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特殊少数”翻译需求

点赞:17829 浏览:80439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由当事人的意思过程和表意行为构成.在当事人表意行为能力欠缺时,会影响当事人法律权利实现.“特殊少数”因其表达的意思不能为他人所理解,导致其权利难以实现,国家应该为其提供翻译保障.根据翻译的一般原理,要准确、客观地翻译语言,需要弄清楚不同的语言符号系统,掌握不同语言符号系统背景知识,找到娴熟运用和转换这些语言符号系统的翻译人员.在实践中,由于合适的翻译人员难以及时找到,当事人使用的语言符号系统线索难以查询,翻译人员背景知识不全、资质水平不高,翻译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翻译费用负担缺少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很难保障“特殊少数”的翻译权利,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翻译机制,保障“特殊少数”翻译需求.

[关 键 词]法律行为;特殊少数;翻译需求


一、“特殊少数”的语言障碍

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由当事人的意思过程和表意行为构成.在通常情况下,在当事人的意思能力难以有效维护其法律利益的时候,当事人会求助于诉讼写作技巧制度,通过诉讼写作技巧来维护自己的法律利益;在当事人所使用的大语种不通的情况下,当事人会借用翻译制度来保障自己的语言表达需求.但是,无论求助诉讼写作技巧制度还是求助语言翻译制度,都是建立在当事人所传达的信息能够为案发地受众所理解的基础之上的.在当事人所传达的信息不能为案发地的受众所理解的情况下,所有的诉讼进程都会被阻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偶尔会碰到缺乏正常的语言表达能力,难以在刑事诉讼中正常表达其意思,影响其诉讼权利实现的“特殊少数”.这些“特殊少数”由那些来自边远地区的未受过正规语言培训教育的小语种使用人员和那些具有生理或心理缺陷、未受过正规语言培训教育的身体语言使用人员构成.当他们迁徙到异地,在牵涉案件之后,因其传达的信息难以为其他人所理解,致使其权利难以保障.进入刑事诉讼后,无论在侦查环节、审查批捕环节、审查起诉环节,还是在法院审判等环节,司法机关因为不懂“特殊少数”的语言,无法理解其传达的信息,严重影响案件进程,影响案件的质量,不利于当事人权利保护.比如在侦查阶段,由于语言障碍,嫌疑人的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且短时间内难以查清的,如果其侦查羁押期限也按照“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可能就会导致对嫌疑人的不公正.就个别司法机关而言,这样的当事人属于极少数,但就全国而言,他们则可形成一个“特殊少数”群体.

二、消除障碍的理论条件

“特殊少数”出现的根源,主要是由于当事人自身的生理或心理缺陷,导致其语言符号系统只为少数人所知晓;或者当事人所使用的是小语种,只为狭小范围内共同生活的人所知晓;因生活环境变迁,致使其语言符号系统不能为他人所理解.究其本质,是语言符号系统理解的问题.这些“特殊少数”所使用的语言符号系统与案发地其他人所使用的语言符号系统的差别是问题的关键.既然是语言符号系统差别问题,那么就可以按照语言符号系统转换的方法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即按照语言翻译的一般原理找到解决问题的出口.对于“特殊少数”而言,这就是消除语言障碍,保障其语言翻译需求,维护其权利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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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语言翻译的一般原理,要消除“特殊少数”的语言障碍,至少需要满足三个必要条件:(一)弄清楚“特殊少数”语言符号系统结构及其语言背景知识.首先,掌握“特殊少数”身份信息,从身份信息中寻找“特殊少数”语言符号线索;其次,弄清楚“特殊少数”所处家庭、社会环境,从这些环境之中,了解“特殊少数”的生活方式,了解其语言符号系统使用习惯,搞清楚其所使用的语言符号系统所指示的对象及其含义.

(二)弄清楚“特殊少数”传达信息的接收人员所使用的语言符号系统及其语言背景知识.在检察环节,“特殊少数”所传达信息的受众主要由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检察人员所构成.因此,应该弄清楚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检察人员的语言符号系统及背景知识.特别要注意弄清检察专业术语所指示的对象及具体含义.

(三)找到掌握这些语言符号系统语言文化背景知识,并能娴熟地运用和转换这些语言符号系统的翻译人员.首先,要及时找到相关翻译人员的相关信息;其次,核实其所具有的翻译水平,看其是否能够胜任翻译工作;此外,还要能够保证这些翻译人员客观准确地进行翻译.

三、消除障碍的实践困境

虽然在检察实践中,检察机关力图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翻译保障,但实际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经常会碰到难以克服的困难:

(一)在办案机关当地难以找到合适的翻译人员.在当事人语言能力欠缺时,检察人员有必要为当事人找到合适的翻译人员.但是,在检察实践中,在办案单位所在地区找到合适的翻译人员相当困难.由于“特殊少数”没有接受正规的语言培训教育,又来自其他地区,所以要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地区找到合适翻译人员的可能性极小.有时候为了找寻合适的翻译人员,检察人员费尽周折,千里迢迢地到当事人生活的地方,寻找合适的翻译人员,其结果导致办案时间受到严重影响.

(二)查找“特殊少数”使用的语言符号系统线索存在困难.在能够找到当事人语言符号系统线索的情况下,可以到当事人居所地寻找翻译人员.但并不是所有的特殊少数都能给出相关的语言符号线索.虽然检察人员也努力查找相关语言符号系统线索,但是由于流动人口信息难以把握,再加上一些“特殊少数”因生理和心理缺陷,从小被遗弃,查找相关信息难上加难.在人口信息缺失的情况下,很难追踪到当事人居所地,自然也难以找到合适的翻译人员.

