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可作为口头遗嘱见证人吗?

点赞:4313 浏览:1235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编辑同志:

我父亲于1999年6月病逝.父亲病逝后,我们三姐妹在分割遗产时,父亲生前的朋友也是他的生意合伙人李某找到我们说父亲死前一小时已立下了口头遗嘱,根据遗嘱内容,父亲的一套三居室住房应归李某.我们要李某找出证人,李某说他自己和父亲合伙生意中的另一合伙人朱某以及父亲的另一位朋友吴某就是口头遗嘱的证人.吴某证明说父亲死之前因情况紧急,确实立下了有上述内容的口头遗嘱,朱某也确认有此事.我们三姐妹虽然都有正式工作,但住房条件都极差,父亲背着我们把房屋赠给了李某,而李某经济条件相当不错,所以我们不准备把房屋给李某,但李某说,如果不把房给他,他就上法院告我们.请问,我们能否不把房屋给李某?

合伙人可作为口头遗嘱见证人吗?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遗嘱类论文范文 大学生适用: 函授毕业论文、学术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47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参考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标准论文格式、论文摘要 职称论文适用: 刊物发表、职称评初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参考 论文题目推荐度: 经典题目

北京黄川

黄川读者:


你信中所提问题实际上是涉及你父亲所立口头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由于口头遗嘱的特殊性,各国法律都规定了口头遗嘱的生效要件.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可见,口头遗嘱的生效要件主要是:(1)情况紧急,来不及采用其他遗嘱形式,且紧急情况解除后能改用其他遗嘱形式而未采用的,口头遗嘱无效;(2)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你父亲立遗嘱时情况是相当紧急的,故符合有效遗嘱的第一个要件;但是,作为见证人的朱某是你父亲的和李某的生意合伙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朱某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这样,你父亲所立的口头遗嘱见证人不足二人,因此,他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故李某不能继承你父亲的遗产,三居室住房应由你们三姐妹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