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资产折旧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点赞:5497 浏览:1830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是合理避税筹划的重点.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但资产的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就是说,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作合理避税筹划的文章.于是固定资产折旧就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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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折旧核算方法对比分析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且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采用什么样的折旧方法对于纳税人来说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企业可以在有关折旧规定范围内通过不同的折旧方法的选择,减少税收支出额,维护企业本身的利益.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折旧核算方法:平均使用年限法,如直线法、工作小时、产量法等;有加速折旧法,如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在许多企业财务人员的眼里,尽最大可能使用加速折旧法,是减少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最好方法.企业如果不计提折旧,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也会增加许多;如果计提折旧,会加大成本费用减少利润,从而使所得税减少.折旧抵减税负的作用,被称为“折旧抵税”或“税收挡板”.利用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限法,可以在资产使用的前期多提折旧,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少缴税款.

其实,无论采用哪种折旧方法,所计提的折旧总额都是相同的,对比如下:

1.平均年限法

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它的理论依据检测定折旧是时间而不是使用状况的函数.

例题1:企业有一台设备,原价为100000元,预计净残值率为2%,预计使用的年限为5年.

年折旧率等于1-2%/n×100%等于19.6%(n为使用年限)

年折旧额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

年折旧额等于100000元×19.6%等于19600元

即5年内平均每年提取折旧19600元,5年共提折旧98000元,加上固定资产报废的预计残值收入2000元(100000元×4%),正好可收回100000元原值.

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保证了企业税负的平稳性.但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修理费会越来越多,而平均年限法的折旧费有在各期是不变的.造成了总费用逐渐增加,不符合配比性,直接影响企业利润及税负.

2.加速折旧法是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同例题1,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每年的折旧额为:

双倍余额年折旧率等于2/5×100%等于40%

第一年折旧额等于100000×40%等于40000(元)

第二年折旧额等于(100000-40000)×40%等于24000(元)

第三年折旧额等于(60000-24000)×40%等于14400(元)

从第四年起改按平均年限法(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四、第五年的年折旧额等于(100000-40000-24000-14400-2000)/2等于9800(元).五年折旧额98000元.

可以看出折旧费会越来越低,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负.但在现行固定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相当于使用一笔无息贷款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怎么写作,而且不存在任何财务风险.但是,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应采取平均年限法,需要加速折旧的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因此,并不是想加速折旧就可以的.

二、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收筹划时,除了考虑是否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外,选择加速折旧还应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一些特殊情况中,采取加速折旧须慎重,否则不仅达不到节税的目的,反而会增加税负.

1.税收减免期加速折旧法会反向影响税负

企业所得税目前实行比例税率,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做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就是反向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例题2:丰利公司(2007年新成立企业)2007~2011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万元,需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为2000万元(残值忽略不计),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7年、2008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直线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采用直线法,5年内平均每年税负等于(4000-1200)×25%÷5等于140(万元);采取加速折旧法,平均每年税负等于(4000-288-216-216)×25%÷5等于164(万元).显然采用加速折旧法比使用直线法平均每年增加税负24万元.

2.加速折旧在5年补亏期亦可能增加企业税负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内、外资企业的亏损弥补期限和办法做出了统一规定,即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由于税法对补亏期限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利润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科技企业更要合理规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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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3:甲乙公司规模相当,以例题1为模板,甲公司采用加速折旧,当年亏损总额804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600万元,则此6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204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与甲公司规模相当的乙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6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600万元,则6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甲公司比乙公司增加税负204×25%等于51(万元).

上述两个例子证明,加速折旧并不一定是上乘之选,一些本以为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能够使企业少纳税、缴税,反而错过了税收优惠期、5年补亏期,多交了税负.我们要趋利避害,要合理运用管理会计知识,正确选择折旧方法,进行统筹安排,让计提折旧服从企业利益最大化.

三、结论

在现行体制下,如果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使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差,不予注入资金,自然会使企业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如同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还有许多民营企业为了不缴所得税,通过采用加速折旧等方法让报表出现巨额亏损,一旦需要去银行贷款,报表反映的亏损让银行望而却步即是例证.因此,采取什么样的折旧提取方法,对企业的税负水平是不一样的,我们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选择一个有利于降低自己税负水平的折旧计提方式,减少应纳税额,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让企业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