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体系时代民族法学方法的转型

点赞:13519 浏览:5791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法学研究的方式面临从“立法中心”为主的“前体系时代”向协调实施为主的“后体系时代”的转变,原有的法学研究方法逐渐显现出了其在后体系时代的缺陷.民族法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虽然已经初步形成其法学体系,但仍然面临体系的完整性、内容的可操作性与全面性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完善.然而在后体系时代,分析民族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寻找适合后体系时代民族法学研究的新的方法尤为重要.

关 键 词后体系时代民族法学研究方法转型

作者简介:方玉强,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230-02

民族法制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民族法律体系也具有特殊的地位.然而任何法律体系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体制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变化,因此民族法律法规也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自我完善而动态的发展.民族法学作为研究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与民族法制规律的法学理论体系,在民族法律法规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也必须相应的作为调整,否则就会出现民族法学研究方法与民族法律法规实际相脱节的问题.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我国的民族法学研究也应当相应的从民族法律法规的立法完善,转向法律的应用实施,从阶段上划分,即进入了“后体系时代”.在“后体系时代”,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应当如何转型,这正是本文所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民族法律体系建设的成就

新中国建立之初,我国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可以说是一片空白.在经历了新中国60多年的法制建设之后,我国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从当初的几近空白已经发展到了法律法规基本完善、体系基本形成的境地.虽然在6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民族法律体系经历了建立、拓展,再到停滞、恢复的发展过程,但在改革开放之后,其一直以较快速度全面发展.1984年,我国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并于2001年进行了修订,随后又颁布了《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也先后建立了本地区的民族自治法规,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极大成就.具体表现在: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民族法制建设有力的推动了民族地方的发展,国家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认,使得少数民族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生存与发展受到了优待;三是通过民族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使得民族区域自治与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的基本国策得到了体现与维护.这都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体制下民族法律法规发展的卓越成就.然而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仍然在不断的发展完善,这也体现出了作为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研究方法的民族法学所存在的问题.

二、我国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民族法律法规系统性仍待完善

经过建国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发展,我国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民族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然而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仍然还处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而其体系的形成也只是处于初步阶段,在民族法律法规的立法、执法与法律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民族法律法规的内容与适用上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立法的系统性性与可操作性方面仍然与民族地区的实际存在差距.这些问题在立法方面突出的表现为民族法律立法空白仍然存在,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教育法至今尚未出台,部分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还处于空白,特别是有助于民族法律实施的配套法规至今仍然寥寥无几.这些立法上存在的空白都表明我国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还需要进一步的加以发展、完善.民族法学作为研究民族法律法规的法学理论体系,是随着民族法律法规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因此在民族法律法规的完善过程中,民族法学必然也会进入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当中,这充分说明了当前的民族法学研究方法必然逐渐无法适应未来民族法律法规发展的需要.

(二)民族法律法规可操作性还需加强

法律制定的再完美,如果无法实施也只是一纸空文.民族法律法规虽然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却存在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就是可操作性不强.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法律体系当中最主要的法律,可以说是民族法律法规当中的根本法,然而就是这样一部规定我国少数民族基本权益的法律却存在着难以操作的问题,从内容上来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条款表述较为模糊,规定的原则性较强,而精确性不足,很多词语如“合理调整、适当照顾、引导鼓励”等使该法更多的表现为一种政策性质的规范;从结构上来看,民族区域自治法通篇没有关于违法责任、法律后果等的规定,缺乏立法所必须的完整结构.以上在内容与结构上的缺陷,使得民族区域自治法这部民族法律法规的根本法表现出了“软法”的特性,使得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代表的民族法律法规在操作性上表现滞后.民族法学作为研究民族立法、司法与法律监督的法学理论体系,也必须正视民族法律在操作性上存在的问题,加强相关的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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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族法律法规立法技术仍需提高

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民族区域自治的实际情况来制定适合本区域实行的法律法规.然而统观当前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技术普遍较为低下,立法往往从完善法律体系的角度出发,照搬照抄现行的法律法规,导致法律内容全面但空洞,特别是与当地民族自治的实际需要相距甚远,使得自治地区的立法反映出原则性强、内容体系完整,但可操作性差、缺乏地方民族特色的问题.从另一方面来看,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更多的局限于有关婚姻、继承、资源、选举方面的立法,而有关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立法却是缺位.以上方面的问题都反映出目前民族法律法规立法技术低下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出现恰恰反映的是民族法学研究方法出现的问题,即已经无法适应当前急需提高民族法律法规立法技术的要求.民族法学作为指导民族法律法规立法的法学理论,直接影响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水平,因而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已经势在必行.三、后体系时代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

目前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

“后体系时代”是当前民族法律法规所处的发展阶段.在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相应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也已初步形成.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客观上将民族法律法规的发展划分为两个阶段,即体系初步形成之前的“体系前时代”,与当前所处的“后体系时代”.所谓“后体系时代”,一方面指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另一方面是指此时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善,因而仍处于发展完善阶段.由于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初步形成,“体系前时代”的民族法学研究方法在此时就显示出了其固有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民族法学研究仍然以立法为中心,注重立法建议的提出与法律完善的思考,而很少关注民族法律法规实施的研究;民族法学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而更多关注于法律条文化的研究;由于民族法学更多围绕条文展开,因而偏向于政策阐释较多,而法理研究较少;研究成果偏重于规范分析,而较少开展实证分析.以上方面局限性的存在,使得当前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已经无法适应“后体系时代”民族法律法规研究的需要,民族法学研究方法要适应“后体系时代”,必须进行转型.

后体系时代研究方法的转型

在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之后,法律条文建设的紧迫程度已经远远不及对于民族法制本体、价值与实现路径等方面的法理研究需要,因此民族法学研究方法必须从“体系前时代”以立法为中心研究转向“后体系时代”以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实施为主的研究.在后体系时代,民族法学研究并不是不再需要研究立法,相反,对于立法的研究仍然必须加强,但与体系前时代相比,对于立法的研究应当重在提升立法质量、加强立法的法学理论铺垫,并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总而言之,后体系时代的民族法学研究,应当注重建立起系统的民族法学理论体系、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与可操作性,而这正是时代赋予民族法学研究者的重要使命.

民族法学研究进入后体系时代,是伴随着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历史要求的.在民族法学研究方法顺利转型之后,民族法学研究的未来前景,应当是以民族立法的质量提升为主要内容、通过实证研究充分关注民族法律法规的实际运行情况、建立起以法律方法和法学理论为填充的科学的民族法学理论体系的法学研究体系.在科学的民族法学研究方法的指导下,民族法律法规的发展也将逐渐消弭法律空白、提升法律质量与可操作性、形成立法权限科学配置的民族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