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

点赞:10540 浏览:4512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一直以来都不是很完善,在刑事诉讼法中都处于不是很突出的部分,本文从刑事证据制度的现状和不足,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以及刑事证据制度改革方案的若干思考对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进行了研究.

关 键 词刑事证据改革必要性司法

作者简介:朱江,四川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57-02

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顺应着社会发展的需求,它的建立对于维持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就其目的就是通过司法部门和门的共同努力来发现证据去认定一定的事实,这样做可以给那些破坏社会稳定地人员和行为有着很强的震慑能力,从而起到了维持社会的稳定保证人民群众的安全的重大的社会意义.所以,不断地去完善和改革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不仅可以越来越有效的保证我国的司法公正,还可以让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此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人员在具体案件中的实践操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现状及不足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当中,对于刑事证据制度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的一些司法解释当中.在刑事诉讼法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的刑事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但不可否认,与其他的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还是不十分成熟的,还需要跟随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而不停的去完善去进步,它只是处于一个发展的初步时期.这一阶段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证据制度体系不完善

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公众的去解决我国社会当中的刑事案件的裁决问题,当中虽然有着证据制度的影子,但还不是主体目的,相关的规定还是很粗糙.关于证据制度的阐述非常的简单就是这一点很好的证明.从具体的数据来看我们同样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有关于刑事证据的条文和规章只占刑事诉讼法的很小的一部分,这说明我国的刑事证据与完整的证据制度体系的形成还有着较大的差距.

(二)现行的证据制度角度不适当

除了地位的不相称,现行的证据制度的角度也不是非常的适当,与欧美国家的消极方面的规定不同,中国的证据规则只是从积极的方面进行了一定的规定,比如传闻规则,被告人的自白排除规则并没有从消极的方面进行规定.为了探究其原因,笔者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探究,证据法学并没有自成一支,依旧只是程序法学和诉讼法学的附属产品,这样想要证据法学去发展,那必然是天方夜谭,中国证据法学的发展也就进入了一个停滞的状态.这种停滞的状态有着诸多的不离影响,一方面这种刑事证据制度的缺失已经成为了阻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发展的消极因素.

(三)相关部门不重视

根据我国的法律历史,我们可以知道,早在1979年,我国就已经颁布了我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进行,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我国在1996年和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为大规模的修订,但是这只是法律条文发面的一定的补充,在证据制度方面并没有看出非常大的突破,仍然保留着较低的水平.一个完善的诉讼制度有许多的必备的组成部分,一方面科学的程序制度是诉讼制度的基石,另一方面,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对于诉讼制度的建立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司法实践中运用不足、存在缺陷

同样在司法实践当中的不足与缺陷也暴露的十分明显,由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不完善的性质,它在实施当中表现的过于抽象,而且在运用中比较的粗糙,对于证据的各个程序步骤也非常的模糊,在证据的调查,收集,举证,质证等各个步骤当中法律上的规定都不明确,这就造成了法官在根据所获得的证据进行判定的时候出现了许多的问题,法官对于证据的认定难度非常巨大,这种难度在一些方面得以体现:首先,证人不能够按照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庭作证,虽然说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的出庭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情况下证人的出庭作证的比率一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值.其次,证人不到庭的处理方案,证人在法庭上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证人的人身安全是否由司法机关提供保护,证人由于到法庭出证而导致自己的经济损失补偿又由谁来承担,这些虽有原则的规定,但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和具体标准.这些问题都说明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不足.

其次,由于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的收集证据,举证和发布证据,现如今的中国法庭上存在着许多的检测供和翻供,甚至某些地方还出现了有一方仗着程序的不完整在法庭外销毁本来收集的证据的情况的发生.这些事情的发生一方面对于法庭上法官判决的公正性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另一方面,同样表现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不完善.再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证据上面的薄弱使得法官对证据证明的衡量标准不统一,这就造成了法官在判决尺度上的标准不完全也不统一,许多案件因此带有了拖泥带水的感觉,裁决也不够果敢和坚决,对诉讼的效率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再有,由于刑事案件在处理的过程当中,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对于证据的采集有着很大的不公平性.由于取证手段没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在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刑讯逼供也就成为了获得证据的常用手段,这样的手段仅仅可以获得嫌疑犯的口供,而在法庭上,口供证据的单薄性为犯人们的翻供创造了无限的可能,这就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不足所带来的必然后果.由以上的各种不足的情况我们可以知道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证据制度在法制建设中处于重要的地位,这一地位体现在各个方面.除了我们一般可以知道的在立法上的体现,证据制度在司法人员的具体实践操作过程当中也有着比较重要的意义.前已述及,目前的刑事证据制度相对滞后,已对司法实践构成各方面影响,完善和改革刑事证据制度是当务之急的事,这不仅仅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司法实践角度也迫切的需求证据制度的改革.具体来说,对证据制度进行改革的必要性体现在如下的两个方面:(一)满足社会增长需要

刑法制度的的完善有着多方面的需求,而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此外,随着我们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诉讼实践上的需求也日趋增长,这就要求刑事证据制度随着它一起的改革与发展,以适应社会增长力的需要.最重要的是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就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辅佐,这就迫切的需求刑事证据制度进行改革.

