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完善

点赞:28740 浏览:131758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是以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纳税为补充构建起来的.而源泉扣缴与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互动形成了困局,影响我国公民纳税意识和税收文化的良性发展.本文分析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困局形成的原因,明确了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对于促进公民纳税意识之提升和公民社会之形成的重大意义,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完善提供路径建议.

【关 键 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自行申报纳税;源泉扣缴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现状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据税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涉税事项的书面报告的法定行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一般表现为自行申报纳税和源泉扣缴两种形式.自行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提交纳税申报表,并自行缴纳税款的方式,纳税申报主体是税收的实际负担者;而源泉扣缴则是由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扣缴申报,纳税人无需相关申报手续,纳税申报主体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者.

在我国,源泉扣缴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主流,自行申报纳税只是作为源泉扣缴的补充.《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这条规定确立了源泉扣缴是个人所得税的基础纳税申报方式.在实践中,自行申报纳税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2008年我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人数为240万人,约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3%,申报缴纳额约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35%.2012年全国共约370万人到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申报缴纳额占该年度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39%.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困局及分析

纳税申报制度与公民纳税意识存在互动关系,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一方面,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必然要考虑该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水平.源泉扣缴之所以是我国现行纳税申报方式的主流,其原因就包括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水平不足以广泛推广自行申报纳税,以及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比较薄弱等.在公民纳税意识相对较薄弱的我国,实行源泉扣缴是堵塞税款流失的有效做法,有利于我国现阶段税源控制及保障税收收入.而在公民纳税意识比较自觉的美国,自行申报纳税则是纳税申报的主要方式,税务机关可以集中精力放在纳税审计事项上,从而摆脱纳税评估的重负,节约税务成本.

另一方面,纳税申报制度会对公民纳税意识产生重要影响.源泉扣缴方式下纳税人无需确定课税对象、税基、应纳税额和税收减免,而是处于被扣缴的被动地位,其纳税积极性和自觉性自然很难提高,势必会影响公民纳税意识的强化.而自行纳税申报方式下纳税人直接计算其应纳税额并向纳税机关申报,在程序上处于与税务机关平等的地位,保证了纳税人的税务参与,从而有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

我国现时期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与公民纳税意识互动的结果是出现了一个困局:受我国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制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主要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而由于主要采用源泉扣缴的纳税申报方式,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更不能得到培育和强化.这种困局的形成,对于我国税收现代化的实现是极为不利的,在长远将影响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而要跳出这一困局,就必然要求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将自行申报纳税作为我国未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的发展方向,使自行申报纳税取代源泉扣缴成为主要的纳税申报方式.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之路径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就是要以自行申报纳税作为纳税申报的重心,使自行申报纳税取代源泉扣缴成为主流方式.通过借鉴他国相关税法实践,我国应该明确自行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扩大自行申报纳税的适用范围,并形成自行申报纳税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从而引导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突破困局,走向良性循环.

(一)明确自行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

由于税收是对征纳双方的重大利益调整,故现代国家的税法对征纳双方关系的制度设置上基本是平等的.我国《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包括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索取完税凭证、收据或清单权、申请减免税权、申请退税权、陈述与申辩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但是并未规定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纳税权.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的法律行为,而确定应纳税额本身是一项实体性权利义务,需要相应的纳税申报方式作为其实现机制.在源泉扣缴的方式下,纳税人本身基本不享有权利,而是被动地接受其实体性权利义务被税务机关确定.而在自行申报纳税中,纳税人亲自计算应纳税额并向税务机关递交书面报告,其实体性权利能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宜将自行申报纳税作为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必要程序,并确认为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性权利.

自行申报纳税既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应该是纳税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在自行申报纳税方式下,纳税人不仅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而且在申报表中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自行确定税基,计算当期应纳税款,纳税人如果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那么纳税人就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在计算税款错误的情形下还可能要承担一定的处罚.

(二)扩大自行申报纳税的适用范围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源泉扣缴确立为纳税申报的主要方式,自行申报纳税方式只有在纳税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在多处取得所得等少数情形下才适用,这无疑限制了自行申报纳税方式的积极效用发挥的空间.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中,自行申报纳税方式才是纳税申报的主流,美国和加拿大要求所有的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其适用范围很广泛.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逐步降低自行申报纳税中年所得12万元的标准,使其主要适用群体由中高等收入群体向工薪阶层、低收入群体扩展,直至涵盖全体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三)完善自行申报纳税的激励机制

源泉扣缴下纳税人虽然处于被动地位,但是也不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和成本去计算应纳税额、递交书面申报;而自行申报纳税尽管保证了纳税人的主体性和平等性地位,但是需要承担一定的纳税成本.这在美国、加拿大、日本国家是为税务实践所证实的,而这些国家也相应地采取了一些举措来缓解自行申报纳税给纳税人所带来的不便.日本实施的“蓝色申报”制度,德国实施的纳税信用分级制度等都是比较好的可供借鉴的经验.

我国同样可以借鉴日本、德国的经验,通过自行申报纳税的相关激励措施来减少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比如对保留完整账簿、凭证等文书资料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给予一定的费用扣除和税收减免,对长期主动进行自行申报纳税人给予一定退税的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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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自行申报纳税的责任机制

自行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激励机制可以促进纳税人行使其自行申报纳税的权利,而责任机制则可以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其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在纳税人不依法进行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情形下,纳税人应当承受相应的不利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美国税法规定,未按期进行申报以及申报不实的,将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由于美国个人纳税记录与个人信誉记录挂钩,因此这将给个人信誉带来极大的损失,纳税人在今后申请贷款以及工作生活中将受到种种限制.

通过中美制度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对不依法进行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处罚限于罚款等行政处罚方式,对于纳税人的惩戒效果不明显.为了推动纳税申报制度的良性发展,可以借鉴美国经验,由税务机关建立纳税人的征信档案,将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使不依法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付出极高的信誉代价,通过责任机制保障自行申报纳税的实施.

四、结语

亨廷顿有一个著名论断:“落后国家不稳定的原因不在于落后,而在于现代化,其中就包括国家的化,价值观的个人理性化”.对于当代中国而言,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现代化的进程还在继续,而国家的化和个人价值观念的理性化,无疑是影响日后中国发展的关键因素.

化和理性化的实现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社会各领域和行业的共同努力.在税法领域中,可以通过推广和完善自行申报纳税来推动化,通过提升国民的纳税意识与公民意识来推动个人理性化.在汹涌的中国现代化和法治化进程中,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无疑是我国化和理性化进程的助力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