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法经济学

点赞:28117 浏览:13026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食品安全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重点问题,世界各国的政府和消费者都非常关注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随着我国经济和科技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社会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食品安全更加重要.然而,随之出现许多食品添加剂、转基因技术等应用到食品生产中,使得食品安全面临巨大的挑战,尤其近年来,由于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不完善和经济上的问题,使得我国不断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急剧增加,这些都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通过阐述食品安全的内涵,分析刑法体系中的食品安全犯罪以及我国目前食品安全在法律监管中的现状,以及从经济角度分析食品安全犯罪的性质、成因.从而提出对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立法完善措施,以及运用经济学中的博弈论、经济政策和成本收益理论来减少、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弥补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不足,最终确保食品安全.

关 键 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经济学分析

作者简介:吕丹丹,大连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98-0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可见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需物质,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社稷和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刑法和经济学研究的主要课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不法食品生产商和销售者为了获取巨额经济收益,就生产、销售检测冒伪劣的、有毒有害的食品,企图以次充好、以检测乱真来欺骗广大消费者,更严重的是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事件逐年发生,因此大力加强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不断完善,运用经济上的策略来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的不足,从而减少食品安全犯罪事件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确保食品安全和保障消费者利益,也使得食品的生产、销售经济活动更加法制化.

一、食品安全概述

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后进行出售的可供人们食用的物质,而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是指供各种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可见法律意义上的食品范围更为广泛,既包括食品,又包括一些药品,而又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五毒、无害,且符合本身应该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而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和消费等活动都要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的强制规定和标准,从而确保食品的生产安全、经营安全,以及食品的过程安全和结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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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刑法规制分析

(一)食品安全犯罪概述

根据国家最新《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是指6种危害食品犯罪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生产、销售检测药罪,以及生产、销售劣药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还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食品安全犯罪具有独特的特征:第一,犯罪主体范围广泛复杂,包括个体经营、企业等,单位犯罪越来越多,例如双汇的“”恶劣事件,以及三鹿奶粉事件和蒙牛牛奶中的“致癌成分”事件等越来越多的大型知名企业出现食品安全事件;第二,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和广大消费者人身健康权益;第三,犯罪主观方面是非法故意犯罪的主观状态;第四,犯罪客观方面是值6种犯罪罪名的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其触犯的罪名较多且刑罚处罚较严重的犯罪行为.以此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人身健康,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这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中之重.

(二)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保障民生是国家的工作重心,而食品安全更是国际最基本的民生问题,重视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方面,然而随着我国食品加工、生产等食品相关产业迅速发展,随之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加剧,使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出现一些不良的现状:第一,食品安全刑法立法不完善,其中刑法追求的目的在现实中出现偏差的现状,没有实现刑法追求食品安全的法律价值,在现实中安全、公平、诚信等价值观很淡薄;第二,食品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够,对食品安全的检测工作不到位.

由于食品行业迅速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环境情况下.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各个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没有协调自己的工作内容,尤其对食品安全的免检机制的运用不合理,对食品合格监测工作不到位,从而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没有获得很好的效果,初选监管漏洞,为食品安全犯罪获得提供了便利.

(三)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不足

随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严峻形势,分析其根源可以得出,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刑法规制不完善,存在一些立法上、追究刑事责任机制等方面的不足,具体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没有与《食品安全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很好的链接.在现行的食品安全刑法规定中可以看出,把食品安全犯罪罪名放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一章中,是不与社会发展情况相适应的,这些罪名已经不能解决社会中新出现的一些问题,而且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的范围没有《食品安全法》范围大,只是规制食品的生产、销售环节,而没有规制食品的加工、包装等其他活动,因而刑法规制没有与《食品安全法》很好的链接,例如,对情节严重的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犯罪活动的刑事处罚的可行性不高,在现实中不能很好地实施.

第二,刑事处罚机制不合理,不够重视罚金刑和从事食品经营的资格刑罚.由于食品安全犯罪是以非法谋取经济利润为目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因此加重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处罚力度可以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然而我国现行的刑法法律、司法解释等刑法规制对罚金刑的重视程度不够,只是规定了“并处罚金”,而没有把罚金刑作为独立的主要刑罚形式,因而要加强对罚金刑重视,逐渐把罚金刑纳入刑罚主要形式中.另外,在刑法中对食品安全犯罪主体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资格的处罚力度不够,使得越来越过的食品企业发生食品安全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