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20世纪前期的法学教育我们能学到什么

点赞:6263 浏览:1961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纵观现代社会,法律,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赖以维持其社会秩序、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是构筑一个强盛伟大的法治国家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石.如何让法治的苗芽在中华大地上生根、发芽,孕育出丰硕的果实,如何让我们的法治火炬代代相传、生生不息,这个艰巨的重担自然而然就落在了我们的法学教育的身上.

关 键 词法学教育保险制度法律

作者简介:周卓斌,南开大学.

中图分类号:G63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206-02

追根溯源,我们把目光再次定格在20世纪前期的美国,期望从那里汲取些精华.19世纪初期,想做律师的年轻男性必须先从当学徒开始,比如在律师办公室里担任办事员,而那个时候的法学院太过于严谨,远远不能满足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哈佛大学第一位法学院院长克里斯多夫哥伦布兰德尔从1870年开始进行法学教育改革.他将法学看成是一门科学,需要用一种科学的方法来教授.他首创性地发明了“案例教学法”,也就是说学生们上课时不是机械地听老师讲授,而是要认真阅读已经归类好的案例,并从中提炼出法律原则,老师的提问和学生的回答都要围绕这些案例展开,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在潜移默化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这种苏格拉底问答式的教学方法逐渐在全美被广泛接受,认为这种方法可以打造出比较精细的法律头脑.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像兰德尔那样相信法律是一门“科学”,而学习法律的原则,就得从训练法律科学的原则下手.随着时间的推移,兰德尔的教学方法,他的教学技巧和课程的安排方式被包装成一种高超的训练技术,其目的就在于教导学生们如何“像一个律师一样去思考”.这就意味着学生们必须娴熟于法学院的那套心智运动,以及掌握辩论的高明技巧.


兰德尔的法学教育模式推动了美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大量的法学院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有的法学院还开设夜间课程.夜校的出现为没有机会参加日间学习的人提供了机会,他们可以在工作之余参加法律学习,以此来提升自己的价值,期望跻身律师界,或者获得更加体面的工作.当时的芝加哥约翰马歇尔法学院的院长爱德华李是夜校的最有力的支持者,他认为夜校的学生们或许不如日间学习的人聪明,但是他们热情、有活力而且坚持不懈,可以弥补他们才智上的不足,而且他认为法学教育并不是为了训练天才,而是教授实际的法律技术.在李的大力支持下,越来越多的夜校为美国培养了大批的法律执业者,他们中不乏佼佼者.

但是如此大规模的法律执业者涌入法律界,引起了律师组织及司法各界的担忧,他们担忧律师数量的增加使得律师界鱼龙混杂,会导致整个律师队伍质量的下降.于是,他们想出了解决此问题的方法,即只有具有大专文凭的人,才能进入法学院.随后,他们制定出更加严格的规范,比如增设难度极大的“律师职业考试”,将律师及各种司法类职业的门槛提高,剔除所谓的“乌合之众”,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保证法律执业者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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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20世纪前期美国法学教育的缩影,在不断的变革与激烈的论证之中前进和完善,宽容而不缺才华,庄重而不失活力,严格而不乏创造,为美国的法治建设和法治理念的传播提供了强大的智力支持.伴随着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一批又一批的青年法学人才成熟起来,他们从前辈的手中接过传递着与法治的接力棒,将法治的光辉散播在美利坚的每一寸土地上,并引领世界法治建设的潮流,为整个人类的与自由贡献力量.

