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诉法第一条的修改

点赞:4207 浏览:1382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新刑诉法的修改历时近十年,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精神的指导下,着重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冤检测错案中暴露的诉讼程序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尤其在总则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法治和科学化.但是,本次修改并未涉及刑诉法的第一条,以致现行刑诉法的立法宗旨并未体现出对于人权的保障,有违本次修改的指导精神,这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

关 键 词新刑诉法人权保障人民公民

作者简介:王玮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79-02

一、现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的内容

新刑诉法第一条为本法的立法宗旨,其内容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文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依据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表明宪法是我国刑诉法的立法依据.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其他各种法律制定的依据.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一宣示性的规定成为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刑诉法被称为“小宪法”或“行动中宪法”,作为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保障人权毫无疑问成为其重要的立法原则.

(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该条规定了制定本法的三个目的:

1.刑诉法的直接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追究和惩罚犯罪的程序,为刑法的具体应用提供了可供遵循的规范,保障其正确有效的实施.美国一本教科书中写到:“实体刑法典规定了社会意欲威慑和惩罚的行为,诉讼程序法则发挥着手段的作用,而社会通过它贯彻实体法目标.”①刑诉法通过确立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规则,确保各专门司法机关有效行使自己的职权,使刑法能够正确及时的解决具体的刑事案件.同时,刑诉法通过明确各专门机关的分工,确保权力相互间得到制约,保证了司法公正,使刑法中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理念得以贯彻.

2.刑诉法的工具性价值: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从字面意义来讲,“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打击犯罪,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或间接利益,体现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

3.刑诉法的最终目的: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刑诉法通过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遏制犯罪,最终达到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保持社会稳定的目的,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外部环境.

二、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内容的反思

现行刑诉法的目的中,更多体现的是其惩罚犯罪的工具性价值,而缺乏对刑诉法所具有的对被追诉者及罪犯权益保护的独立性价值的肯定.这样的规定不禁让人对刑诉法的目的产生质疑:我国刑诉法难道仅是为了惩罚犯罪?其与刑法的区别又在哪里?

赵兴洪教授曾对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有过这样的评价:“正确实施刑法,惩治犯罪”是刑诉法的基本目的.这些目的属于刑事诉讼制度的“本我”.但是刑事诉讼制度理应有它的“超我”,即“保障人权”.这是刑诉法的根本目的.②笔者极为赞同这一观点,刑诉法作为一部重要的程序法,具有独立的价值,其目的绝不等同于实体法——刑法的目的.对国家司法权的制约限制和诉讼过程中人权的保障是诉讼法独立价值和目的的重要内容.依据现代诉讼理念:刑事诉讼法要更多地强调独立的程序价值,即刑事诉讼活动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尤以保障被追诉者的权益为重点.反观我国刑诉法第一条,将刑事诉讼法的目的表述为单纯的惩罚犯罪,只突出了刑诉法的工具价值,而抹杀了其中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要目的.可以说,“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为第一条乃至整部刑诉法中最不合理之处.贺卫方教授也在博客上提出:刑诉法乃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权、维护自由之基本法,修正案(以及现行法)开宗明义即偏离此价值,一味强调打击犯罪.

三、对现行刑诉法第一条内容的修改

笔者建议将我国刑诉法第一条中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修改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

对“人民”一词的解析

“人民”泛指广大人民群众,其对立面为“敌人”、“反动派”,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人民”与“公民”或“国民”有所区别.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称之为“国民”.由此可见,“公民”或“国民”一词才是地道的法律用语.那么,作为一部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何在整部法律的第一条会出现这么一个强烈的政治而非法律术语呢?

有学者认为,刑诉法中“人民”一词源自宪法,有其合理出处,属于依宪制法的基本要求.但是,仔细研读宪法,我们发现宪法中,“人民”一词基本出现在宪法的“序言”,“总纲”和“国家机构”中,用来形容中国的国体和政体,而非人的权利和义务.将“人民”一词放在刑诉法的立法宗旨中极不合适.刑事诉讼法属于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法,其自出生便带有浓重的限制国家司法权和保护公民尤其是被追诉人权利的特征,涉及的领域为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而非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因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其在立法宗旨中应当从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选取“公民”一词.可以说,这样对“人民”“公民”不加区分,随意将我国宪法中的词语用于刑事诉讼法中,不仅让人摸不着头脑,更谈不上依宪制法.况且,更有学者认为,21世纪的中国早已不讲阶级斗争,新中国有阶层但无阶级之分,“人民”一词早已经过时.因此,从宪法中“人民”一词的用语环境、刑诉法的性质和时代的发展来看,我国刑诉法第一条中的用“人民”一词极不合适.现实中,很多人对于“人民”“公民”的区分不以为意,认为两者间有很大的交集,没有区分的必要.然而,刑诉法立法宗旨中不同的用语,所体现的内容是截然不同的.

