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减刑类罪犯改造

点赞:12514 浏览:5579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服刑人员被限制减刑,就表明其要面对超过二十年以上的牢狱生涯,这对被限制减刑的服刑人员来说是残酷的事实.因此,如何对限制减刑类罪犯进行改造教育,是监狱管理部门面临的一个亟需解决的课题.本文就限制减刑类罪犯的特征出发,探讨进行改造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以找出可行性改造对策.

关 键 词限制减刑类罪犯改造

作者简介:包杨川,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45-02

限制减刑类罪犯是指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惯犯及因故意杀人、、进行危害社会暴力犯罪行为等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笔者在多个监狱调研时,很多监区负责人纷纷表示:“教育一个限减减刑类罪犯,比教育100个普通罪犯都难.”因为很多限制减刑类罪犯都有一个普遍的特征――暴力、消极倾向.面对这一管理难点,对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对策进行探讨是改善监狱管理的必由之路.本文就限制减刑类罪犯的特征出发,探讨进行改造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以找出可行性改造对策.

一、限制减刑类罪犯的特征

(一)受刑时间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限制减刑类罪犯提出的规定: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将不能少于二十年.这说明了被限制减刑的罪犯至少要在牢狱里度过二十年,无论任何情况不得减刑.如此漫长的牢狱生涯对罪犯来说是一个重大的考验,对监狱监管来说更是一个管理难题.


(二)服刑人员年龄偏大

据某监狱对2011年6月到2013年8月底的统计数据分析,其中所收押的限制减刑类罪犯中年龄最小的年仅21周岁,年龄最大的65周岁,其中,18-30岁X人,占22.6%;3O-50岁X人、占61%.由此可见,服刑人员在监狱里服满二十年以上的刑期后,他们在获得自由回到社会上的时候大多都集中在六七十岁,有的甚至是在监狱里度过了自己的晚年.

(三)所犯罪行恶劣

受到限制减刑的罪犯从犯罪行为上进行分析,他们的犯罪手段残忍,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四)恶劣习惯根深蒂固

被限制减刑的罪犯中,很多罪犯都有不同程度的犯罪案底,属于多次犯罪的罪犯较多,他们完全凭借个人主观因素进行犯罪行为.这类罪犯的态度恶劣,价值观扭曲,人格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差,具有严重的反社会倾向和犯罪动机.某监狱对2011年6月到2013年8月底的统计数据分析结果得出:限制减刑类罪犯中初次犯罪X人,二次犯罪X人,三次犯罪X人,四次犯罪X人,五次犯罪X人.具有命案在身的死刑限制减刑类罪犯多达X人,占比重达96%.

(五)受刑罪犯管理难度大

受限制减刑类罪犯普遍存在心理不平衡、人格缺陷、自我控制能力弱化且手段暴力等特点,再加上要面临如此漫长的刑期以及可能造成的家庭变故等,导致他们成为了监狱里面的高危人物,给监狱管理增大了管理难度,影响了监狱的稳定.

二、对限制减刑类罪犯进行改造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实践证明,在对限制减刑类罪犯进行改造的过程中依然无可避免地面临诸多问题难点,对限制减刑类罪犯进行改造的过程中主要以下问题:

(一)管理模式落后

现阶段,很多监狱的管理模式是针对受刑人员渴望减少刑期的心理进行设置的.但限制减刑类罪犯已经失去了减刑的机会,传统的监狱管理模式忽视了这一性质的变化,明显会出现管理障碍,造成监狱管理难度加大.

