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立法渐入佳境

点赞:4465 浏览:1675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在今年8月下旬召开的最近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新企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修订案联袂通过,万众瞩目的物权法草案也经历了五审.这些立法举措,不仅彰显了我国民商立法的重大进展,而且标志着民商法的第四次变革浪潮正在涌动之中.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体.自上世纪70年代末期起,我国民商立法已经历了三次变革浪潮.第一次变革始于1979年,其标志性事件是为推进改革开放、引进外资而制定的三资企业法;第二次变革自上世纪90年代初南巡讲话后启动,为建立现代企业、金融等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第三次变革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末,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全面修订了相关的民商法律.近两年来,我国民商立法已进入第四次变革期,与前三次变革相比,此次立法变革具有明显的反思与总结色彩,呈现出更为成熟和开明的气象.

我国曾长期奉行计划经济体制,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使得“姓‘资’还是姓‘社’、姓‘公’还是姓‘私’”的意识形态之争,一直缠绕在前三次立法变革中.许多民商立法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甚至制造了诸多荒唐畸形的制度,最终成为历史的沉重负担.然而时至今天,那些令人窒息的立法雷区已纷纷被打破.以物权法的制定为例,虽然经历了一场“违宪”危机,但却无法阻挡“公私财产平等保护”的宪政原则.这些事实证明,一种开明和理性的立法哲学正在生长.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一直是主宰我国民商立法的重心,保护国有企业成了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而如何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如何培育健康理性的市场等等,却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了.比如,1986年制定试行的企业破产法就是为国有企业量身订造,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一部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法,1999年出台的证券法则是一部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的证券市场管制法.然而,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化,以往狭隘的立法观正不断被突破,无论是2005年公司法、证券法的修订,还是近期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都引入了大量与国际接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民商法律制度.这表明,我国民商立法已转向更为长远、科学的立法目标.

民商立法渐入佳境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公司法的论文范文文献 大学生适用: 学院学士论文、学院学士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12 写作解决问题: 毕业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任务书、论文题目 职称论文适用: 职称评定、初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毕业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选题

更可喜的是,经过近三十年的立法改革实践,立法者的见识不断开阔,信心不断增强,意识形态重压下的拘谨呆板之气正在逐步消融.在许多民商立法中,我们都看到了以往难以想象的胆识和魄力.比如,修改后的公司法大胆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大胆引入了“有限合伙”这一先进的企业形式;新企业破产法大胆创造了保护职工权益的新规则等“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立法者表现出了崭新的精神气质.


有成熟起来的立法者,更有成熟起来的民众.近年来,普通百姓正逐步成为国家法律制定和变革的重要力量.2005年修改公司法的最初动力就是来自民间,人大和政协连续多年居高不下的要求修改公司法的议案和提案,最终启动了公司法的修改.而去年物权法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上万件公众意见,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新中国的第一部物权法.

正在蓬勃发展的民商法第四次变革浪潮,孕育着一种理性、科学的市场经济法律文化,同时,它也在孕育着一个文明、法治的中国社会.

(作者为知名民商法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