作为一个封建传统极为浓厚的东方大国,我国自古以来就严重缺乏法治理念,法律仅仅作为封建统治者管理民众,为其统治怎么写作的政治工具而已.随后,西方的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华帝国的大门,西方的法律和法治理念随之传入到中华大地,在内忧外患的双重危机之下,统治者无奈地接受了西方的法律,开始作秀般地推动中国的法律制度的改革.无论种种的改革措施目的为何、效果如何,法治理念总算在中华大地上产生了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法治建设才开始逐渐起步,但毕竟没有经历过法治发展的必须历程,没有雄厚的法治传统作保障,从西方全盘照搬过来的法律体制始终是水土不服.而作为培养现代法律人才的中国法学教育,相比之下不免会有些邯郸学步之嫌.几十年过去了,我们的法学院也培养出了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士,其中当然不乏佼佼者,他们是中国法学教育的中流砥柱,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与法治传承呕心沥血,他们是我们的骄傲也是我们的希望.可是,还有多少所谓的法律人士至今无所作为,打着法律的旗号做与法律毫无关系的事情,甚至与法律相违背的事情.中国的法学院林立,可又有多少法学院能真正秉着传承法治传统,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发展培养合格人才的理念去办学?过低的就学门槛,虽然扩大了法律学习者群体,但毫无疑问降低了法律从业人士的质量,甚至成了无所事事者逃避现实的庇护所.法律,一个原本理应神圣而庄严的词汇,却蜕变成了多少社会蠹虫的救命稻草.神圣庄严的法律殿堂俨然成了救济无业游民的收容所.霎时间,所谓的法律职业群体鱼目混杂、杂乱无章,哪里还有一点为了伟大的法治事业而奋斗的意味?法律的尊严何在,法治的神圣何在?我们又有何理由为我们的法学教育而不知廉耻地沾沾自喜?

是时候变革了!我们应该做点什么了.我们应该从美国20世纪前期的法学教育中学习点什么了.尽管它也有不足,尽管它也不尽善尽美,但世界上本就没有完美无瑕的东西.我们的虚心、我们的虔诚应该会换回美好的回报.

首先,树立法治理念,这是我们改革法学教育,传承并发扬法治文化的根本所在.法治,她是透析人性的利剑,是传播希望的火焰,是孕育强盛的宝殿.她吟唱着正义,歌颂着自由,她应当被我们世代颂扬.法学教育如果不将法治作为根本,就如同一个人丧失了灵魂,它培养出来的法律人士必将会再次沦为统治阶级的工具,成为新时代的行尸走肉.试想,一个没有高贵神圣灵魂的人何以承担起我们法治建设的重担,又何以将法治的理念传遍中华大地,更何以完成中华民族法治振兴的历史重任.因此,我们应当将法治理念作为法学教育的根本指导理念,将实现与法治作为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来培养我们的法律人才,振兴我们的法治事业.其次,改善教学模式,转变教学理念.兰德尔的案例教学模式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毕竟,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不是温室里的花朵,更不是装点门面的花瓶,他们是要直接面对案件的,他们需要的是真才实学,是处理案件、维持公正的能力,他们所做出的的每一个判决都应当是客观公正,且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我们应当逐步放弃“填鸭式”死板的传授模式,改用灵活思辨的互动模式,直击案件,寓教于乐,在轻松活泼的氛围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激发学生的思辨能力,将法治思想深刻地灌输到每位学生的心中,为他们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奠定雄厚的基础.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同时,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再次,培养法学精英群体,精简法律职业队伍.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不是目的,合格的法律人才能够为我们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才是目的.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学教育致力于培养能够学以致用的精英人才,使得法学教育变成精英教育,而不是鱼龙混杂的大众教育.有人会认为大众教育有利于普及法治思想,但是应该看到,普及法治思想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况且法治思想应当根植于人们的内心深处.法治思想的普及应当是一种长期的、观念性的根本变革,它是对整个民族的精神洗礼,而不应把法学教育作为普及大众法治思想的一种捷径.法学教育要培养的是法学精英人才,成为促进中国法学发展和法治理念传播的中流砥柱.只有法学的精英人才,才有资格和能力来捍卫法律的权威与庄严,而其他碌碌无为之人,将法学作为维持最基本生存需要的救命稻草之人,是没有资格踏入法学殿堂的.如此,才能提高我们的法学教育水平,精简我们的法律职业队伍,为振兴我们的法治事业提供源源不断的高水平人才.

回顾20世纪前期美国的法学教育,那些熟悉的名字、那些为人熟知的案件、那些曾经震撼过整个法学界的思辨与论证,如今已离我们渐渐远去.但是,它们留给我们的丰富经验与理论实践,是永远也无法磨灭的宝贵财富,我们应当积极借鉴它们的宝贵经验,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培养我们自己的法律人才,传播人类数以百年传承发扬的法治理念,实现我们几代法学家的崇高理想,那就是,振兴中华民族的法治事业,让法治之光洒遍中华大地!

相信,经过我们几代人法律人的不懈努力,中华民族的法治事业一定能够最终完成,法治理想一定能够实现!这个伟大的东方国度,定能在法治之光的指引之下,再次走向繁荣、强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