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地位

点赞:5579 浏览:1900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网络团购成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消费模式的发展,专业的团购网站模式已经成为网络团购的主导模式.可是由于目前对团购网站法律地位的定位不一,当发生消费纠纷时,责任主体的不确定成为目前的一大难题.这一问题不仅给消费者造成维权难的局面,同时对网络团购的发展和进步也有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专业团购网站的运营模式和梳理总结目前团购网站在团购交易中的法律定位的学说,提出需要根据团购网站与商家的具体协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团购网站的法律地位来进行分析和界定.同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规定,团购网站具有在怎么写作协议中明确规定其与商家的关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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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大学创新基金资助,课题号为贵州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人文2013042.

作者简介:冯洋,贵州大学201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96-02

一、网络团购的概述

自2010年开始,我国第一家团购网站满座网建立,随后,上百家团购网站纷纷效仿,如雨后春笋的出现.网络团购凭借其更加低廉的迅速在网络消费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在过去的两年中,网络团购在人民的生活中迅速流行起,从吃饭,购物到娱乐的怎么写作比比皆是.网络团购中的主体主要有三方消费者、团购网站和实体销售商,在整个网络团购活动中,我们不难发现,团购网站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消费者往往和团购网站进行更多交易.团购网站作为网络团购交易的的具体平台,实体的销售商根据薄利多销的理念和良好的广告效应影响,往往都愿意在团购网站上发布一些给予较为低廉的限时出售的商品或怎么写作的信息.关注这类商品和怎么写作的消费者组成临时性购写团体,通过达到一定人数来和商家谈判,得到更优惠的.在享受团购网站给给我们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我们要发现团购网站运营存在的问题:如产品与实物不符,怎么写作与承诺不符;虚检测折扣、销售检测冒产品、虚标成团人数;过期未消费不退款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都由于对团购网站的法律定位不一,导致消费纠纷的责任主体的不确定,而成为消费者维权一大难题.所以找出团购网站在团购活动的法律地位成为这些问题的出发点和解决的关键.

二、团购网站运营模式

本文所要分析的是以第三方专业的团购网站发起为主的网络团购模式,也可以称为团购网站模式.这种模式开始于2009年在美国兴起的全球第一家团购网站Groupon.它是指专业的团购网站作为相似度检测第三方,为一定数量的消费者和实体商家提供交设平台,代为处理相关交品事务,并从中赚取交易佣金或怎么写作费等来盈利的团购模式.但是随着网络团购的发展我们发现,团购网站更多起到信息发布等促成交易的作用,我国最为代表的专业团购网站有美团网、窝窝网、糯米网、拉手网等.团购网站运营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吸收会员赚取“佣金”模式:团购网站利用自身的优势在线下吸引商户和潜在消费者,通过吸收会员注册或者销售团购网站会员卡推广自己网站上的产品或怎么写作,凭借吸收的会员人数的不同规模来分享或提成部分收益,这样的“佣金”往往是团购网站的核心利润来源之一.第二,广告收入模式:团购网站负责将商家的商品或怎么写作信息发布到网站,在约定的时间内负责对商家及产品、怎么写作进行网上或其他方式推广宣传.最后团购网站不管广告效果怎样,一次性收取商家一定的广告费用,从而获得可观的广告收入.第三,活动返利模式:作为提供给商家和写家的第三方怎么写作的交易平台,团购网站负责组织消费者统一的向商家购写商品或怎么写作.交易后商家向团购网站支付一定金额的返利,与生活中常见的“回扣”形式很相似.

三、团购网站法律地位

实践中,由于团购网站的运营模式的不同,当发生网络团购纠纷时,就会出现团购网站和商家相互推矮责任,消费者不知到底去起诉谁的情况.明确团购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各个主体在商业团购中的具体法律地位是处理网络团购纠纷的关键,然而对于明确团购网站在团购交易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是关键的关键.学界对于团购网站的法律定位说法不一,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