我国对刑事诉讼法再次进行了多次修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较过去的有了很多方面的完善,例如在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分类,如何对证人进行保护进进行了一定的补充和说明.但是还是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不够适应国情的方面,尤其是关于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不是非常的彻底.

在实践当中,也暴露出了许许多多由于法律本身的不足所带来的问题,在证人的出庭作证制度,如何能够排除证据收集中的非法证据等方面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反映到实践中,出现了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不能保证是正确的,办案的公正性出现问题等困扰.为了更好地完成中国的刑法法律任务,刑事证据制度亟待改革的必要性也就愈显重要了.

(二)顺应时怎么发表展趋势

完善和改革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的必要性还体现在这一举动是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是改革所需,也是为了与国际公约的要求达到一致.自从中国践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与进步,除去传统的犯罪类型,一些新的犯罪类型与犯罪方式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当中,一些与经济相关连的犯罪越来越多,更加值得注意的是,跨国犯罪的比例也较过去有了很大的增加,各个国家不管是传统的发达国家还是那些新兴的经济体都默默地加快了立法的步伐.各个国家之间的合作也不断的深化,许多国家为了应对跨国犯罪,签订了很多的跨国保障条约.我国是世界上新兴经济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也顺应时代的潮流与其他的国家签订一些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中的要求涉及到中国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其中还包含着许多对于刑事证据所做出的要求和规定,这一点是我国必须要去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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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之思考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思考,分别是宏观上的改革和微观上的改革.

宏观方面

1.将刑事证据制度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相结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指导人们更好地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科学理论,结合这一大理论,并把该理论作为改革的指导思想,有利于迅速发现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差距,便于更好地寻求方法去缩小这一差距.

2.刑事证据制度的确立必须坚持各个方面的权衡发展,不能一味的讲求保护也应在合适的时候进行打击,不能一味的追求司法的效率,更应照顾到司法的核心思想是公正.我们应当认识到任何法律的制定,任何事情的发展都离不开宪法的根基,同时应当理解司法的公正和效率都是司法所应追寻的永恒价值所在.

3.不管我们将来的证据制度走到了什么样的地步或者是取得多大的进步与发展,我们都应当把法庭的裁决作为最基础的事物.

(二)微观方面

以上只是从宏观的方面谈了谈我对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思考,但是想要真正意义上的做到变革和发展,单凭宏观意义上的泛泛而谈是不起作用的,还应该在微观上做到:

1.将刑事证据这一篇章单独设立一部新的法典.虽然说如今关于它的争议颇多,部分学者专家认为在如今的政治条件之下,设立一部新的法典而仅仅对刑事证据制度进行讨论还是没有什么必要的,只需要在刑事诉讼法中针对刑事证据制度进行一定的补充即可.还有部分学者的观点和笔者的观点不谋而合,认为应当为刑事证据制度设置一部单独的法律典籍.单单的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一定的补充是不可取的,因为这样做会导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篇幅过于巨大,原本已经建立起来的良好的结构基础势必受到破坏.

2.除了设立单独的法典之外证据规则也应当走向规范化,总看近些年的司法发展历史,由于新的控辩制度的存在,想要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化,就必须有健全的证据规则加以辅佐.在建立这些证据规则的时候不单单要根据现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化的制定,还应当做到及时的预后性,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证据规则的确定.

3.证明标准的设立应当走向规范化.证明标准的设立是一个很重要的步骤.在当今的社会中,许多法庭上的案件进行审理之后迟迟不能够得到合适的判决,其中很大的原因是法官们在审理案件时的证明标准不一致.我国的诉讼法当中对于证明标准也有规定,要求证据确实而且充分,事实要很清楚,这就给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带来了很多棘手的问题,罪犯也常常因为证据没有达到法律的要求而逃脱法律的制裁.这更具体的说明了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了.

四、总结

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司法部门的薄弱环节,在立法的过程当中也没有给予其足够的重视,但是刑事证据制度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效率的提高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刑事证据制度并不是一个新兴的概念而是一个从刑事诉讼法的诞生之初就存在的制度,只是它的地位一直不能够和他扮演的重要的作用相匹配.所以当我们认识到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之后,就应当落实改革,推动其不断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