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制对电子商务的因应改革

点赞:16038 浏览:7027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行业的销售规模逐渐增大,然而,应当与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相匹配的税收制度发展却较为缓慢.着重描述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及此带给我国政府的征税的困难,最后将提出针对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税制改革方向.

[关 键 词]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因应改革

1电子商务对我国税制的冲击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社会进入一个崭新的信息时代.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产生的新贸易模式,它以空前的速度在世界各国迅速地普及和发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2012年交易规模达7.85万亿元,同比增长30.83%,其中网络零售交易规模达1.32万亿元,而到2020年,这一规模可能达到4.2万亿元.近期,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与麦肯锡全球研究所都发布报告称,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呈现高速增长,预计到2020年,网络零售可占到中国消费市场10%-16%的份额.而2013年双11仅淘宝下属天猫商城一天的销售额就达到了350亿元之多.

我国税制对电子商务的因应改革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电子商务的论文范文文献 大学生适用: 硕士学位论文、在职研究生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92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参考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论文设计 职称论文适用: 刊物发表、中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参考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质选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因其无形性、隐匿性和虚拟性的特征,它的发展致使国家大量税款流失,世界各国及地区纷纷出台了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政策及方案,而我国被看作世界上发展电子商务最有潜力的国家之一,至今仍未有明确、具体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出台,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已变得刻不容缓.

1.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中,产品以数字化形式进行交易时,没有实物形态,所以不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然而一般情况下,以数字化形式交易的产品的购写者是大众消费者,他们纳税意识欠缺,而纳税机关也很难掌握这类交易形式的完备资料,造成了税款的流失.另外,由于我国鼓励企业“走出去”,对生产性企业出口的产品实行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国内设立面向全球消费者的购物或怎么写作网站(如兰亭集势、淘宝网),税务机关很难做到明确区分这类公司收入的来源地以及确认这类公司相应销售额可享受到的出口退税政策;如果企业虚报销售数额,税务机关也难以辨明真伪.

1.2对营业税的影响

我国目前营业税的课税地点是按照属地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提供远程劳务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的发生地无法有效确认,其征税地点也难以确定.国内电子商务企业营业收入征税地点的难以确认给税款的征收带来了困难.同样的,当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只根据网络怎么写作器或者怎么写作软件,很难认定劳务的提供者在境内是否有经营机构或者写作技巧人,难以无法寻找代扣代缴税款的对象.

1.3对关税的影响

关税征收的存在前提就是国境的存在,然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出现,让国境这一范畴失去一定的意义,当某种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是在网上完成,特别是某些交易产品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都是在网上实现,不必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监管在网络面前显得力不从心.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简便性和快捷性为商家所青睐,导致原有的大额的写作技巧商品额度可能会因为消费者直接面对商家而转化为大量小额的交易,而低于一定金额的物品是免征进口关税的,这样也削减了关税收入.

1.4对所得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影响了我国对于收入属地原则的认定,在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中,国境和国界概念都被一定地模糊掉了,这就造成了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矛盾,引起所得税征收的困难.另外,由于税务机关很难对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所得做出明确的计量,税务机关也就无法认定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申报纳税的销售额的真伪,这也会造成我国税款的流失.

2我国税制可行的应对对策

我国在确定电子商务征税原则时,一方面,应当考虑减少我国税款的流失,另一方面,也应当考虑到我国电子商务正处于上升发展的阶段,不能因为税收的果敢负担挫伤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2.1科学分析,确定应对原则

我国当前对于电子商务,还不甚了解,应在全面获取、充分了解、科学分析电子商务相关数据的情况下确立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具体来说,应当符合我国税收的三大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财政原则、效率原则.在公平原则的要求下应当保证针对电子商务的税制改革不会给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带来剧烈的消极影响;效率原则要求对于电子商务的税制改革要尽可能地减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税收成本;财政原则要求要保证国家在电子商务行业能够获取一定的财政收入.三项原则需要结合发展,以免发生税收扭曲的后果.

2.2修订税法,明确电子商务收入来源界定

根据上文所指出的电子商务行业征税的困难,可以了解到对于电子商务行业收入来源的界定困难是征税的最大困难.为了明确电子商务行业的收入来源,国家应当重新修订税法或提出相关税法的增补条例,通过法律的形式把收入来源明晰,保证国家税款不会过分流失.

我国可借鉴国际经验,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问题应适时进行调整.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出现的国际税收问题,应当通过对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重新修订和解释使其明确化,并使之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环境.

2.3加大科研投入,保证我国电子商务税收

我们需要加大科研投入,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提高能力,保证电子商务税收收入.具体来说,如:纳税人身份的确认、收入来源地的确认、所得的划分、电子支付等技术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大量的财力、人力投入,国家要鼓励对于这些方面的研究,应对不断发展变化的商业环境所带来的征税困难的挑战,避免国家税款流失,以保护国家税制的权威与公正,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2.4加强国际合作,借鉴他国成功经验

税收是每个国家最重要的财政收入,国际上很多国家电子商务都比我国发展得快(如:美国),而这些国家应对电子商务的税制改革措施也出台得比较早,已经知道具体的成果好坏.我国可以向这些国家学习它们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另外,电子商务这一将国境和国界概念模糊的行业也需要我国与国际上电子商务业务多的国家合作,共同应对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对于国家税款征收困难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