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法律战的认识误区***

点赞:4349 浏览:1448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新的《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解放军法律战纲要》等法规文件颁布后,部队对法律战的理论研究和教育训练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充分发挥新时期政治工作的直接作战功能,有效实施法律战,必将会促进“处突”、“反恐”任务的顺利完成.但在部队内部还存在对部队法律战认识上的误区.本文将对误区类型及成因进行全面梳理,并试寻求对策.

关 键 词部队法律战认识误区对策

作者简介:李石松,政治学院军事安全保卫系,军事法学教研室,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79-02

部队法律战,是指围绕党、国务院和军委的战略意图和军事斗争任务,立基于与军事行动有关的法律(法理)基础,有效突破和规避既有法律(法理)规制、严格遵守军事行动之基本规范,为争取法理优势、赢得政治主动和军事胜利所进行的斗争.是部队战时政治工作的一种有效战法.自2004年部队下发《关于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的意见的通知》以来,部队对法律战的理论研究和教育训练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仍存在薄弱环节.部分官兵对部队法律战的认识尚有误区.如不加以重视,将在一定程序上影响“处突”、“反恐”任务的有效遂行.

一、运用部队法律战应避免的几个误区

《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法律战、舆论战、心理战并称为“三战”后,法律战的研究和训练正日益受到重视,并由过去的自发式探索实践步入规范化运行的新阶段.但要想实现部队法律战研究健康发展,在部队遂行任务中成功运用,还应注意避免以下几个认识误区.

(一)适用主体误区:部队不存在法律战

一些同志受“单纯军事主义”和形而上学等思想意识的影响,认为“部队没有法律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队法律战的理论研究和教育训练.归根结底在于对“战”的认识.“战”字既包括战争,也包括斗争.所以,法律战既可理解为“法律的战争”,也可理解为“法律的斗争”.这两种解释对部队都适用,对敌矛盾就是“法律的战争”,对人民内部矛盾就是“法律的斗争”.部队运用法律战,从任务上讲其含义甚至比解放军部队更准确、更全面.而且,近年来部队实施“处突”、“反恐”任务中法律战的成功战例,也充分证明部队不仅有法律战,而且在某些特定的任务中和特殊条件下,部队法律战作为政治工作发挥直接作战功能的主要作战手段,显现了军事斗争难以达到的效果和威力,实现了政治工作在军事斗争中的独特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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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对象误区:部队法律战是对犯罪分子适用法律

这种理解有失偏颇,部队法律战是既对犯罪分子也对官兵适用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法律实践活动.这种法律实践活动不仅对犯罪分子进行规范与调节,而且还对官兵实施法律规制,亦即所谓的“直接对抗”和“间接对抗”.前者表现为对立双方相互实施法律制约,迫使对方遵守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则,保护本方利益免受不法战斗行为的侵害.后者通过对己方适用的各种法律法规,制约、制裁,以达到维护军纪、增强部队战斗力的目的.其中,间接对抗是部队法律战主要的和经常性的表现形式.

(三)适用时机误区:部队法律战只在军事行动过程中展开

这一认识是片面的.部队法律战主要是在军事行动过程中进行,但也延伸到遂行任务前及任务结束以后.部队战前法律战是为圆满完成任务做准备,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在部队训练及作战动员等活动中厉行法治,加强法制学习,依靠法律提高部队战斗力;二是寻求和宣示己方武力使用的合法性,揭露敌方武力使用的非法性,以争取群众的广泛支持.军事行动结束后也需要运用法律战,主题主要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法律制裁,防止事件反弹,巩固和扩大处置行动成果等.

(四)适用法律误区:部队法律战适用法律仅包括国内法

法律战使用的武器的就是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不论是处置带有复杂国际性背景的恐怖事件,还是处置单纯性质的暴力恐怖事件,都要运用好相关的国际法及国内法,以使自己立于法律上的不败之地.通常对国内发生的突发恐怖事件,主要是由国内法解决.作为主权国家的政权,有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使用一切手段包括政治、军事手段解决国内问题的权力;同时根据国际法的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等基本原则,政权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所采取的必要的军事行动就具有完全的国际合法性,不允许任何外来势力干涉,也不需要国外的法律裁判者.但是,当国内的问题具有较为复杂的国际背景和国际化倾向或涉及到相关的国际法问题时,就需要使军事作战和法律战并举.尤其是遇到外国势力对主权国家采取的合法军事行动进行非法干涉时,就需要更多地运用国际法及战争法同外国干涉势力作坚决斗争.


