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下,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点赞:26283 浏览:11995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越来越强烈的情况下,国际避税活动也愈演愈烈,于是,防范国际避税成为世界各国的一个重要主题,本文主要针对各国合作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进行一个分析.

【关 键 词】经济全球化国际避税防范措施

避税作为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是经济活动主体(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缺陷和漏洞引起的.在国际税收领域里,一方面,国际投资者在进行国际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或选择最优投资方案时,总是要把有关国家政府所得税负的大小作为确定其投资投向的一个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对于国际投资者的跨国投资经营活动,各国政府也多半是给予某些特殊税收优惠待遇的,因而各国在征税范围、税率高低以及征管水平上的差异,就有可能为国际投资者进行国际性的避税提供可乘之机,使跨国纳税人拥有选择纳税的条件和机会,从而实现跨国避税.所以,当国际投资者的避税活动超越一国的税收管辖范围时,这种避税活动就具有了国际意义.国际避税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和漏洞,以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减轻国际税负的行为.

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第一、跨国纳税人追逐最大利润是产生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第二、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别和缺陷是产生国际避税的外部条件.

国际避税的特点.第一、国际避税与国内避税相互交织和促进,使得国际避税更为复杂;第二、避税港及低税区的存在和发展使避税具有国际普遍性;第三、会计师、律师、税务师事务所的出现使国际避税具有专业性;第四、运用财务和非财务手段实现避税已经成为国际避税的又一重要特征.

国际避税的手段有:转移手段和控制手段.

国际避税的一般方式.第一、采取人员流动避税;第二、通过资金或货物流动避税;第三、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避税;第四、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第五、不合理保留利润避税;第六、资本弱化(不正常借款)避税;第七、利用税境差异避税;第八、运用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方法避税;第九、利用避税地避税;第十、利用税收优惠避税.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加强税务管理和国际合作成为防范国际避税的重要措施.反避税法的实施以及国际避税的防范,必须依靠有效的税务行政管理和国家政府间的密切配合.许多国家在制定单边反避税措施的同时,还特别注重税务行政管理的加强和双边或多边反避税措施的完善.这些国家正在通过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建立一支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税务干部队伍,实现征管手段现代化,加强凭证账册管理.如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都已开始行动起来.同时,通过加强政府间的双边合作和开展更广泛的国际多边合作,来完善双边和多边反避税措施.


首先要进行税收调查.税收调查涉及的对象和范围很广,包括其他有关的税务部门和有关纳税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人员,如审计师、会计师和税务顾问等.为了有效防范避税,税务官员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像如何取得所需要的纳税人状况的真实情报等一些问题都要引起重视.

在世界范围内,减税目前已经成了一种潮流和趋势.20世纪80年代世界范围内的税收改革,OECD国家的公司税的平均税率在80年代末已比80年代初下降了6个百分点(下降比例为12%),利息收入税的平均最高税率下降了13个百分点(下降比例为25%).90年代北欧国家的税收改革力度更大.1991年,瑞典对资本所得税实行30%的统一税率(大大低于原来最高的边际税率);1992年,挪威采用相同的税收体制,但税率更低,只有28%;芬兰紧跟其后,税率还要低,只有25%.而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欧洲各国又相继推出以减税为主要特点的税收改革.科研与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已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共同制定了通过税收手段推动技术创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200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16个成员国实行技术创新税收资助政策,形成了激励科研与技术创新的机制,普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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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税务当局在经过一番税收调查之后,可能会决定加强它们对某些类型的国际避税或偷、漏税的调查,即进行税务审计.

再次,在国际间,要争取各国之间银行的合作.许多国家,尤其是一些避税港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有着严格的保密制度.银行为客户严格保密,并且相互信任,这几乎是所有国家的法律所允许的,事实也是如此,有些国家(如瑞士)对泄漏客户银行秘密的银行职员要给予刑法上的制裁.银行秘密的存在,使得税务当局的某些调查取证工作难以深入下去.为此,一些国家的税务当局积极争取银行的合作,以共同对国际偷、漏税者进行查处,防范国际避税.

在防范避税的国际合作方面,国际社会能够相互支持.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24个成员国于1963年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草案》,后经过修订,于1977年又发表了《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1968年由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设立的联合国税收条约专家小组制定了《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1979年,联合国税收条约专家小组也公布了这一范本.

一些国家在进行反避税双边合作的同时,还努力寻求和加强这方面的多边合作,欧洲经济共同体于1977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反避税合作的指令就是一例.由瑞典、丹麦、芬兰、爱尔兰、挪威等斯堪的纳维亚五国于1972年年底签订的《关于税务协助协定》(简称“北欧公约”或“北欧协定”),就是实行多边合作的一个典型实例.

如何防范国际避税,改善征纳关系,处理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推动国际经济向前发展,仍然是世界各国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