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商事仲裁

点赞:18466 浏览:8286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内容摘 要:伴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新的沟通方式和国际互联网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科学的革新越来越要求对知识产权进行强有力的保护,以保证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与此同时,各国之间对于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交易的需求越来越大.在这种环境下,国际范围内的纠纷数量不断增长.所以,构建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就变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各国知识产权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的现状、我国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商事仲裁的现状和展望、我国知识产权商事仲裁中的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对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具体建议.

关 键 词:知识产权国际商事仲裁公共政策

问题的提出

由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和各国经济的加快增长,国际贸易正强势发展,跨国平等主体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争议也越来越多.现今,在众多解决这种争议的方法中,仲裁的方式是最为被接纳的一种.很久以前,仲裁就开始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法出现在历史舞台上.仲裁在有效解决纠纷的前提下还能提高效率,这个特点正与高速发展的社会趋势相契合.不过,遵循法理学角度来看待国际知识产权争议,是不能用仲裁方式来解决的.可是,从这几年的现实司法活动来看,越来越多的国际知识产权争议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都站在对仲裁事项有利的立场上解决争议,同时,在这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中,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先就单一事项的争议进行仲裁,进而承认在国内也可以仲裁,渐渐提高了可仲裁争议的可仲裁性.

对于知识产权仲裁的定义,是指仲裁中存在不少于一项知识产权权利的纠纷,可以是侵权纠纷,也可以是合同纠纷.但是仅仅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合同纠纷并不都是知识产权纠纷,比如机器转让合同和项目工程合同.这两类合同中都有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但这类纠纷就不属于知识产权纠纷.原因是,这两类合同以“建设”和“转让”为主,合同内容关系到损害赔偿、违约补偿及合同终止等问题.检测如合同中纠纷的针对点是存在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或者当事人对于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产生了争议,这类纠纷就是知识产权纠纷.

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如下特点:

(一)专业技术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由知识产权所形成的成果中,知识产权的比重越来越大,合理的解决此种纠纷需要更强的专业技术.针对具体的案例来说,如果其中涉及的技术较少人通晓或者难度过大,只有此项技术的专家才能够判断其新颖性.

(二)秘密性

在仲裁中,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对知识产权纠纷提出了新的要求.大多数交易中都需要保护隐私和商业秘密,但就知识产权争议案件来说,保护当事人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是更为必要和重要的.

(三)高效性

利用法院诉讼程序来进行仲裁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由于知识、技术的革新非常迅速,高效地解决知识产权就变得尤为重要.如今,技术生命周期的缩短导致产品的生命周期也相应缩短(现今大约是9到14个月).如果专利技术的纠纷在这个期限内没有解决,专利或被淘汰,那么对它的保护也就失去了意义.从这个角度上来看,相比于其他类型的仲裁,知识产权仲裁更加需要高效性和及时性.

各国知识产权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现状

(一)瑞士

根据瑞士的法律所记载,仲裁可以解决有关于财产的争议,所以如果争议中涉及财产,就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并且瑞士对于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政策较为宽松.《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将仲裁解决财产争议的做法合法化,而且强调直接、间接、单方、双方争议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其他法律也没有对此条文进行限制性规定.这表明,知识产权的争议符合前述的规定,可以提交仲裁解决.值得一提的是,在瑞士,仲裁员有对知识产权效力认定以及宣告的权利,这种约束力会影响所有与之相关的权利人.仲裁庭的效力与行政机关的撤销行为具有相同的作用和效力.这是瑞士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仲裁中最为先进的做法,同时也是瑞士相关保障措施完善的体现.

(二)美国

除了知识产权合同争议合法化之外,有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性和有效性的争议也需要法律的保护,美国就是最早对其进行规定的国家.另外,将版权许可协议和版权有效性的案件都列入到仲裁的范围中.这些做法弱化了公共政策在知识产权争议中的阻碍作用,但同时也维护公共政策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重要地位.

(三)德国

美国所采用的是全面肯定的做法,而德国采取了限制性的做法,对于不同性质和不同内容的知识产权事项采取不同的做法.从1998年的新仲裁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德国对于仲裁范围的规定是非常宽泛的.法律规定,只要是涉及经济利益的争议都是可以仲裁的.不过,《改革法案备忘录》中提出限制知识产权争议诉讼的法院,而且只是产权争议的解决要通过司法途径,因为宣告专利无效或者撤销等与国家行政所授予的权利相冲突.德国更强调对公共政策的保护,公权力不能被私权利干涉.