(三)翻译人员缺乏相应的背景知识.翻译人员要准确翻译当事人或者检察人员的话语,就必须具有相应的背景知识.翻译人员由于没有与这些特殊弱势群体相同或相似的生活经历,缺乏相应的背景知识,往往导致翻译的过程中,不明白当事人语言所指示的具体内容,难以准确地表达当事人和检察人员的话语意思,给检察工作顺利开展带来困难.

(四)翻译人员缺乏资质认证,素质难以保障.在国内,语言翻译缺乏配套的认证体系,因此翻译人员的能力素质参差不齐.翻译过程中,翻译人员至少需要掌握两套以上的话语符号系统.由于有些话语符号系统属于特殊语言系统,平时很少使用,要牢固掌握,娴熟运用是十分困难的.特别是在当事人与检察人员之间进行交流时,还涉及到专业术语,要求翻译人员不仅要掌握特殊语言符号系统,而且需要相关的法律背景知识,这对翻译人员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请来的翻译人员大多是土生土长的与当事人同住一个地方的人,很少具备足够的知识背景,要求他们按照上面的要求进行准确无误地翻译,有些强人所难.(五)翻译人员法律责任尚不明确.翻译人员的翻译内容将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调查,影响证据的采信,最终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果翻译人员缺少法律责任的约束,很可能导致出入人罪.现实状况是,请来的翻译人员本身是否实事求是难以判断,会不会给检察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障碍难以把握;如何选择合适的翻译人员,如何保证其准确无误地翻译,以及违反规定之后法律责任如何承担都缺乏相应的调整规则.

(六)翻译费用承担缺乏保障机制.一方面以上几种需要翻译的当事人,都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让他们花费重金雇用高水平的翻译人员是一件不现实的事情.另一方面真正满足条件的翻译人员又属于稀缺资源,其市场要价肯定不菲.在无钱雇用和要价不菲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处理不好就会出现因为费用过低导致翻译市场供给萎缩而请不到翻译人员,或因为费用过高又导致当事人权利难以保障的尴尬局面.

四、保障“特殊少数”翻译需求

根据语言翻译一般原理,结合检察环节翻译的具体要求,检察环节翻译难题,保障“特殊少数”的翻译需求,促进检察工作的客观公正,有必要建立满足“特殊少数”翻译需求的翻译机制:

(一)健全“特殊少数”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把握“特殊少数”流动状况.健全“特殊少数”信息登记制度,对出生的“特殊少数”进行全面登记.加强对“特殊少数”信息的掌握,建立“特殊少数”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加强对“特殊少数”去向跟踪保护,防止家庭和社会遗弃“特殊少数”,在全国范围建立“特殊少数”的跟踪保护机制,确保能够及时查询“特殊少数”信息.

(二)建立“特殊少数”语言信息采集机制.要建立“特殊少数”语言符号系统收集机制,采录“特殊少数”所使用的语言符号系统,开展语言符号系统研究,搞清“特殊少数”所使用语言符号的含义.在检察办案环节,检察机关要与特定的人、特定的地域建立直接的信息采集机制,收集特定语言符号系统的相关信息.可以尝试利用视频系统进行远程翻译,同时将检察办案翻译过程录音录像,并将语言符号系统使用、翻译情况进行资料储存,整理,研究,为以后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三)强化针对“特殊少数”的语言培训.统一的语言培训是确立标准的语言符号系统,进行准确翻译的前提.在“特殊少数”统一规范地使用标准的语言符号系统的前提下,为当事人、办案人员和翻译人员提供语言翻译的基础,准确地为“特殊少数”提供翻译.与此同时,还必须培养一批理解“特殊少数”生活经历或认知背景的翻译人员,为“特殊少数”提供翻译人员保障.

(四)建立权威的资格认证机构和认证体系.建立保障“特殊少数”翻译需求的翻译管理机构,确立相关语言翻译资格认证体系,进行严格的等级资格认证考试,确保翻译人员的能力素质符合要求.对于从事司法翻译的人员不仅要求具有一般的语言知识背景,而且要求具有法律知识背景.建立翻译市场准入制度,要求只有具备相应资格的翻译人员才能够为“特殊少数”提供翻译怎么写作.

(五)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翻译过程评估体系,翻译过程和结果异议程序,确立相应的司法救助程序,构建翻译责任体系,将翻译工作纳入监控之下.对翻译人员滥用翻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同时,加强对翻译人员的权利保障,防止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翻译人员.

(六)建立统一的翻译人才库.建立翻译人才库和动态的能力评价体系,对翻译人员的资格和水平进行动态评估、监管,促进翻译人员能力素质提升,强化翻译人员责任意识.可以尝试翻译人员资格的网络化管理,为当事人聘请翻译人员提供便利条件.鼓励翻译人员对欠缺语言能力的当事人提供援助,促进当事人语言权利的全面保障.

(七)确立相应的费用分担体系.对于费用承担可以参照法律援助的做法,由国家划拨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同时也鼓励社会救助体系参与“特殊少数”的翻译费用保障工作,设立专门的救助基金,保证“特殊少数”翻译需求得以保障.既可以参照法律援助办法管理经费,也可以用基金管理规则管理经费.

五、结语

由于他人不了解“特殊少数”的表意符号系统,给“特殊少数”的诉讼权利保障带来了困难.为了克服这一困境,检察机关有必要建立旨在保护“特殊少数”的翻译保障机制.不过,欲建立好、落实好这个机制,充分保障“特殊少数”的语言权利,还有赖于社会整体意识的提升和救助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