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林业产权政策其对林业的影响

点赞:5503 浏览:1787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林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而林业产权是立业发展过程中的保证,我国现有的产权政策在某些方面不但没有起到推动林业发展的效果,反而出现了产权不清、残缺等问题.本文从规范法律法规和提高立业效益角度入手,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字】林业,产权

一、概述

林地是地球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环,林业也是一项重要的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的今天,林业显得尤其重要.而在建国以来,林业发展一直在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下,发展迅速,“三北”防护林等生态工程建设成效明显,而近年来一直推行的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作也得到有序开展,部分地区的植被覆盖率得到了有效保证,动植物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在林业资源得到丰富之后,我国的林业产业结构调整也随之展开,林业基地得到了有效的建设,林业产业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与林业相关的旅游经济也得到了大规模的开发.这些因素都给地方就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我国林业的发展与林业政策是分不开的,而在林业政策中,林业产权政策是最关键的一环,自建国以来,我国的林业产权政策发生了数次巨大的变化,这也给我国的林业发展带来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主体和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后,林业产权制度调整为在明确林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各经济团体、个人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转让、股份制和反租到包等形式参与到林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中,实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形成了林业的多元化产权形式.这些产权形式在实践中,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投资积极性,同时也从各个渠道吸收了大量的社会资本支援林业建设,充分显示出了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巨大效用.但是从目前的林业发展来看,林业产权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二、当前林业产权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界定不清.根据产权理论,产权明晰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首先是不同的产权主体之间必须有明确的界限,其次是同一产权的不同权能,在分解与分离的情况下也必须明晰化.我国的林业产权在过去属于集体所有,即过去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等,但是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这些林业产权的组织依托逐渐消失,但是产权依然是以集体产权的形式存在,也即产权人人拥有,而个人都只是拥有一部分的产权,这样没有实际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民众也就失去了保护林地的动力,更不会关系林业的生产,这就是产权主体之间没有界限造成的.林业产权可以划分为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些权力可以被不同的主体拥有,但是因为权力界限不清,也就导致权力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模糊,从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这也直接影响林业的发展.


(二)产权残缺.考虑到林业经济非常强的外部性,政策制定者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对林业产权进行规范,借以增加社会福利.这样的规范就直接导致了林业产权的不完整,包括了所有权、产权、交易权等权利的残缺.我国对于林业的规范和限制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总量控制和垄断收购.总量控制是对于森林砍伐、运输和销售进行控制,以许可证的形式进行规范.这种形式的确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森林资源,但是事实成本过高,另外一个重要的后果是造成了很多的寻租机会,而一般的农民很难打通这些环节,因此对于农民的激励效果不强.

(三)产权分散.我国现有的土地经营是家庭承包,即对于完整产权的集体土地进行分割,林地使用权分割到个体经营者手中.这样的分割在理论上实现了对农民的激励,但是也产生了很多问题.首先是林业生产过程中的组织化成都降低,个体经营风险加大,其次是生产和销售环节脱节,增加了很多中间环节,再次是规模效应缺失使得林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变得很难实现.为了改变这一现状,部分生产者试图通过权力流转实现整合,但是在实际的流转过程中,受限非常严重,直接影响到了林地使用者的预期.

三、林业产权改革的建议

从上文对于林地产权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林地产权的问题已经严重的影响到林业的发展和林业经济从业者的积极性,因此规范林业产权迫在眉睫.

(一)着眼于提高林业收益.林业产权具有很强的外部性,这使得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不对称,同时当前对于生态效益的重视,又造成林地使用者对于产品的处置和使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这些因素的存在都直接弱化了林业产权的激励作用.因此林权改革首先就要破除这一障碍,首先要减轻林业的税负,从而降低林业经营成本;其次是积极落实林业扶持政策,对于各类减免税费、优惠贷款等扶持政策要落到实处;三是调整和完善森林采伐限额政策,建议取消对商品林的采伐限额,并积极完善现有采伐制度,对于在荒山荒地的自造林、承包造林等形成的需要发挥生态效益的林木,在限制采伐的同时予以相应额度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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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法律制度.建立科学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按照山林资产形成的过程界定山林产权,明确林地、林木产权的主体,在操作过程中应尊重历史和保护林农的积极性;产权界定后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没有颁发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的一律不发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将三定实施以来已经成熟的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法定经营主体,稳定所有权,搞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处置权.

(三)落实经营权和使用权.落实经营权的目标模式应该是林权分散,集中经营.通过各种方式将林业使用权分散到经营者手中,经营者拿到的仅仅是经营利用和受益的权利,使用权初始界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明晰产权.在此基础上国家应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以各种使用权流转方式,再将林业使用权集中起来规模经营.应根据林业资源的产权特性,选择合适的落实使用权的方式.对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直接承包、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对群众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继续保持稳定、完善和提高;对其他集中连片的有林地,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使用权逐步明晰到个人;对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作价转让给个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