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的

点赞:1767 浏览:493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随着全媒体时代的到来,网络在民众监督中越来越显现出其独特的优势.不同于传统的民众监督方式,网络快捷便利、安全低成本,为民众参与权力监督提供了一条绿色通道.然而目前,关于网络还没有完善的制度与法律保障,在看到网络的先天优势、欢喜于网络取得的显著成效的同时,仍需要理智的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建立相应的法治保障,为网络铺就一条平坦的法治大道.

一、网络的优势

由于政府部门在运行过程中的复杂性,传统的人民群众监督机制,如信访,很难发挥作用,无法真正实现对执政的监督,发挥的作用,使得群众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理论模式,缺乏可行的现实意义,群众对于败是有心无力.与传统的媒体及群众参与方式相比,网络作为新兴的方式,具有一些得天独厚的优势,呈现出传统的监督模式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一)宪政价值

网络是公民参政权的体现.参政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其重要意义在于确保公民能参与国家管理及社会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抑制权力滥用及其腐败.传统的参政权,尤其是监督权参与机制缺乏便利的渠道和系统的规范,导致公民为了揭发权力腐败不得不越级,甚至暴力反抗等行为的出现,公民难以在权力监督上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随着网络途径的出现,民众监督意见可迅速被纪委、检察院等相关监督部门所获知,公民可简单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确保了参政权的落实.

(二)快捷便利

网络技术给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公共的载体,使得网络具有极大的快捷性和便利性.传统媒体对事件的披露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制作、检查和审报过程,事件的披露具有较大的滞后性.然而网络技术却可以实现摄像、录音、文字等及时公布于网络,使的腐败事件在极短的时间内被广大网民所获知,引起社会关注.

(三)安全、低成本

由于网络的隐蔽性,民众可以不用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隐匿身份,同样也能揭露官员的腐败行为,减少人的风险,提高了民众参与监督的安全性.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普遍性,公民借助手机、电脑等网络终端,可以随时随地地检举揭发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成本低.

二、网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缺乏规范性

网络缺乏规范性,首先,体现在非理性的行为.一是网民缺乏法律意识,滥用“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也不自知.更有甚者,为了点击率,不惜编造能博取公众眼球的“艳照”等事件,诽谤他人.第二,网络信息量太大,且真检测难辨,易使网民被误导、利用,出现以讹传讹的情况,导致网络民意形成具有盲目性.第三,网络上出现职业网络公司,其利用网络工具恶意制造虚检测信息,甚至诽谤性的.其次,体现在材料不规范.由于海量的网络信息,网络很容易被纪检机关所忽视.为了受到网络的关注,材料往往会包含一些吸引人的“雷人”语言或者修改后的图片,降低了网络案件及时被相关部门所重视处理的可能性.

(二)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

由于网络属于一种新兴的网络方式,目前还没有完整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仅仅对互联网犯罪进行了相关规定,而对于网络没有规定.另外,《互联网信息怎么写作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怎么写作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也主要对网络信息管理与怎么写作进行规定,直接涉及网络的规定几乎没有.法律保障的欠缺主要体现在:第一,欠缺人、跟帖人保护的法律制度.网络之所以能大大增强民众参与权力监督的积极性,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其安全性,人不需像信访一样承担大的风险.尽管如此,还是有人被报复的情况出现.目前已经被人员收写网络技术人员,对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事件发生.因此,需要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人进行保护,确保人不受到打击报复.第二,欠缺网络中相关法益的保护,如隐私权.由于网络侵权是一种新兴的侵权模式,立法界和学界仍存在一定的分歧,另外,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网络侵权的相关立法还处于研究阶段.第三,欠缺纪检机关处理网络事件的制度法律规定.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些纪检部门无视网络事件,使部分腐败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合理的规范纪检部门处理网络事件,对于提高网络的成功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网络的法治化

(一)规范网络行为

为了提高全媒体时代的可信度,加强全媒体时代的规范性,急需制定全媒体时代的相关法律.对中的编造事实诽谤他人、非法利用人肉搜索等侵权行为进行规避,建立严格的全媒体时代程序及网络网点.目前,我国已经开展了一定的工作,今年的9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网络信息侵权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威慑和限制网络中的网络侵权行为.此外,中纪委等纪检机关也在都建立了统一的网络网点,对于集中网络信息,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仍需要在刑法、民法等基本法中建立更为广泛的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通过基本法的规定,提供民众的法律意识,减少网络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此外还可以出台网络制度等,对网络的程序进行详细的指导规定,规范统一民众的网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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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人保护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渠道中基本实行“实名”,实名对于提高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处理材料过程中加强与人的联系有着很重要的作用.然而,实名是否会遭到恶意报复,这是所有人的顾虑.网络的隐蔽性为人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护,但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先进性,被人仍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途径获取人的相关信息,并对人实施打击报复.尽管我国目前现行的刑法中妨害司法罪中规定了报复,但这是一种事后保护,只有在证人遭到侵害以后,法律才能以惩处犯罪的方式进行补救,无法给人提供有效的预防安全保障.因此,建立和落实保护人的法律制度,是一项提高网络效率的重要工作.人保护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政府可以为有功的人提供新的身份,新的住宅等,并可规定被人相关人员不能接近人等.将对人的保护真正上升到法律层面,彻底解决人的后顾之忧,使网民成为中一股强大的新生力量.

四、结语

近年来,网络事件频频发生,不少贪腐官员由于网络而被查处,网络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效.与此同时,网络也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途径,受到国家的重视.网络不仅具有重要的宪政价值,为民众参政提供良好的渠道,而且方便快捷、安全低成本,大大的增强了民众参与权力监督的可行性.然而,我们在看到网络的优势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网络所存在的不足.网络最大的缺陷就是缺乏系统的法律保障.无论是行为的规范,还是对网络过程中所涉法益的保护的规定,现行法律都没有完整的规定.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加快建立一套网络法律制度体系,将网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通过法律制度的桥梁衔接民众监督与.有了法律的保障,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网络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