二、对部队法律战存有认知误区的原因

(一)重宣传教育,轻实战演练

一些部队在法律战的教育准备和实施上大张旗鼓宣传的“氛围”令人瞩目,但在真正着眼实战要求提高官兵法律战基本技能,研究改进战法训法,把制胜招法演练好、把措施预案制定好上,尚缺乏有分量的措施.究其原因,无非是宣传教育的“花架子”操作较为容易,而真正的实战操练要难得多.开展法律战的学习研究及演练,是一项创新性很强的实践活动,没有捷径可走,需要下大力气,用真功夫.既要深入研究近期世界上发生的高技术战争中法律战的特点规律,认真学习解放军法律战研究的重要成果,又要紧密结合部队的任务特点,深入探讨信息化条件下部队“处突”、“反恐”中法律战的基本形态、特点规律.

(二)重案例渲染,轻理性分析

由于当前部队法律战演练中存在缺教材、缺骨干等问题,为了提高官兵研习法律战的兴趣,绝大多数部队包括目前出版的法律战书籍,在中国古代法律战思想、战法以及近现代海湾战争、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中有关经典法律战例的分析上“笔墨重彩”,却缺少规律性的理性分析,这很难给人以现实的启迪.在世界新军事变革日新月异的时代,如果不能以新的视角去找寻其中规律性的东西,或用静态思维的方式考虑问题,就难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只有在分析实例时以案例去图解现今的法律理论,从中提取规律性的“有益成分”,才能见微知著、举一反三.(三)重普遍培养,轻层次区分

部队法律战对不同职级、岗位的人员,在知识、能力和素质上的要求各有不同,应根据其需要和接受能力的不同各有侧重,有所区别.但在部队中仍存在不能合理安排教育训练时间等现象,尤其基层部队经常出现“一刀切”、“一锅煮”,或者针对不同对象使用案、方法宣讲,机械地完成了训练大纲要求的内容,而忽略了教育对象的接受能力.往往出现了基层骨干和一般士兵基本理论知识掌握不牢固,或者首长机关难以提高统筹谋划和组织指挥法律战的能力等偏颇现象.

三、走出部队法律战认识误区的几点对策

(一)教育以实战需求为牵引,增强实效性

开展部队法律战教育训练的目的就是提高实战能力,完成好担负的任务.只有坚持以实战需求为牵引,才能使部队法律战教育训练始终紧紧围绕和完全怎么写作于提高实战能力,增强有效性.要坚持把提高部队法律战实战能力的需求为依据,经常查找教育训练工作的差距和不足,及时改进.以此保证部队法律战始终坚持紧贴任务,训用一致,有效地防止和克服脱离实际,搞训用“两张皮”的错误倾向.坚持“练为用”,着眼需要,注重实效,有效地防止和克服“练为看”、搞形式主义、玩“花架子”,使部队法律战教育训练始终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保持正确的方向和强大的动力.同时,要坚持以部队法律战需求为课题,带动理论研究,促进部队法律战教育训练水平不断提高.部队法律战和部队法律战教育训练对于部队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迫切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因此,必须把部队法律战理论研究与部队法律战教育训练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以理论创新指导、带动教育训练实践的发展,以部队法律战教育训练的实践检验和深化理论成果.

(二)队伍以力量建设为核心,增强专业性

从法律战的制胜因素看,最根本的较量是人才的较量,从部队法律战建设和现实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看,最紧迫的任务是人才的培养.在人才建设中,首先最为重要的是支队指挥员的培养,其中既包括军事指挥员,也包括政治指挥员.通过学习,要使支队层次指挥员通晓法律战知识,具有较强的法律战指挥能力,并将支队层次指挥员的法律战能力和水平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加以衡量.在培养上要明确素质要求,即部队法律战指挥员要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要具有放眼世界的大局观念,要具有很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要具有复合的知识结构和能力.其次,要增强基层广大官兵的法律战意识,提高组织实施法律战的能力,形成科学的法律战人才群体和梯队.在部队法律战专业队伍的建设上,要改变已有的编制模式,按照分工明确、结构互补的原则构建法律战力量新编制,形成一支规模适中、结构合理、组织精干、素质过硬的法律战专业作战力量.

(三)演练以调配合理为方法,增强科学性

科学合理地设置部队法律战演练内容,是提高部队法律战实战能力的前提.首先,设置的内容必须具有合理性,切实反映部队法律战的客观规律,做到既体现战役、战术性要求,又体现战略性要求;既能充分反映现实的需要,又具有前瞻性和开放性.其次,内容的设置必须做到既要从实战需要出发,坚持以部队法律战实战能力的构成要素为依据,又要从演练主体的现实出发,充分考虑其现有实际水平和接受能力.第三,必须做到系统、完整、配套,既有知识学习内容,又有能力培养内容.知识方面,既包括基础知识,又包括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能力方面,既包括专业基本技能,又包括战法运用和谋划指挥能力等.第四,必须做到既坚持共性,又照顾个性,既要有统一的要求,又要针对首长机关、专业力量和基层官兵等不同层次人员的不同基础和不同需要,分别设置不同内容.同时,要适应建设信息化,完成信息化条件下的遂行任务的需要,努力改进方法手段,加大部队法律战演练的信息含量和科技含量,增强科学性,提高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