1.写作技巧人说:该学说认为,在团购活动中,团购网站为商家提供商品或怎么写作的信息发布,写作技巧商家与团购消费者进行交易.根据团购网站的运营模式,团购网站写作技巧方式有:受商家委托而进行组团的、商家的指定写作技巧商、成为商家本身子公司的销售的渠道等.按照我国民法上的写作技巧的概念,写作技巧人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写作技巧人是指以被写作技巧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的人;其次、写作技巧要求写作技巧人代被写作技巧人从事交易的行为;最后、写作技巧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写作技巧人,被写作技巧只有在写作技巧权被写作技巧人滥用的情况下要能要求写作技巧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没有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可是目前我国的团购网站有所区别,首先、团购网站都是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如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发送电子的团购券;其次、团购网站只是发布信息,并不替商家从事交易行为,只是间接辅助的参与合同的订立;最后当团购合同订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不仅对商家有效,还对团购网站往往有些约束力.团购网站给消费者提供团购信息,对商家负有审查监督的义务并对消费者负责,当商家违约时还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以上分析如果把团购网站的法律角色认定为写作技巧人,是对消费者不公平,团购网站的应有法律责任在某种程度也会得到较大的规避,这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而且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的法律地位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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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间说:该学说认为,团购网站依靠技术怎么写作发布大量的团购信息,并组织有相似需求的团购消费者与商家进行现场谈判,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交易.团购网站经营者根据其促成的团购消费者与商家的交易量,从商家处获得报酬,而不是向团购消费者获取报酬.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居间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居间人要向特定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怎么写作,并向委托人索取一定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委托人和第三人成立合同,不具体参与委托人与他人的交易活动.第二,居间人具有如实向委托人或双方报告有关情况的义务,如果故意隐瞒与团购有关的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检测情况,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就我们团购网站发展的现状笔者并不完全赞成此种观点.首先,团购网站是针对不特定的广大消费者发出信息.网络团购只是单方面想商家收取报酬,对消费者是无偿的;其次,团购网站往往通过在订立时,向消费者发送本站的电子团购券,消费者凭团购券消费或者没在规定时间内消费时,团购网站也会通过短信告知或提醒团购者消费的情况,积极主动的参与团购交易的订立到终止全过程;最后、团购网站具备居间人应有义务的同时,还具有对商家资格的审查和监督,对消费者支付给商家货款谨慎的义务.由此可见,若按照居间说,那么不仅明显规避了团购网站的责任,而且有利于助长消费欺诈和不正当竞争的不正之风,从而市场竞争秩序被破坏.3.行纪说:该学说认为,当团购网站以自己的名义发起团购,消费者先和团购网站签订写卖合同,然后向网站支付价款,团购活动完成.但是在这个写卖合同中,主体双方只有团购网站和消费者,商家往往不享有合同的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分配,只有在团购活动结束后,团购网站和商家再进行利益分配.我们会发现在这种关系中,团购网站才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对行纪合同明确规定来看,行纪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第三人并不知道委托人的信息.所以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并没有法律关系,当第三人不履行义务造成委托人损害时,委托人也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追究违约责任.第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交易活动;行纪人直接与第三人发生交易关系,由其承担权利义务.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团购网站的行纪业务和《合同法》中规定的行纪业务有些区别.第一,虽然团购网站也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发送团购券,可是消费者对商家的信息通过团购网站是完全了解的.当商家不履行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时,消费者可以凭借与网络团购合同的商家之间基于团购券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直接向商家请求损害赔偿.第二,网络团购合同并不能单纯的作为团购网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交易活动,它只是团购网站提供的网络平台,用来发布信息怎么写作和参加交易活动团购网站只承担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并不承担所有的权利和义务.


综述分析,无论是居间说、写作技巧说、行纪说对于团购网站的法律定位都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团购网站的法律定位团购网站的运营模式密切相关,所以不能片面的对团购网站的法律关系进行定位.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团购网站与提供产品或怎么写作的商家的具体协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和界定.也正是因为团购网站的法律地位这种不确定性,增加了消费者网络团购的购物风险,当团购的商品不符合约定时,网站经营者与商家之间往往各自推脱,消费者也难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难题的办法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规定,团购网站有义务在怎么写作协议中明确规定其与商家的关系,如指出二者之间是行纪关系、写作技巧关系、居间关系等,这样就明确其和商家的具体责任分配.当这种责任的分配应由法律或法规统一作出规定后,在免商家与团购网站经互相推卸责任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合法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