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垄断的法律责任制度

点赞:5223 浏览:1774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用行业自律价来达到保护全行业的目的是不可能的,因为行业内的企业彼此是竞争对手.行业协会能做的工作是利用掌握的全行业信息,计算出行业平均最低成本,报主管部门发布.对于市场上以低于这个经营的企业,其他企业可以,由质量监督部门去检查其质量,由物价部门检查其个体成本是否低于平均成本,由此判断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的倾销行为.如果收到,协会也可以协助调查.文章将针对行业协会垄断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讨论.

[关 键 词]行业协会;垄断;法律责任制度

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了有关条款,严厉禁止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行为.根据草案的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撤销登记.根据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1].

一、行业协会功能的两重性

现代社会,以相似度检测组织和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中间层”成为在国家与市场之外的重要一极.相似度检测组织担负着更多的公共管理职能,行业协会自治被认为是社会的第五种治理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②行业组织一方面对行业发展起着协调、引导的积极作用;另外,它的这种特殊的行业规制作用又极有可能演化成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首先,行业协会通过对企业成员的规制,可以对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起到补充作用.行业协会通过积极引导、适度限制,将企业行为限于反垄断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如对企业联合、合作进行行业内标准化,不仅可以使企业间通过合作、竞争提高竞争者的竞争能力,还可以促进市场秩序的良好发展.其次,行业协会通过信息收集和交换、研究开发、举办展览、提供教育和培训怎么写作等功能,提高成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此外,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制度和行业道德标准的建立,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有利于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行业协会的消极功能

尽管行业协会可以协调同业关系,增进行业的共同经济利益,但行业利益可能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行业协会可能会选择维护本行业的利益.例如,当某个行业内的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时,为了规避竞争风险和防止利润下滑,行业协会成员会极力推动行业协会出面协调同业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可能会做出相关决议,要求成员限制产量或者规定最低,从而阻止成员之间就、产量等方面展开竞争.由于行业协会的成员较广泛,做出的相关决议具有一定的约束力,相对于一般的垄断协议,其危害后果更严重[2].

二、关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定

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认定,欧盟竞争法明确规定“企业协会的决议”为限制竞争协议的一种形式.《欧盟条约》第81条规定:“凡可能影响成员国间贸易,并以阻碍、限制或扭曲共同市场竞争为目的、或有此效果的企业间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定或一致行动,均被视为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在欧盟,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若只是限制经营者之问的竞争还不充分,这种行为必须是对商品或怎么写作之、产量、创新、选择或品质足以产生负面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才是应加以禁止的行为.而怎样判断该行为的负面效应,需要考虑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市场力量及市场结构.

我国《反垄断法》第11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三、行业协会垄断的法律责任制度

第一,从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来看:首先,要解决行业协会的行为是否要受反垄断法规制的问题.在反垄断法具体规定的设计上,对于行业协会的规制问题一般有两种做法,其一是在实务中将“经营者”概念作扩大化解释,其二就是明确规定行业协会的行为受反垄断法规制,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经营者作扩大化解释.相比之下,第二种作法较为明确具体,更有利于实际操作.因而我们认为对于行业协会这一特别主体,《反垄断法》应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其次,《反垄断法》应对行业协会所为的垄断行为采取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形式作出规定.采取概括形式是为了防止法律漏洞的发生,而采取列举形式是为了实际执行与操作的便利,将两者结合显得更为科学.从概括方面来看,应规定禁止行业协会利用其地位以组织者身份进行“协调”等垄断行为.从具体表现上来讲,应规定禁止行业协会在生产、销售等方面搞包括协调在内的各种形式的卡特尔.

第二,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限制竞争协议除了竞争者之间的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还包括企业集团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决定和竞争者之间的协同行为.鉴于某些行业协会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的负面作用,如协调本行业企业的产品,《反垄断法》第46条强调指出,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三,行业协会的自律责任.行业协会是自治的,而自律监管权则是行业协会自治权的题中应有之义.由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行业特质,国家制定法很难顾及其中的差异性,由此,各国都非常重视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企图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来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所面临的隐蔽性和行业特质的困境[5].基于此,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来鼓励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的竞争自律规则.譬如,日本竞争法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公正竞争规约.其《防止不当赠品类及不当表示法》第489条规定:“事业者或者事业者团体可以依公正交易委员会规则,就有关赠品类或者表示的事项,取得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认可,缔结或者设定旨在防止不当引诱顾客,确保公平竞争的协定或者规定,变更上述规约之时,亦同.”而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四章专门规定和鼓励了行业协会促进竞争的功能和角色,其第24条规定,经济联合会和企业联合会可以为其领域制定竞争规则,竞争规则是指那些规范企业在竞争中的行为,以抵制竞争中有悖正当或者有效的竞争原则的行为,并鼓励在竞争中形成符合这些原则的行为的规定,经济联合会或企业联合会可以向卡特尔当局提出承认竞争规则的申请.四、行业协会法律责任制度中的宽恕

由于限制竞争行为损害了作为市场经济根基和基础的竞争机制,因而,在实行竞争法的西方国家,对于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往往都十分严厉.譬如,欧盟2008年针对微软搭售行为的罚款就高达8.99亿欧元.如此高昂的罚款使一般企业不堪重负,但限制竞争行为所带来的高额利润又不免使一些企业或者行业协会铤而走险,于是,为了逃避反垄断机构的检查,企业或者行业协会往往都采取极为隐蔽的方式实施限制竞争行为,这也因此造成竞争主管机关查证的困难,很难得到有效的证据,提高了执法成本,但一旦查实,违法者将面临高额的罚款[6].由此,为了沟通和缓减执法者与违法者各自的困境,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均规定,如果违法者主动向竞争主管机关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者,反垄断机关可以对其给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即为反垄断法上的宽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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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表明,与一般的限制行为比较,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其更容易将违法的限制竞争行为遮掩在合法的集体行动的外衣下,因而更难辨析其中的合法性,亦很难查验其中的证据,由此,宽恕制度在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中将具有更为突出的角色和地位[7].

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对宽恕条款作出了规定[8]:“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根据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实行双罚制的理由的分析,应当认为,我国对行业协会组织垄断协议同样适用宽容制度的判断应当成立.

五、结束语

总之,如果行业协会对于其所组织或者主导的限制竞争行为向国家竞争主管机关率先交代并提供重要证据,那么竞争主管机关在减轻或者免除行业协会责任的同时,也应相应减轻或者免除参与成员企业的责任.反过来,如果成员企业因率先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并提供重要证据而受到宽恕处理,那么相应的行业协会也应得到一定的宽大,除非行业协会在此情形中仍执迷不悟,我行我素,拒绝配合竞争主管机关的调查.

瑞.行业协会的反垄断规制研究[J].中国物价,2014,01:24-26.

[2]卢延纯,刘健.加强反垄断执法工作促进行业协会转型与发展[J].中国监督检查,2013,06:16-18.

[3]姜发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J].学术界,2013,05:109-119+284.

[4]姚迈新.行业协会的集体行动困境探析――以G市物业管理协会为例[J].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02:40-44.

[5]张胥卓,熊艳.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设置[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8:156+122.

[6]王凤凤.浅议行业协会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制[J].经营管理者,2013,17:245.

[7]祁春轶.德国一般交易条款内容控制的制度经验及其启示[J].中外法学,2013,03:644-659.

[8]黄妍.我国反垄断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建思路――从比较法视野出发[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3,08:20-23.

[作者简介]岳振雷(1970-),河南太康人,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毕业,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行政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