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所得税的比较

点赞:17395 浏览:8051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组织收入、公平分配、调控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从纳税人,征税范围,扣除费用,税率等几个方面,将我国个人所得税和外国进行了比较,希望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

关 键 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税率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与当前经济生活不适应之处日益突出.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了解中外个人所得税的不同,并对其做出适当评价和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课税模式与国外的课税模式比较

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有所不同,大致可以分为:综合税制模式、分类税制模式、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一个国家采用哪种模式,与其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水平有直接关系.我国实行的是分类税制模式.分类所得税制因为可以广泛采取源泉扣缴的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强源泉控制,还可以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同时还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不同的征收方法,便于体现国家的政策,但是它不能较好地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而综合所得税制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符合支付能力原则和量能征税的原则,但是它的弊端是征税繁琐,对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要求高.而分类综合税制由于结合了前两者的优点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所广泛采纳的所得税制.目前世界上单纯实行分类制和综合制的国家并不多见,发达国家多采用综合制,发展中国家除约旦、也门、扎伊尔等少数国家采用单一税制外,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混合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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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特点及与国外的差异

我国1980年9月10日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10月31日修改后重新公布,并且在1981年以后,在关于居民身份确认规则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许多补充规定,归纳来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同的居民身份进行明文规定可以归纳为五类.

第一,非居民:指在我国境内无永久住所也不居住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第二,临时居民:指在我国境内无永久居住地,居留时间不到一年者,纳税责任同非居民;第三,居住90天以下的临时居民:对来源于国境内的所得享有一定的免税权,即所谓的90大规则优惠;第四,习惯居住的个人(在中国有住所的个人或称居民):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居住的个人;第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1]我国执行365天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的5年规则是指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如果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而国外则可概括为:国外把纳税人大致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大类,在纳税年度的规定上国际惯用的是居住满183天即为一年,应对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境内外所得进行纳税申报.我国5年规则规定,居住满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该全面纳税.[2]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现状及与国外的差异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确认和费用扣除的问题: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项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法相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进行扣除.其中,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允许从每月的收入中扣除费用800元.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是每月1600元,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或者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可以附加扣除费用2000元;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是每月2000元,对外籍人员可以附加扣除费用28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为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扣除费用为每月8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扣除费用实行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法,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财产转让所得的扣除费用为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以每次取得收入为计税所得.

相比之下,日本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混合税收模式,既规定了综合课税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又有一些项目保留了分离课税的方式.日本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其一为:分类课税所得中必要费用的扣除.这一层次,和我国目前的费用扣除十分相近,主要也是采用定额或定率的方式,进行扣除,对于纳税人个体的情况一般不加以区分.其二为:综合课税所得合计额的扣除.这一层次的扣除,主要是从减轻纳税人税负、保证低收入者基本生活条件的角度出发所作的扣除,具有社会政策的意义.这种扣除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人的扣除,主要目的是照顾低收入者的生活需要,包括基础扣除、配偶扣除和抚养扣除等基础性的非课税部分;残疾扣除、老人扣除等对特殊人群的照顾;二是对事的扣除,分别是社会保险费扣除、人寿保险费扣除、小企业互助基金扣除、医疗费扣除、财产保险费扣除、杂项扣除和捐赠扣除.在这一部分,考虑了纳税人不同的社会家庭环境,加以区分进行扣除.其三为:税额扣除.主要是对按照累进税率计算出的综合课税所得税额的扣除,其主要目的是避免双重课税和实施有关的社会政策.主要包括:红利扣除,这是为了避免既对法人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对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所造成的双重征税.国外税额扣除.购置住宅等的特别税额扣除.其他特别税额扣除.[3]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上的现状及与国外的差异

美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六级超额累进税率结构,税率分别为10%、15%、25%、28%、33%和35%.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者的全部应税所得按四种不同申报方式分别规定了级距,同一级距的税率相同,而美国国税局则每年依据一定指数对该税率表进行调整.我国对不同类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率,如工资薪金所得为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类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为14%的比例税率;其余各类所得均为20%的比例税率.我国税率的规定,同样存在不合理之处.对劳动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面对资本财产所得采用比例税率,使资本财产所得税负偏轻,对高收入者来说最为明显.劳务所得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但劳务所得按次计算,其累进程度也不高.

总之,中外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差异还有很多不同之处,新税法实施使他们之间出现了一些新的差异,也有一些原来有差异的地方在新制度下消失了,差异缩小了,这是客观上保持分离模式的原因所在,也要求我们对二者之间比较时,应在顺应国际惯例的同时,还必须考虑自身国情、循序渐进.我们对个人所得税的期望不能是当初西方国家那种替代商品税收入地位的结果,而应是在不改变商品税相对地位的情况下如何使个人所得税成为财政的一个新税源,并且尽可能地发挥其所具有的社会收入调节作用.但也不可否认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税制结构与税源结构做出相应调整,以及税收征管的相应加强,个人所得税的财政收入地位和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地位都会逐步上升,这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正处于不断的发展完善之中,目前我们能做的是对他们的差异进行分析,并对相关差异相应的协调和处理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