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娱乐化的问题探析

点赞:3726 浏览:1068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媒体发挥的作用不可替代.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媒体机构的报道理念、运营模式以及操作手段表现出更多的市场化的元素,进而催生了新闻娱乐化的潮流.法制新闻也深受其害,偏离了法治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本文立足于上述背景,结合具体案例来探讨法制新闻娱乐化的主要表现、现实危害、基本成因和规避策略.

关 键 词法制新闻娱乐化法治价值

作者简介:杨丽莉,中国传媒大学传播学专业2012级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2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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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新闻娱乐化,是指媒体机构利用各种媒介平台,以法制信息为内核,利用粗浅浮夸的表现手法,追求法制新闻的娱乐效果的最大化,忽略法制新闻本该发挥的教化和引导功能.从当下法制新闻娱乐化的现状来分析,其主要表现如下.

一、法制新闻娱乐化的主要表现

(一)法制新闻失实失真

法律案件不同于其他社会事件,所以对其进行报道也有其特定的规则和规律.法律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要根据现有的线索和资料进行深入的调查,整个流程都需要专业化的操作手段作为支撑.同时,司法机关对于收集到的信息,还要进行多方考证,力求追查到每一个细节,然后再进行信息鉴别.无论是询问证人或是现场调查,都属于司法机关的职责范围,而媒体机构介入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当然也欠缺技术性.由于媒体机构奉行新闻时效性原则,所以即使其获取的信息是不完整的,或者没有经过核实,也会抢先发布案件信息.

(二)故意炒作法制新闻

当下的法制新闻几乎千篇一律地同一种模式,先是采用耸人听闻的标题来吸引公众的注意,然后以各种“小道消息”来丰富其内容,李某某案就是最好的例证.与同期备受关注的其他法律案件相比,李某某案一开始就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特性――极具娱乐化的色彩.有媒体使用“李某某他妈的要求高,律师不干了”、“李某某他妈逼得律师不干了”等具有争议性的标题来吸引公众的关注,虽然这些标题在某种意义上确实提高了公众的点击率,但是不少理性公众纷纷质疑媒体机构的此类行为有违职业操作规范.

媒体的报道将公众的注意力转到案情之外的各种“娱乐”信息上,而很少见到从法律意义或是社会意义的角度,来解读分析案件.由于案件的过度娱乐化,可能会错失对深层次高价值问题的探究:该案的审理过程是否有特权进行干预?面对强大的舆论洪流,法院的审判结果是否严格遵从法律和事实?究竟是何种原因导致未成年人参与此次案件?这些原本是法制新闻应该报道的角度,取而代之的却是上述内幕爆料.

(三)法制新闻价值异化

法制新闻的价值不同于一般新闻的价值,媒体应该将落脚点放在与法律案件相关的事实上,而不是仅仅强调具有娱乐化的信息,或是突显道德规范.从当下的法制新闻中可以发现,媒体多将关注点集中在暴力、和隐私等方面.“有些网络媒体为了赢得更多的受众和点击量,千方百计地收集凶杀、抢劫案件,大肆渲染案件之外的婚外情、性犯罪手段、案件侦破细节等.”①举例来说,重庆的报道中,媒体将涉案人员的情史作为重点,使得具体案情屈居次要位置.

此外,媒体对涉案人员的形象塑造上,通常都是将其妖魔化或是英雄化.媒体使用“杀人狂魔”、“淫棍”等称谓来修饰涉案人员,在公众心中形成妖魔化的形象.如果遇到涉案人员是弱势群体,与强权发生冲突,媒体就会给其贴上英雄的标签.无论是妖魔化或是英雄化,一味迎合公众的猎奇心理,虽然实现了轰动一时的效果,但是有违法制新闻应该追求的客观中立的价值.