第一,“人民”做为阶级斗争中的政治术语,其对立面是“敌人”,而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者以及罪犯自然而然的被剔除“人民”的阵营,划归到“敌人”的队伍中去,成为刑诉法所惩治而非保护的对象,这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陈光中教授认为:“刑诉法的目的不是惩治,其重点是保障被追究犯罪的人的权利.”③可以肯定地说,诉讼法的目的是规范和制约司法机关的权力,保障实体法的正确有效实施,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达到社会保障等其它目的.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其目的绝非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益作出裁判,也绝不能在诉讼过程中对被追诉者进行惩罚.

第二,“人民”一词人为的将我国公民划分阶级、进行区分,这不仅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理念,而且带有浓重的人治色彩.在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人民”一词的内涵和外延有具体的规定.这就导致,一个人属于“人民”还是“敌人”,全由独个掌权者的恣意独断.而一旦被踢出“人民”队伍,划入“敌人”,依照现行的规定,刑诉法就不再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利器,而成为掌权者恣意妄为的工具,刑事诉讼将彻底异化为一种行政性的治罪活动.这绝非危言耸听,可以说重庆事件便是血的教训.

(二)用“公民”替换“人民”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范围,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治中国,任何人都不可能无故剥夺一个中国公民的身份和合法权利.将刑诉法第一条中“人民”一词改为“公民”,即:“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立法宗旨中人权保障的理念将体现的淋淋尽致,我国刑诉法也将找到正确的平衡点:不能不打击犯罪,也不以打击犯罪为唯一目标,而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反之,若“人民”一词不改,类似重庆的这种行政性治罪运动就永远有滋生的土壤,刑诉法也有再一次沦为维护个人权威工具的危险.


四、刑诉法修改与每为公民息息相关

公众普遍对刑诉法比较陌生.很多人认为,自己始终是守法公民,这辈子不会干违法犯罪的事情.刑诉法的修订,以及其有没有体现对人权,尤其是对被追诉人及罪犯的人权保护对于自己乃至大多数公民来说无关紧要.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全国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刑事案件仅占十分之一左右,比例很小.但我们绝不能因为刑事案件少而忽视刑诉法的重要性.

刑诉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重要支柱.实践中,刑诉法被称为“行动中的小宪法”,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试金石.

其次,刑事诉讼活动以国家强制力做为后盾,其过程中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每一项都涉及公民的基本权益.从表面看,刑诉法赋予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实际上则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如享有律师辩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刑诉法与我们每一位公民都息息相关.生活中,每一位公民都是潜在的被追诉者,都有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追诉和审判的可能.正如现今难以想象曾有“投机倒把罪”一样,我们永远无法排除被司法机关追诉的可能性.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保障公民的权利,尤其是对被追诉者人权的保障,对我们公民来讲至关重要,同每一个人息息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具有统领全局的宏观性意义.然而现行第一条的内容,不仅有悖于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也与刑诉法第二条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一致,应当将第一条中的“人民”一词改为“公民”,即:“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如此,不仅有利于我国刑诉法前后条文之间的衔接,也有利于体现现代刑诉法中人权保障的基本精神,使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更加科学合理化.而一旦我国刑诉法在立法宗旨中明确体现出人权保障的基本理念,围绕该立法宗旨,我国刑诉法在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以及刑事诉讼过程的具体操作上,必将实现对公权力的限制和人权的保障,真正使诉讼法成为诉讼者权益的保障法.近些年来,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刑诉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都得到了普遍认可,将这一点作为立法宗旨确定下来,可以说是大势所趋.修改势在必行!

注释:

①[美]约书亚·德雷斯勒、艾伦·C·迈克尔斯著.魏晓娜译.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二卷·刑事审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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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赵兴洪.也谈刑诉法“第一条款”.西南大学法学院.

③陈光中.从单纯惩罚犯罪到保护人权.新京报.2011年8月25日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