(四)各国知识产权争议的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展望

上述所列举的三个国家的做法分别代表了国际上对于知识产权争议的不同态度,但他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知识产权的仲裁维持支持的态度.目前国际上仍有少数国家采取保守的态度,但是像瑞士一样积极维护知识产权仲裁的国家也在少数.大多数国家都介于保守与维护的中间地带,像美国和德国一样.他们或者在承认仲裁性的同时制定一些限制条款,或者提出要保护公共政策,对于其相违背的部门采取不支持的态度.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在涉及知识产权交易频繁的地方以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知识产权被允许列为仲裁解决的范围,而在其他地方,则是保守的态度.但是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的发达程度越高,采用仲裁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程度就越深,并且,这种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采纳.

我国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商事仲裁现状随着知识产权争议数量的增多,所涉及的当事人范围不断扩大,国内企业间以及涉外的知识产权争议也越来越多,后者的争议体现了国家利益和国家的经济安全.所以,各国普遍加大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并借此来对国际间贸易进行保护.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新的技术、新的产品不断冲击着我国的产业.为了适应国内经济的发展和国际激烈的竞争局势,我国的知识产业不断地进步.随之而来的就是我国国内以及与我国有关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级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

1996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设立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建设已进入一个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庭的职责是对覆盖整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案例的审判进行监督和指导,但是这些显著的进步却不能有效满足我国日益增长的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要求.仲裁在近年来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为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可供选择的方式.2007年,武汉市成立了仲裁委员会,开启了我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新篇章.

涉及国际知识产权争议的事件越来越多,我国也根据这个不断变化的实践采取了积极的解决办法.如,我国参加了1980年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加入以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表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进程已经与世界接轨,并达到了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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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商事仲裁中的问题

我国在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仲裁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仍存在理论上的约束

对于知识产权争议的有效性,主流的观点是否定的.一种观点认为此种争议与公共政策有关,是属于行政行为,所以不能仲裁;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国家所授予的知识产权进行仲裁,是私权对公权的干预,是不合理的.

(二)缺少实践经验

对于知识产权争议案例,由于其特殊性,必须及时处理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的及时性.但是我国目前有关于知识产权的行政机关在这方面的实践经历几乎没有.实务过程中,职责、分工都不明确,机制也不健全.再者,我国的仲裁机构大都属于事业单位,很少有对仲裁的怎么写作意志和解决问题的创新能力.

(三)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淡薄

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仲裁中,最大的阻碍和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淡薄.法律是制定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淡薄的保护意识导致争议解决得不到有效的重视和保证.另外,在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一般都愿意采用诉讼的方式去解决,采取仲裁的方式并没有深入人心,同时对于仲裁的有效性也存在疑虑.推进我国的知识产权及国际知识产权仲裁事宜,需要循序渐进.

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商事仲裁具体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以及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已经在我国商事生活中和对外贸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体制保障势在必行.一方面,这能够对当事人的所有者权益进行合法的维护;另一方面,这也是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的必然选择.笔者从立法、司法、法治上对此提出几点具体意见:

(一)立法上:拓宽可仲裁事项的范围

在《纽约公约》中,我国提出,对于知识产权的争议,是可以进行仲裁的.因此,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这种可仲裁性就显得十分必要.另外,上文提到,可仲裁性争论的焦点是公共政策的问题.因此应当合理协调与平衡公共政策与支持产权的仲裁,从而促进使公共政策向着宽松的方向进行发展.

(二)司法上: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案件

在这一点上,可以向美国学习.成立专业的仲裁机构很有特点,将专业人士集中到统一机构,能解决仲裁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仲裁事项涉及的范围广,并且给予仲裁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

(三)法治上:加强意思自治

充分发挥仲裁机关的自治,能够有效地发挥争议解决的优势,尊重当事人对各事项的选择权,并能体现仲裁的契约精神.另外可以将仲裁员的选择扩大到名册之外的仲裁员,这样更能体现意思自治,也能够体现仲裁上的专业需求.

结论

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出现越来越多的国际产权争议问题.所以,各国都采取了相应的变革方式,扩大可仲裁的范围,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知识产权问题的国际商事仲裁中,最大的障碍就是与“公共政策”的冲突.虽然极少数国家已经率先放开类似限制,但是国际上的大多数国家仍然没有完全放开.同时也看出,我国在解决知识产权的国际仲裁中存在很多不足.笔者在借鉴瑞士、美国等国家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