关的简易小额程序,仲裁费、诉讼费成本过高,对大学生是一笔不小的花费.

3.行政监管不严.一方面,对于网络上的各种网站、信息咨询公司、劳务相似度检测管理不严,监督不善,欺诈行为严重.另一方面,行政救济作用有限,主要是对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处罚.

二、国外相关规定

(一)美国

全日制学生在工作时的法律地位被规定在《公平劳动标准法案》里,根据该规定,雇主通过特许,且符合法案规定的特定要求可以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雇佣全日制学生.但是,对全日制学生有最低工资保障:接受全日制授课的学生受雇于零售或怎么写作性商业机构、农业部门或需要更高专门知识的机构,可得到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5%的工资.

(二)德国

正如德国联邦劳动法院在一则判决中写出的那样,除高校条例规定的义务性实习属于学业组成部分,不构成劳动关系之外,学生课余打工等情况,只要学生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在其组织体系中提供非独性劳动,就应当认定成立了具有从属性的劳动关系,打工大学生作为劳动者受劳动法律保护,仅在社会保险方面,出于减轻学生经济负担等方面的考虑,德国社会保险法典有一些特殊安排.

通过分析美、德两个国家关于大学生行为的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总结得出:两个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学生身份的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使得大学生有法可依,在权益受损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利于促进大学生的有序发展,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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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益保护建议

分析大学生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国外对其的规范,说明我国出台一部规范大学生校外的法律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笔者认真查阅相关规定、学者文献,给出以下建议:

(一)法律规范

1.立法:明确规范大学生地位.

(1)修改《高等教育法》与《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将大学生校外行为纳入到勤工助学活动中.教育部和财政部2007年6月26日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此条法规不适宜现状,应当进行修改.

(2)确定大学生的“准劳动者”的身份,享有劳动法中劳动者的部分权力.

学界对于大学生主体性质的界定,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王全兴教授、董保华教授等一些学者认为不应当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他们主张的是大学生行为自由受限说即如果公民的行为自由被依法剥夺或者受到特定限制,其劳动能力就会受到相应影响.在校大学生由于行为自由受到教育法限制,一般不得成为招工对象,仅在寒暑检测可被招为临时工.

笔者同意此观点,大学生的本职是学习,其行为是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的,必然不得与学业冲突,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本职工作是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进行劳动创造活动,其工作时间受用人单位支配,比较二者,可见将大学生简单纳入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并不适宜.但是,大学生拥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依照用人单位的指示工作,可以参照德国的“从属性”标准说,认定其劳动权益,应该享有报酬权等基本权利.

(3)立法应具体规范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救济途径.

2.司法:建立小额仲裁、诉讼机制大学生,作为“准劳动者”,应当享有类似劳动法中劳动者进行救济的权利.当双方出现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仲裁结果,可以给予大学生诉讼权.

一方面,设立相应的小额仲裁、诉讼机制.从法律角度来说,大学生纠纷金额较小、案情较为清晰,满足小额仲裁、诉讼的必要要件,使用小额仲裁、诉讼制度是一个效率较高、满意度较好的解决大学生纠纷的方式.

另一方面,仲裁局、法院应当酌情考虑作为原告一方的大学生的实际经济状况,全部或者部分减免仲裁、诉讼费用.

3.行政:加强行政监管.规范市场上不良相似度检测机构的违法行为,加大政府打击力度,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

首先,应严格规范相似度检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多次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存在严重欺骗行为,受到投诉频繁的不法相似度检测,劳动监察部门应给予市场禁入的处罚.

其次,机关应联合工商行政部门加大对不法相似度检测机构的处罚力度,一旦发现存在欺诈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进行高额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最后,建立社会信息公开机制和监督机制.在人才就业市场和网络上公开不良相似度检测的具体信息,及时提醒广大求职人员警惕“黑相似度检测”,对于信誉良好的相似度检测机构也可以进行宣传鼓励,在全社会建立起对相似度检测机构的舆论监督机制.同时,政府应当采取减收企业赋税等其他鼓励措施,倡导企业和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机会.

(二)高校的引导和管理

规范大学生对于构建和谐校园意义重大,校方有责任将其纳入到学生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管理之中,使其良性发展,让大学生到更广阔的的第二课堂中提升自己.

一方面,高校应发挥好引导作用.在新生步入校园之后,校方、院方应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以讲座、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向新生普及相关的事项,重要的是,校方应开设相关必修法律课程,使得大学生有机会学习、了解、运用法律,及时保障权利.

另一方面,高校健全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各大高校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建立“校外管理机构”.各大高校校内应当建立一个比较规范的信息发布网站,校方与附近的企业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开放校园信息平台,允许通过校方审核的企业发布工作信息;在校学生需要申请账户,提交自己的真实信息,这样的三方结构给校内大学生提供一个简洁高效的谋职机会,增加大学生与企业间的零距离接触的机会.为了有效管理本校的“校外网络”,机构需要起到桥的作用.一方面,“校外管理机构”需要审核用工单位的资质、信用状况;另一方面,应当接受并审核学生申请.划分诚信等级,通过统计每个学生成功申请工作后是否工作、工作情况等因素来考核该学生的履职状况.对于诚信等级差的,可以限制其申请工作,必要的情形(如多次恶意申请),可以给予一些惩罚措施,以维护机构的高效.最后,“校外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争议解决中心,设立专业的法律援助团队,校方在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积极介入,居中调解;对恶意欺诈性用人单位,用诉讼方式解决,为学生维权开通高校可行的绿色通道.

(三)大学生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

首先,大学生应当增强预防能力,要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法律知识维护权益.其次,大学生在应聘工作时,应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培养证据意识,一旦权益受损,根据该协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大学生在通过相似度检测机构介绍工作时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注重审查相似度检测机构的合法性,看是否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等.

四、总结

大学生出现的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大学生自身四位一体共同的努力,才能使其步入正常、有序的轨道,更好地维护在校大学生期间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