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法律

点赞:13277 浏览:5788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为了规范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形式,本文以法律角度对本院签订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进行分析,强调要提高对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法律认知,加强内容审查,正确认识法律效力,扩大适用范围.

关 键 词医疗纠纷调解协议法律

作者简介:韩惠泉,安徽省临泉县人民医院质控办,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卫生法、医院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60-02

医患调解是化解医疗纠纷的最直接的方式.规范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不仅体现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的重视程度,还可以有效避免再次纠纷或累诉.本文旨在通过对本院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整理,试从法律角度对协议的合规性进行分析、提出建议,以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内容,维护患者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一、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定义、内容

(一)定义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它主要是医疗机构和患者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之间为了解决对医疗护理行为的争议而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后一致达成的一种合同.

(二)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内容

本院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内容主要是:甲方(医疗机构)、乙方(患者及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患者在院基本情况、治疗过程、患者现状、后续治疗情况;如患者死亡,乙方是否同意做尸检;甲方告知患者解决的方式、乙方自愿选择调解方式;给付金额与方式;违约责任;生效办法;双方签字盖章(乙方列有患者本人、父母、配偶、所有子女、委托写作技巧人),后附证明材料或授权文件.

(三)分析方法

本文采用分析评价的方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对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二、存在的问题

一份完整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能全面了解医疗纠纷的主体、内容和处理结果.有瑕疵的调解协议会给医疗纠纷的处理留下隐患.从我院签订的部分调解协议可以发现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一)主体不适格

与患者的关系一栏中,有“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其他关系人”的选项,而“直系亲属”这一选项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词语,且与另一选项“法定监护人”有相互重叠之处.有些情况下,患者的相关亲属或其他关系人在签署协议时缺少委托写作技巧关系证明,没有经过患者本人或者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授权而签订的协议不能正常生效,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二)缺少医疗过错鉴定依据

在本院签订的调解协议中,患者一方主动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只有1例.没有过错责任划分依据的调解从根源并不能彻底解决医患纠纷的主要争议.但是也应该看到,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时间一般比较长,纠纷的当事人往往更倾向于快速解决金钱问题.

(三)纠纷过程书写简单

纠纷过程书写过于简单,没有附上诊疗经过、争议焦点,无法反映纠纷内容.

(四)协议文书缺失

有些医疗纠纷调解成功后,并没有填写正式的协议书,仅有补偿金额的欠条,缺少基本的医疗纠纷原始资料.

三、建议

(一)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内容审查

1.增强对法律概念的认知,明确协议的主体

谁才是协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当事人毫无疑问是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难点在于如何明确对方当事人的范围.对医疗行为有争议的人有时候不仅仅是患者本人,也就是说医疗纠纷调解的对方当事人与诉讼法上的原告的范围是不同的,我们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或其他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请求人.民事诉讼法上的原告要求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侵权责任法》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请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指出“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则明确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患方起诉的,下列人员为原告:患者本人;患者死亡的,其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除外.

对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法律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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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同的法律文件可以看出,医疗纠纷的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交互交叉,并不统一.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必须包括全部的权利请求人,具体的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应该为:原则上为患者本人;如果患者能证明自己的伤残等级,还要加上患者的被抚养人;如果患者死亡,除了患者生前的被抚养人,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患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也是赔偿权利请求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除非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存在或者明确放弃继承权,那么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得享有赔偿金额的请求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法定监护人是针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而言.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其配偶、子女不能称为法定监护人,而应该是“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协议中的“直系亲属”并非一个确切的法律概念,由于协议中的金钱赔偿可能涉及到继承问题,建议协议中与患者的关系一栏中应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关系人(需注明:如被抚养人)”.


还要注意的是,现实中医疗机构不可能对患者的亲属关系进行充分调查,遗漏协议当事人是不可避免的,这就需要当事人的委托写作技巧人有相关权利请求人的特别授权.2.推动医疗过错鉴定

虽然医患双方调解的初衷是快速解决问题,但双方最好能依据权威的医疗鉴定机构或者医院领导层会议进行合理的责任评定,在此基础上的赔偿依据才更让双方信服,今后也不至于协议因“显失公平”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因为医疗纠纷处理的关键环节在于对医疗过错的责任认定.既然是对医疗机构过错程度的认定,在协议中要避免非法律用词,赔偿项目可以不一一列出,但是要明确是对医疗过错行为的补偿.

(二)正确认识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性质之争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性质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事实上,讨论医疗纠纷是医疗怎么写作合同还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应明确的.随着社会不断变化进步,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竞合现象也在不断发展.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可否认这两者都是债.《民法通则》第84条明确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和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侵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也就是说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发生赔偿数额的争议时,就产生了债的法律关系.双方都有权利选择采取哪种方式解决争议.即使认定了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行为,医患双方仍然可以以合同的形式来明确责任的归属,因为“法律并不禁止受害人放弃其权利,除非这种权利本身又是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

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属无名合同.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要不是涉嫌故意隐瞒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条款的行为,双方可以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会被法院撤销或宣告无效.

2.效力之争

有些人认为协议的法律效力要弱于司法机构的裁判或调解,事实上,司法机构的裁决也是要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上两者依据相同,没有高低之分.再者,法院宣告合同条款的效力是基于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不是因为司法机关的权力大于民事主体.另外,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签订调解协议后,再次因该纠纷诉至法院的,原则上法院以合同纠纷来处理,不再以医疗损害责任为案由审理,如《意见》规定:“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前,已与医疗机构就医疗赔偿争议的解决达成过调解协议,按合同纠纷处理,不再按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审理.当事人坚持要求按医疗赔偿纠纷审理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调解协议无效或需要被撤销的除外.”因此,医患双方应当遵守他们签订的合法合理的协议.

(三)扩大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适用范围

当前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有很多,除了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还有第三方调解机制,如各个地级市正在完善的依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之下的医疗调解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等行政手段也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之一;而提起民事诉讼是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也是最强有力的司法途径.医疗机构和患者一方是医疗纠纷的主要当事人,要灵活运用并重视调解协议的作用.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不一定是双方解决的最后程序,并不阻却司法或行政程序的介入.调解协议可以适用法院判决、调解、裁定程序过程之前、之中和之后.在协议条款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医患双方自主协商始终是较为理想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

(四)其他建议

医疗机构及全社会要加强对患者一方权利救济途径的宣传,确保医患双方用合法的手段来解决纠纷.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纠纷资料的管理,重视协议文书的法律意义.最重要的是医疗机构一方要提高法律意识,尊重患者的隐私权、知情同意权、健康权和生命权,保障医疗安全质量才能从根源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