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

点赞:27825 浏览:12989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通过对林业行政执法难的根源和特点的分析,提出了林业行政执法的对策措施

关 键 词:林业行政执法特点对策

林业执法是保护森林资源强有力的措施之一,完备的林业法制和高效的林业执法管理是现代林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是改善环境、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然而,现阶段林业执法非常困难,这已成为林业工作中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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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业行政执法难的主要根源

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林业执法陷入窘境.究其根源,主要来自社会和自身两大方面.最根本的原因是由林业执法管理的特殊造成的.这种特殊性包括执法范围的普遍性、分散性和林业案件的隐蔽性,人口的不断增加,导致难度的扩大.

1、对林业案件性质和危害大小的社会评价标准不一.虽然有统一的法律标准,但这并不代表群众的心理认可.对于同一个案件,每个群体有每个群体的看法,不同阶层有不同阶层的意见,社会价值观念与法律准则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以各种名义毁林开垦,乱占滥用林地,对林地化整为零,少批多占,不批也占,占而不补,有集体和个人的参与,造成土地、林地的混杂,难执法难定性.

2、执法管理对象大多为普遍群众.违法犯罪的目的、动机和对社会直接造成的危害同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有较大区别.不按法律法规办事,以用行政的手段搞活经济为由破坏森林资源,给林业执法造成障碍.个别地方领导法制观念淡薄,急功近利,短期行为严重,不能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发展市场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关系.个别林业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执法难以公平.传统林业的执法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农村执行需要一定的时间转变.另外,说情风盛行,给执法人员造成一定的压力,影响法律的公正.在执法的管理体制上缺乏健全的监督稽查制约机制.资金投入不足,交通工具短缺,使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

二、林业行政执法难的特点

我们知道,大多数林业案件违法或犯罪的主体一般为农民、待业青年或其他低收入人员.他们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不懂得现行的林业法规,行为的直接动机是获取基本生活需要,维持自身的生活.除大案要案外,很难引起社会和舆论注意,大多数人甚至对他们抱同情的心理..据了解,大部分基层群众在思想深处有这样一种心态,林业案件同目前社会性质极为恶劣的杀人、抢劫、拐卖人口、腐败案件相比,具有令人同情的一面,或者说不是首选需要解决的.

然而,法律是公正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林业关系到人类社会生存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决不能因为群众认识不高而有所放松.因此,如何解决公正执法同林业执法特殊之间的矛盾,就成了现阶段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一个必须正视并尽早着手解决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核心和关键是如何在执法管理过程中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林业方针政策,依法进行查处.同时,正确引导、指导和扶持他们解决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需要,使他们在懂法、守法的基础上通过发展林业生产致富,最终自觉地为林业建设发展献计出力.

三、解决林业行政执法难的主要对策

1、要提升林业生产力,发展林业经济,把林业执法管理寄于林业发展之中:以法律、法规为指导,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和“群众路线”重要思想,在农村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把发展林业作为林业执法管理的基本出发点和起点,一切执法管理障碍首先应从落后的林业生产中寻找原因,而不能简单、主观地归纳为“林农很难管、很难治、很刁”,忽视了林业生产力和林业经济仍然十分落后这一客观因素,否则执法管理部门就回陷入“此起彼伏”的案件中理不清头绪,把握不住要点,既不能治本,也不能治标.另外,目前林业执法与生产发展职能实行分离,由两班人马各自负责,结果是执法的只管执法,而不管生产的好与坏,效果好不好,抓生产的只管生产,不管是非.鉴于目前林业的现状,林业执法必须要把管理与发展职能有机的结合起来.当前提升林业生产力,发展林业经济要突出三点:一是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搞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二是要因地制宜,搞好荒山的绿化,做好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果则果,动员全社会力量大办林业;三是要坚持谁种谁有的方针,加大防护和绿化工程的步伐,要提高森林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提高人们生活水平.

2、要完善执法程序,向制度化、经常化、法制化方向发展: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加大发展经济的力度,增加农民收入,在解决问题时,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解决问题矛盾,杜绝问题的进一步恶化,在乡、村委会及各自制定相应的措施,用村规村民来限制和约束不法行为,实行程序化、制度化、法制化.

3.建立林业可持续发展机制

我国的林业立法没有全面反映生态规律的要求,没有贯彻生态优先、保护资源的立法思想,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实行环保优先原则,在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及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生态利益.

林业立法中要充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二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林业立法应充分考虑实现人类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生态环境与森林资源条件,考虑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保护;三是突出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益协调平衡的原则.一是必须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健全管理机制,加大管理力度.二是必须加强林地管理,防止有林地逆转,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总量控制制度,严惩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必须坚持依法治林,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抓好林业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置于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中.

4、要广泛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把实践与普法和法制宣传结合起来,运用报刊、电视、广播、黑板报、标语以及召开座谈会、法制讲座、知识竞赛、印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各种法律法规,如《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不断增强和加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森保观念,要宣传渗透到全社会各个方面,各个角落,从而收到执法管理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