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点赞:5936 浏览:2049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从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程序如下:第一,企业向市(地)级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第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申报的申请书面材料审查确定是否受理;第三,企业接受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安排的审核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第四,现场审查和产品发证检验合格的企业上报省级(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备案,即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笔者作为食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在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企业在填报申请材料时存在资料不齐全、失效或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有些问题如果在现场核查时才发现的话,将判定为严重不合格项目,导致不予行政许可的结论.因此,如何正确地填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材料是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首要任务.

1、发(换)证企业申报材料存在的一些问题

1.1填写方面的问题

(1)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企业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不一致.《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把申领生产许可证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合法经营的前置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方可工商登记.因此,对新建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在申报生产许可材料前,应当首先到工商管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并取得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如:产权证明、经营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确定好企业名称及地址才能填报食品生产许可材料.在实施过程中就发现有企业刚领证,由于生产地址与当地行政区域划分不符,领不到营业执照,再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生产地址变更.耽误了食品生产加工时机.换证企业变更信息不完整,如第一次以第一分厂的名义领证,换证时以总公司名义领证,但没有说明二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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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单元及产品类别的分类错误或没完全按照审查细则顺序填写.有的企业对产品工艺不了解,产品实施细则研究不透彻导致申报的单元与类别完全不符合细则内容.要研究产品实施细则、对照工艺流程,还要查找相关的产品标准进行分类.

(3)缺少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必备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的精度等级标注不准确或未达到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有的设备超过检定有效截止期.应建立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台帐,及时掌握设备检定有效期,防止非预期使用.填报设备表格时,按相应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顺序结合实际的工艺流程进行填写,精度等级应符合细则规定,或产品检验标准规定的要求.

(4)申报原材料内容不齐全,未包括送检产品配料成分.原材料执行标准错误或过期;有些原材料使用的是卫生标准而不是产品标准.应关注标准的现行有效性;执行企业标准的产品,一般可按照企业标准中所述原辅料填写.来源于国外的原辅料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合格证明复印件.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提供合格证明,猪肉等需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复配(合)添加剂要展开,并关注复配(合)成分是否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能添加入该产品.食品添加剂焦糖色需标注加工方式.原材料提供企业名称及生产许可证编号要正确,要有需要的获证内容.

(5)关键控制点在工艺流程图上未标注关键设备及参数.可以参照细则中所述关键控制环节确定关键设备及参数.

1.2申报材料与所附资料不符合要求

(1)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分装企业需要附供方QS证的没有附QS证复印件或附上已过期的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或所附的证书获证范围不符合要求,食品企业申领分装证书,提供原料供方也是分装资质.

(2)企业标准中检验项目与申报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不一致,缺少项目或标准中指标不符合细则要求.在填报申请材料时需对照产品细则中发证检验项目以及企业标准要求及时修改标准.

1.3同一个企业不同单元上报材料没有按一个单元一套材料上报;同一个企业同产品类别不同品种或加工方式没有按一套材料上报.

1.4企业平面图生产场所各功能间标注不清楚,例如不在一个平面上原辅料库、化验室不标注.

2、变更申请材料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1)获证企业单纯企业名称变更或行政区域调整导致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变化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附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复印件,工商变更证明原件、并提供原获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增加新种类产品或申证单元产品变更,检验方式、设备有变化或生产设备、工艺有重大变化,以及企业迁址、扩建变更申请,均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因此,除按首次申请材料要求申报外,还需增加变更申请表.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装订在申请书的首页.

3、食品生产许可资料填报过程应注意的政策事项

3.1产业政策事项生产糖、味精、白酒的1999年9月1日后的新建企业不予受理;净含量为125ml以下含125ml的碳酸饮料的生产能力小于100瓶每分钟的不予受理.

3.2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的企业须附上取水证、采矿证、水源评价报告和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等复印件.生产饮用天然泉水的企业须附上取水证复印件.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和饮用天然泉水的企业的年需求量不能超过取水证取水量.

3.3药食同源食品企业应根据卫生部《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食药两用的物质,可以作为食品的原料或配料在食品中使用,但不得宣传、标注治疗功效.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药品名称或可能引起消费者误以为是药品的名称命名食品.“健字号”的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产品暂不纳入市场准入发证范围,卫生部已有批复按新资源、普通食品管理的除外.

3.4新建乳制品加工企业必须满足《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离在60公里以上;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0吨以上;已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产生鲜乳数量不低于加工能力的40%,液态乳生产企业所用生鲜乳100%使用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

3.5细则未规定的其他类食品生产企业根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现有细则中未涵盖的食品,按28大类中其他食品进行发证.但是否为未涵盖的食品,必须经国家检验检疫总局组织专家委员会确认.其他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也由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和发布.企业在填报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时就应该注意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并准备好供现场核查时查证的相关资料.希望食品生产企业能够充分的理解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在填报过程中能真实、有效、符合的将生产许可证所需的材料准备齐全,减少企业补正时间,使企业顺利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