(四)法律素养有待提高

法律问题和法律术语都极具专业性,这就要求法制新闻记者要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法律术语要正确理解和使用.但是在法制新闻中,时常就可以发现一些低级错误,如不能准确区分“拘役和拘留”、“写作技巧人和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等概念.由于法制记者的法律意识不强和法律功底薄弱,在新闻写作过程中缺乏规范性,其报道难免会构成侵权,给自己和媒体机构带来不利影响.

司法活动讲究程序性和严谨性,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刑诉、民诉和行政三大诉讼上,从立案、审查、起诉、审理、裁决、送达到执行都由相关的程序法所规定.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与新闻机构的报道流程有着很大区别,记者们总是希望能够抢在第一时间内对新闻进行报道,所以法院“未审”媒体“先判”的案例屡屡出现.尽管有行业规范对案件报道进行约束,但是很多法制记者却未严格遵从.

二、法制新闻娱乐化的现实危害

法制新闻原本是严肃的专业新闻,如果媒体对其进行多度的娱乐包装,不仅不利于整个传媒产业的发展,而且使得公众对法治社会的认知产生偏差.著名媒体文化研究者和批评家波兹曼甚至担忧,“如果一个民族分心于繁杂琐事,如果文化生活被重新定义为娱乐的周而复始,如果严肃的公众对话变成了幼稚的婴儿语言,总之人民蜕化为被动的受众,而一切公共事务形同杂耍,那么这个民族就会发现自己危在旦夕,文化灭亡的命运就在劫难逃.”②

具体来说,首先法制新闻娱乐化削弱了媒体的教化功能.法制新闻不仅具有传递法律信息的基本功能,同时还具有对公众进行法治教育的作用.但是当下的法制新闻多是涉猎嫖娼卖淫、凶杀、婚外情等消极事件,而忽视纠纷解决、等积极事件.毋庸置疑,消极事件更能吸引更多的关注,但是案件处理过后,除了残存的煽情式报道,过度娱乐化的法制新闻不能实现教化公众的目的.

其次,法制新闻娱乐化可能会诱导犯罪.有些法制新闻盲目追逐视听率和点击率,对法律案件的侦破手段、技术和流程等进行全方位的报道,这些详尽的报道很可能对企图犯罪的人提供参考依据.以前几年报道的幼儿园孩子被害的新闻为例,媒体一哄而上对个案进行深度挖掘,报道了几乎所有的细节,可以说之后发生的多起类似事件与媒体的报道不无关系.最后,法制新闻娱乐化损害了媒体自身的公信力.普利策曾提出: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站在桅杆上的望者.他负责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并及时发出警告.但是法制新闻的娱乐化浪潮严重地影响了媒体对法治环境的监测与预警功能.媒体为吸引公众的眼球,不断寻求甚至制造“亮点”和“卖点”,法制新闻的真实性受到冲击和质疑,这无疑也降低了传媒行业的公信力.

三、法制新闻娱乐化的成因分析

虽然法制新闻娱乐化有上述诸多危害,但是并非完全没有益处.理论上,利用案例教学、以轻松的方式对不易解读和掌握的法律条文或法规内容进行解读,有利于公众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但是现实中,法制新闻娱乐化却与上述设想背道而驰,究竟是何种原因导致法制新闻娱乐化变质?

大众文化的侵袭

“文化在我们的生活中形成反过来又作用于我们的生活.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③每一种社会形态都对应一种文化形态,传统社会中独立的思考和创造、高尚的审美追求已经远去,而以批量生产、迎合大众口味为特征的大众文化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的主流文化.著名作家梁晓声这样评价我国的大众文化:“社会对大众文化的界定出现了偏差.如今,一提文化,大家很容易想到的是娱乐.某种程度上,大众文化已等同于娱乐化.”相对缺少文化责任意识的大众文化,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传媒行业也不能幸免.媒体只顾迎合公众的文化消费需求,追求感官刺激.所以说,大众文化的侵袭是法制新闻娱乐化的诱因之一.