(二)激励机制不全面

监狱的激励机制以帮助罪犯减少刑期、获取检测释机会为机制核心,对于限制减刑类罪犯已经失去了本质的激励影响.目前,监狱的管理机制除了减少刑期和获取检测释机会,缺少其他突出有效的激励机制,改造激励措施成效甚微.激励机制的不全面,奖惩方式不得法,罪犯改造积极性普遍表现消极,能进行自我改造的罪犯不多,通过激励机制促进改造的作用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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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查机制不健全

在监狱里原本沿用的考查机制是以分数统计为核心,当满足条件时可以申请减刑和检测释,而忽视了对限制减刑类罪犯的特殊情况.可以说,原有的考查机制对他们来说只是形式,毫无意义所在.缺少了考查机制对他们行为的限制,这类罪犯经常会触犯纪律底线,无视监狱纪律的存在,在监狱进行一些恶劣行为,加重狱警的管理压力和负担.

(四)监管设施不完善

限制减刑类罪犯所受刑期过长,思想压力大、危险度比一般罪犯较高,监管设施的强弱对这类受刑人员进行改造的有效实施有一定的影响作用.首先,受刑人员刚服刑时期,年龄偏向年轻,他们体力旺盛,危险性大,对于一些不服从管理教育且经常触犯监狱纪律的罪犯,要针对性地加强一些单独隔离设备.但目前监狱里的单独设施落后,急需改进.其次,一些处于服刑后期的受刑人员,他们由于在监狱已经度过相当的一段时期,有的已经年老体迈,有的甚至生活不能自理,针对这一小部分罪犯,监狱要适当地对一些医疗设备和设施进行加强,以增强他们改造的决心.而现阶段的医疗条件明显无法满足他们的医疗需要.

(五)家庭促进改造失灵

限制减刑类罪犯由于所受刑期较长,在服刑期间可能发生一些家庭变故、失去家人的关心等.有的罪犯甚至会觉得自己服满刑期后会一无所有,举目无亲,此时家庭的促进改造也会失去应有的意义.除外,一些突发的家庭变故极易导致罪犯情绪失控或者行为失控,引发他们做一些危害监狱安全的不理性行为.

三、对限制减刑类罪犯进行改造的可行性对策

(一)管理方面

1.增强认识,高度重视.加强监狱管理部门各领导思想上对限制减刑类罪犯改造的重要性认识,摒除“难管论”、“以管代教论”的消极被动思想.把限制减刑类管理教育工作纳入管理工作重点范畴,从制度上、行为上、思想上给以重视,提供完善的管理设施和充足的管理资金,以解决管理工作进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难点,共同构建安全稳定的监狱管理格局.2.相互关联,保证安全.首先是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帮助为管理理念,组织一些改造行为突出、文化素质高、且心理表现良好,具有说教能力的罪犯以限制减刑类罪犯共同生活、学习和劳动,用行为感动限制减刑类罪犯,调动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其次是落实相互监督互助制度,让他们能够在思想上相互改进、生产劳动上相互合作、学习生活上相互理解照顾、生活行为上相互监督,发现违纪行为,及时阻止并予以改正劝导.再次,严格执行纪律.对于一些学习位置、排队位置、吃饭位置和睡觉位置要长期固定,不得随意互换;集中组织学习活动、劳动生产活动,禁止个人脱离集体随意走动.除外,加强监狱监控.通过增强监控设备,时刻监控监狱一些重要地区,时刻掌握监狱情况.再有,加强物品检查力度.不定期组织检查行动,对受刑人员进行物品检查,防止非法匿藏危险物品.

3.实行责任制,进一步管理.首先是安排专业化知识强硬,精于管教的监狱负责监狱管教业务,落实管教责任.其次是加强管理力度,确保罪犯在监狱管理视线之内,杜绝服刑人员进行暴力行为现象的出现.再次是对限制减刑类罪犯适当给与特别待遇,例如在这类罪犯会见、交流方面适当放松,加强他们与家人朋友的联系,促进亲情关系的感化功效.同时也要尊重这类罪犯的隐私和尊严,不得肆意在其他罪犯面前讨论有关这类罪犯的情况,让他们成为议论的话题和中心,以排除不必要的干扰,避免罪犯产生情绪波动和行为失控.

