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修订的公益诉讼制度主体的

点赞:25852 浏览:11865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公益诉讼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更成为我们所关注的法律制度.其核心推动因素应是广泛的公民参与,我们需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法的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上有所明确.

关 键 词:公益诉权公共利益环境污染

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而现代公益诉讼始创于美国.公益法与公益诉讼的概念正是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经历剧烈的社会变革后开始广泛使用的术语,并随之成为西方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由于当时美国众多的社会制度均面临挑战,因而出现了各种尝试改革的方案,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律机构,为环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未成年人及类似的诸多社会公共利益而展开活动,由此而进行的诉讼被称为公益诉讼.

(一)法律与现实

[1]庞德认为,法律所确认保障和实现的利益有三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是直接从个人生活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社会利益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2]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法律制度体系虽不够完善,但也已经在快速的提高.民事诉讼法当中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做到了相对满意的程度,但对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制定和实行,必须付出很多精力来借鉴和研究.以致我国的人权更能受到保障.仅仅从个人利益出发是不可能按目标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其实,对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保护就是更深一层的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发展人权就要求法制在确认、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种种作用.这种要求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发言而言,是重要的动力.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人权,就意味着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意味着实现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人身权、政治权、经济权、文化教育权、社会权等等.而这些人权的实现,无疑会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此外,人权的状况,也是衡量法制状况的一个价值尺度.弗兰克曾经指出:法律现实主义者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使法律“更多地回应社会需要”,也就是“能够对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变化做出积极回应”.

[3]我们必须把法律与现实生活,基本国情真正的的联系起来,才能更好的建设我们需要的和谐法治社会.

[4]尽管从立法精神来看,我国的宪法和诉讼法并不排斥公益诉讼,但由于公益诉讼案件往往针对当地的社会敏感问题或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影响力,法院对此存在种种顾虑,不愿轻易介入,经常因为公益诉讼的起诉人往往受限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无法立案.原本就因为公益诉讼的成本太高而无案可审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上有案件也不立的话,公益诉讼到底在我国实行到了哪种程度?我们虽已规定了关于公益诉讼的制度,不说缺陷,连已经规定的制度都无法实行起来.

[5]在国家制定了可持续性发展的今天,我们有义务去保护我们生活的家园.当代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向人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面对这些,我们怎能忽视对公权利的侵犯.这些问题不仅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高要求,更是对越来越被重视的综合国力提出了更高目标.在目前情况下,任何一个国家要增强本国的综合国力,都无法回避科技、经济、资源、生态环境同社会的协调与整合.随着社会知识化、科技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人类世界将进入可持续发展综合国力激烈竞争的时代.谁在可持续发展综合国力上占据优势,谁便能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奠定更为牢靠的基础与保障,创造更大的时空与机遇.在当今中国的国际局势和世界局势,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日益增多,国际安全形势面临新的挑战.在这样的重要历史时刻,我们更需要把握决定可持续发展综合国力竞争的关键,需要清楚自身的地位和处境、优势和不足,需要检验已有的同时制定新的竞争和发展战略,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综合国力的迅速提升的总体战略目标.虽早在2010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就仅次于美国排在了第二,但这些不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吗?

(二)公益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随着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以及相关实体法制度的逐渐完善,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力度也正逐步加强.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立法上对诉权的保障还存在诸多不周之处.对于很多本应能得到司法救济的权益,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却将其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就如,对公益诉讼的主体制定不够明确,不能够把公民权利很好的保障.

(三)就公益诉讼最典型的案例分析其重要性

目前一提起公益诉讼,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关于环境污染问题.近期讨论最火的包括首都在内的近10个城市,由于空气污染严重,车辆都无法正常行驶,交通变得更加不便.这种重度污染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不仅仅是空气,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应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都属于我们生存必须保护的对象.污染生活环境所造成的环境影响是直接地、明显地、短期地;污染生态环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是间接地、潜在地、长远地.随着法治实践的不断发展,人们从仅仅关注“生活环境”到重视“生态环境”.


因而在当今的情况下,对类似环境污染这种侵犯全社会的利益的问题上必须提出可操作性的规定.这次的新民事诉讼法修订虽超越了以前很多,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乃至整个法律的一大进步.但对公益诉讼的主体制定还是不够明确,笔者认为,实现真正的法治国家,必须由全体人民的参与,协助发展.公益诉讼的保护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立法草案将公民个人排除在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之外,可能是为了防止公民随意行使公益诉权,给法院审理带来困扰.但我们就此放弃这公权利的行使吗?检测如我们害怕高官贪污受贿是不是应该把所有的高官都弄,那样社会不是乱了吗.一样的道理,诉讼成本仅仅只是制约环保公益诉讼的一个问题,要真正使环保公益诉讼常态化,使环保法庭不再无案可审,更重要的还是应该解决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不能为了避免原告资格拓宽可能带来的滥诉问题而放弃.应当确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的原则和技术规则,比如严格立案审查,不允许将个人争议转变为公益诉讼;明晰公益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等等.有些地方的环保部门往往与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难主动对污染企业提起环保公益诉讼.为了便利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应将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扩大至任何个人和组织,即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而且,赋予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在一定条件下,让公益诉讼程度向公民个人开放,还有利于激发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管理的活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最大限度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我们本着“以人为本”的政策,让百姓觉得我们是社会主义大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把公益诉权仅限于那些“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样,对我国更是适合不过了.民众的维权意识已唤醒,立法制度和实施有待于更完善.

对新修订的公益诉讼制度主体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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