经济利益的驱使

我国新闻体制改革后,政府拨款逐渐减少或者完全没有,媒体机构只能自谋生路,若想从激烈的竞争中占领并保持一定的市场份额与利润,而不得不考虑广告商和公众的需求.获取最大化的利益成为媒体机构运作的终极目标,市场逻辑成为主宰,收视率和发行量等指标变成了媒体生存标志,而新闻作为媒体机构的产品,其生产和销售也都奉行效益为先原则.被烙上深刻商业痕迹的媒体机构,要综合考虑成本和效率,来权衡新闻内容.其中也有媒体为了节约人力和财力,而不去深入一线做调查研究,依靠一些娱乐化的手段对二手资料进行改装,以爆料揭秘的形式吸引公众.

科学技术的进步

新技术给传媒行业带来新的变革,网络媒体日益彰显出强大的影响力.网络媒体环境下,传播者同时也可能是接受者,传者和受者的界限日渐模糊.这种参与感让公众发挥了自主性,积极参与信息传播并进行反馈.就传播内容而言,在网络媒体环境下,新闻的传播不在受版面、时长的限制,其可以不用取舍地对任何内容进行传播,涉猎的内容范围较以前更广泛更多元.积极一面的是,信息的流动更加透明畅通;消极的一面,也为各种小道消息和八卦新闻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广大公众的需求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现期,公众面对的生存和发展压力较大,所以对现实存在一定的不满和抱怨,需要找到一个出口来释放压力、宣泄情感.通过娱乐化的方式来表达和传递信息,符合公众在激烈竞争压力下的娱乐诉求,所以更容易被接受并引发共鸣.英国社会心理学家玛罗理沃泊多年的研究也佐证了这一点,他提出“越不用花脑筋、越刺激的内容,越容易为观众接受和欣赏,这几乎是收视行为的铁律.”④


出于上述原因,现实中的法制新闻忽略媒体的守望指引功能,而极力迎合公众的娱乐口味,不断失去新闻价值和法治价值.如此恶性循环下去,势必会对公众的价值观、文化的承继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针对法制新闻娱乐化这一现状,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众都要深刻反思,并不断寻求规避法制新闻娱乐化不利影响的途径.

四、法制新闻娱乐化的规避路径

为解决新闻娱乐化带来的诸多问题,原国家曾多次制定“限娱令”来遏制这一现状.虽然一定程度上改善报纸和电视等媒体的新闻过度娱乐化的现状,但是此举治标不治本,不能完全消解其负面效应.另外,网络媒体不在规制之列,所以网络媒体传播的法制新闻娱乐化程度最高.本文中,笔者着重从媒体层面来探讨规避路径,而行政手段的管制、法律规范的制约、公众素养的提高不再深入探讨.

首先,媒体应该重新强调新闻的真实性,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制新闻对真实性的要求更为严格,除了确保真实以外,还应该理性、客观和全面.法制记者在写作并传播法制新闻的过程中,不能捕风捉影,预设立场,必须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尤其是在一些社会热议的案件,更要发挥记者的正义感和责任感,通过法律视角来审视信息.在国外,法制新闻的报道要求非常严格,记者从业年限必须符合规定,报道必须采访双方当事人.这一点,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另外,还要提高法制记者的法律素养.这就要求其“应该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拥有比一般记者更强的法律意识,找准公民权利与新闻工作者义务的平衡点.”⑤同时,还要知悉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动态,尤其是对新近颁布或即将颁布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学习研究,以便完成高质量的法制新闻.

概而言之,法制新闻娱乐化只是手段,并非目的,应该掌握适当的度.媒体可以迎合公众的需求,但是更应该凸显法理与人性等核心价值.媒体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该兼顾法治效益和社会效益.

注释:

①林凌,陈法彬.网络法制新闻报道的困境与出路.编辑学刊.2012(6).

②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③袁靖华.媒介愿景论.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

④苗棣,范钟离.电视文化学.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7.

⑤刘桂华.隐性采访与法制新闻报道中的法律规制.重庆社会科学.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