(二)教育方面

1.落实个案矫治,采取教育攻心为本的策略.根据限制减刑类罪犯的具体情况采取争取的教育手段,帮助和指导他们制定改造目标和改造方案,并适时进行教育模式.以监狱局所下发的《限制减刑类罪犯教育改造制度》为教育依据.一是把限制减刑类罪犯以小组形式进行分组,安排具有心理咨询资格证的警务人员和管教经验丰富、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强的分别对不同小组的限制减刑类罪犯进行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谈话教育的重要性.要求各负责人员对限制减刑类罪犯的谈话教育工作全面落实,每月须定时抽时间进行,从而达到强化谈话教育的教育目的.其次,从各监区选定一些改造表现突出、行为良好、思想素质高的罪犯对限制减刑类罪犯实施多帮多的帮教行动,以真实行动说明改造的积极作用.通过树立积极改造的言行榜样,以身言教的教育方式,感染限制减刑类罪犯积极投入改造行动,使他们能尽快明确自己的身份,认真改造重新做人.除外,各监区要根据所管辖罪犯的情况,制定科学的矫正方案,并对他们的家庭情况、思想情况和行为表现做出正确的研究分析,制定详细的矫正措施.通过法律、道德、文化等方面的活动教育,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使教育方向更具针对性、目的性和实效性.

2.强化心理矫治,深化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工作.指派心理咨询师主动介入,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心理矫治和心理危机干预,对心理测试、心理状态动态跟踪、评估;对限制减刑类罪犯的心理关注力度要全面,进行心理测试时要保证测试率达到100%,不允许以偏概全现象的出现.并且要根据测试数据建立心理矫治档案,对档案进行科学分类,针对不同的问题进行人性化处理.从源头上缓解罪犯的心理危机,化解影响监狱安全稳定的最大影响问题.

3.帮教帮扶,拓宽渠道.有效利用社会公益教育资源,努力构建帮扶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架构.一是通过与各地区政府机关、公益团体建立帮扶部门,尽可能地帮助罪犯家庭解决一些生活实际问题,消除罪犯对家庭的牵挂,增强改造积极性.二是建立绿色通道,建立帮扶网络渠道,让他们能经常与家人进行沟通和互报情.

4推进循证矫正模式.实践数据分析,对限制减刑类罪犯进行改造可有效利用循证矫正模式.循证矫正是由国外引进的一种监狱管理教育模式,是指矫正负责人在对罪犯进行行为矫正时,以罪犯的实际情况为根据,以获取限制减刑类罪犯可以进行改造的证据,整合可能使用的方式和受刑人员可能发生改变的情形,以获得最优结果来实施矫正行为的矫正活动的总称.循证矫正是一种具有科学合理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教育模式,是当前我国监狱对限制减刑类罪犯进行改造的首要之选,值得深入应用和探索.实践证明,通过针对每一名限制减刑类罪犯的实际情况,分析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科学改造计划,能充分调动各方面因素,促进罪犯转化改造,从而成为一名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三)劳动方面

入监教育阶段,限制减刑类罪犯服刑第2个月起应进行适应性技能培训,主要学习监狱现有的车缝劳动项目的相关操作,不设定任务指标.入监教育结束后,对他们进行任务劳动安排,并对劳动成果进行劳动能力评估,根据评估数据对各罪犯进行日后的劳动任务安排,实施多劳多得制,对超额劳动者给与适当的劳动报酬.

(四)生活、就医方面

限制减刑类罪犯和其他监狱罪犯享有同等待遇,不可以歧视或者针对,要切实按照罪犯的需求量供给,受刑人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实际情况要求加菜和到监狱超市购写生活必需品等.另一方面,监狱要对一些需要就医的限制减刑类罪犯给与及时治疗,确保罪犯的生命权得以保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对限制减刑类罪犯进行改造依旧是当前监狱监管部门开展管理工作中面临的一大难点问题.要全面促进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工作,就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分析改造工作开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针对问题找出可行策略,才得以促进监狱工作的全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