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协议还可反悔吗

点赞:17498 浏览:7985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交通事故后不久,事故双方就签订了赔偿协议,由肇事方赔偿受害方2.6万元,并且言明“今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待治疗结束,受害方却发现单是医疗费就超过了2.6万元,并且其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落下了终身残疾.这份匆忙中签下的协议让受害方损失巨大且后悔莫及,法院会支持她推翻协议的诉讼请求吗?

车祸后签下一次性赔偿协议

48岁的邱荷来自砀山梨之乡――安徽省砀山县,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打工谋生.2009年12月2日晚,邱荷正走在回暂居处的路上,忽然一辆二轮摩托车横冲直撞地向她开来,她猝不及防被撞倒在地.驾车的是26岁的小伙子侯军,刚刚结束了一场晚宴,喝得醉醺醺的,自恃驾车技术高超,驾驶着没有购写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摩托车回家,结果过于自信了,出大事了:把人撞伤了,自己也倒地受伤,摩托车也摔坏了.

伤势严重的邱荷被送进了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初步检查下来身上有眼眶骨折、股骨骨折、下颔骨骨折等五处重伤.侯军也同时被送进医院治疗,侯军属于醉驾,该事故经张家港市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毫无疑问,侯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09年12月28日,事故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因侯军还住在医院治疗,委托其妻子王娟处理事故赔偿事宜.邱荷及家人与王娟最终确认由侯军(甲方)一次性打包赔偿邱荷(乙方)2.6万元,并签订书面《协议》1份,内容为:1.甲方所有损失自理;2.乙方受伤后的一切费用由甲方一次性赔偿2.6万元,不足部分由乙方自理;3.此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生效,赔偿即日履行完毕,今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

邱荷在《协议》乙方处捺印,王娟代表侯军在甲方处签名.王娟当场交付给邱荷赔偿款2.6万元.

受伤后,邱荷先后在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张家港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次共24天,直到2012年3月最后一次手术成功后才结束了因这次交通事故而进行的全部治疗.把所有的花费一算,单是医疗费就近2.7万元.也就是说,侯军赔偿给她的2.6万元连付医疗费都不够.

更为遗憾的是,邱荷的眼睛在这次事故中受到了永久性的伤害,出院诊断为右眼黄斑裂孔、视神经萎缩.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受委托对邱荷的伤情予以鉴定,于2012年6月2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邱荷右眼损伤后盲目3级,评定为九级伤残.

自己没有责任,好好地走在路上,无缘无故被撞,带来了这样的终生伤残的后果,还得倒贴医疗费和其他费用.邱荷怎么也无法接受,但当她再找到侯军要求其增加赔偿时,对方却坚持,一切以《协议》为准,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周围的工友看了她的《协议》,虽然十分同情她的遭遇,但也认为“落在纸上,跌在屎上”,她亲自按下的指印,承诺过不再家的,怕是扳不回来了.

真的就这样自认倒霉了?无奈的邱荷想到了向法律寻求援助.邱荷先来到张家港市一家法律怎么写作所进行咨询,在得到有胜诉可能的答复后,她毅然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赔偿金额过低起诉撤销协议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立案后,于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邱荷提出,侯军赔付的2.6万元与她应当获得赔偿的金额差距过大,显失公平.为此,要求撤销双方于2009年12月28日签订的协议,并要求侯军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侯军则强调,协议是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谁强迫谁签字,这是个有效的协议,从双方签字起就已经生效,不可撤销;根据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现在距离事故发生的时间早已超过了一年,邱荷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就算以上两点都不存在,邱荷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也明显过高,请求依法裁决.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综合各方面的证据和因素,做出了撤销邱荷和侯军于2009年12月28日所签订《协议》的判决.那么,法院依据的是什么理由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侯军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赔偿邱荷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邱荷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8万元,而邱荷与侯军双方在赔偿协议中约定的2.6万元赔偿数额,与邱荷应当获得赔偿的数额差距较大,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双方起初签订的《协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扣除侯军已经赔偿的2.6万元,侯军应当再赔偿给邱荷14.2万余元.限侯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关于侯军提出的邱荷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法院也没有予以支持.法院指出,根据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但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本案中,邱荷的伤情是在2012年6月23日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九级伤残,因此邱荷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终审判决赔偿协议可撤销

判决结果出来后,侯军是感到不服的,甚至觉得委屈.他想不明白,经过双方同意签订的《协议》怎么就不作数了呢?协议签订于2009年12月28日,协议的签订也是基于邱荷对自己损失情况的判断,难道不应该从这个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吗?更何况,邱荷从受伤后至2012年6月,都没有进行过治疗,她的九级伤残是她自己没有及时治疗造成的,至少邱荷也是有责任的,为什么要他侯军承担全部的后果?为此,侯军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对于匆忙签订《协议》和确定2.6万元赔偿金额的原因,邱荷解释道,她只是个打工者,经济拮据.受伤后,医院高昂的医疗费用让她无力承受,为了及时拿到钱挽救生命,她才被迫接受侯军方2.6万元的医疗费,是被客观情况逼迫,才签下了《协议》.随着治疗的深入,她才知道车祸给她造成的损失远远超过了2.6万元.回过头去再看这份协议,当初商定的赔偿金额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邱荷伤势严重,身上有五处重伤,治疗需要一段时间,事发时,邱荷只能选择重伤先治疗,而且医生也说了眼眶骨折导致压迫视神经,造成视神经损伤,药物治疗基本不能恢复,因此从经济上和客观上都没有办法治疗眼睛使视力恢复正常.邱荷说:“身体是我自己的,我怎么可能不当回事?我一直都在积极配合治疗,如果不是这场车祸,我怎么会落下终生的伤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2009年12月28日的《协议》的效力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双方可以就赔偿事宜自己签订合同,而且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必须遵守,一般不允许反悔的.但是,赔偿合同通常应该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对相关损失的核算存在合理预期的基础之上,当订立合同时存在明显对其中一方不公平等情形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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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双方在协议当时约定的2.6万元赔偿费用,对于邱荷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而言,所占比例极小.邱荷主张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邱荷在2012年3月才治疗终结,在这个时间之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都是可以的.因此,邱荷于2012年8月14日起诉要求撤销协议,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侯军关于邱荷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邱荷视力障碍构成伤残的责任问题,侯军认为邱荷盲目之后果系未经治疗所致,但从医院病历资料等证据均不能显示存在邱荷拒绝治疗或不配合治疗的情况.因此,邱荷之视力障碍系因交通事故受伤所致,相应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均应当由侯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侯军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郑宾393758162@.

法博士点评

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权利人可获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多项赔偿费用,因伤致残的,还可获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费用.但因为邱荷对法律的无知,在手术后不过十余日,对于后续治疗费用、是否构成伤残等决定赔偿费用的相关因素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为了早日得到赔偿,就轻率地与加害方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幸好法律有规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是否显失公平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首先,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其次,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本案中,双方在协议当时约定的2.6万元赔偿费用,对于邱荷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全部损失16.8万元而言,显然差距很大.在邱荷急需治疗费用、伤情尚未稳定、且赔偿金额显著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情形下,邱荷主张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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