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模板的保护

点赞:6975 浏览:29610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电视模板的市场已经兴起并存在很大潜力,但是人们对于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存在着巨大的意见分歧.在各国不同的法律框架下,各国对是否保护电视节目模板和保护方法都有很大不同,并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实践.本文将在剖析我国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版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参照国外司法实践,提出加强和完善我国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法律建议以及具体可行的措施.

关 键 词电视节目模板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作者简介:周子扬,中国政法大学2010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63-02

今年夏天《中国好声音》再一次席卷中国荧屏,给观众带来了一场听觉盛宴.众所周知,《中国好声音》是由浙江卫视斥巨资从《荷兰好声音》写进的版权.电视节目的市场已经形成.但节目一旦获得成功,就会引来模仿者.有很多模仿者不愿意支付许可费,对原创者的创意进行模仿,引起了很多法律纠纷.本文将从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侵权认定方面探讨电视节目模板以及对其保护的方法.

一、电视节目模板

学界很多学者将这种电视节目创意称作“电视节目模板”,那么,什么是电视节目模板呢?目前,对于电视节目模板众说不一.有的学者认为,电视节目模板是指该节目的主要安排形式.还有人认为,多集电视节目之所以形成一个系列,不仅仅是因为它们被安排在同一个节目名称之下,而是由于它们之间在形式和内容上存在着许多内在的联系,而促成这种内在联系性的因素就是电视节目模板.因此,电视节目模板是一系列电视节目的框架.在国外,对于电视节目模板的定义也多种多样,AlbertMoran认为电视模板是系列电视节目制作的框架,其不仅着眼于某一集节目的制作,而且将整个系列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和规划.电视节目从内容到形式各个方面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往往是随着观众的收视率和导演安排还有科技水平的发展而不停的改变.所以一个节目从开始到发展到以后,可能有非常大的改变.对于电视节目模板界定的困难,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律对电视节目模板的困难.

我认为一个电视节目中有如下元素,从节目细节,有演员、着装、台词、音乐、灯光、舞台布景、节目的标志性元素(如中国好声音中的V字形手等标志性元素)等可以在电视节目转播中呈现在电视屏幕上的元素.然后是推动整个节目进行的策划,电视节目往往是由一个接一个的环节组成,策划的内容是对环节内容和环节与环节之间衔接的方式进行设计.这些元素共同决定了电视节目的类型.如游戏类、相亲类、访谈类等等.元素、策划、节目类型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电视节目.我们可以把每一期的电视节目所呈现的元素、策划和节目类型都成电视节目模板.然而这些元素、策划、节目类型如果可以在多期的节目中呈现出固定的特性,让观众所熟知.这些就构成了电视节目模板.

二、电视节目模板保护所面临的困境

(一)无法可依和思想表达二分法对于创意保护的限制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在对电视节目模板整体予以保护方面尚未有明确的规定.纵观我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签订的国际条约公约,没有一部法律对保护电视模板进行规定;也就是说,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面对的是一个“无法可依”的困境.

其次,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和制度,其含义是指在法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表达,而对于作品中所表现出来的思想则不予保护.电视节目模板最初的形式也应该是由文字组成,所以其与文学作品也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在考虑怎样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保护的问题时,首先要想到的是著作权法.然而模板是否可以受版权法保护?著作权法恰恰只保护对思想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而并不保护思想本身.如果对于一个电视节目中的思想或者说是创意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模仿者稍微对其规则或元素进行修改,就可以得到一个同类的电视节目.学界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是认为节目模板就是一个创意.虽然这个创意的好坏可以决定电视节目收视率和受欢迎程度,但是,创意只是一个思想,思想如果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对思想文化的传播,和整个社会的创新力影响是不利的.但也有另外一种声音认为电视模板不仅是创意,它还包括了一系列技术性、商业性、经济性的因素和表达出这种独创性思想的独创性方法、步骤,这些是创意的外部表现方式,只是与传统的纸面或屏幕等表达方式不同,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侵权难以认定

电视节目模板是由各种元素的组合而成的模板.在同种类型的电视节目中,对于节目的基本模板,属于统一类型.而不同之处在于其节目的元素组合不一样、环节设计不一样.对于这些元素即使是原创性的元素,模仿者也很容易将该元素改变其表达方式,现在的节目模板模仿者多是运用现有的电视节目形式和元素,以一种新的编排将这些元素再一次拼凑在一起.那么,这种新拼凑的电视节目就会往往被视为一个新的电视模板.从而使被模仿者的模板无法获得保护.

电视模板的保护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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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方法的建议

以著作权法为主导

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法受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限制而不能保护创意本身,导致模板无法被著作权的保护.将电视节目模板分开来看,节目的元素,如节目的配乐、台本、舞台设计可以获得保护,而节目的策划无形的东西却难以获得保护,策划是一个电视节目模板中的核心.我们从电视节目模板的策划本身,和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分析著作权法对于电视节目模板的可行性.而不能因为现行的著作权法没有对电视节目模板明文保护,从而说明电视节目模板没有保护的必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体例》第2条:“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作品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需要有满足以下三个要件:被保护的对象是智力成果、被保护的对象具有独创性、被保护的对象是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电视节目模板想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否满足以上要件呢?1.智力成果

电视节目模板中的电视节目的元素、环节的策划,需要凝聚着电视节目编导、工作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然而不可否认,现在深受观众喜爱的电视节目,无不凝结着电视工作人员的创意和灵感,都是归功于《好声音》剧组对节目的仔细的思考.这显然符合著作权法对于智力成果的要求.

2.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系指作品创作的独立性,一部作品只要是自己独立完成的,而不是剽窃、抄袭他人的,该作品即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表达形式的独创性.一部作品其思想内容可以与其他的作者在作品中表达的相似,但只要其表现形式是作者独立完成并且与众不同,具有独创性,就可受到著作权保护.

电视节目的创意性的思想可以得到表达,依靠的就是这种独创性的节目策划和编排.如果我们的思想仅仅局限在思想之表达只限于有形载体上,相比于百年前思想表达二分法刚提出之时是没有进步的.思想表达二分法之划分的界限应该随着时间而改变,如在TRIPS协议中新增了对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的著作权进行保护.这充分说明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在人们的观念中产生着变化.所以只要电视节目模板是由作者独立完成创造的,电视模板就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是理所应当的.

3.有形形式复制

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意义是保护其作为财产权可以对所有人带来的收益和利益,然而所有权人可以从作品中得利的前提是作品可以被人所感受到,作品只有通过被固定于某种载体上才能被人们所感受.这也是作品为什么要满足有型形式复制要件的原因,然而当今这种要求不是所有被保护作品必须要满足的要件,比如口头作品等就是这个条件的例外.近几年电视模板写卖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电视节目模板可以被出售,并且可以获利,所以电视节目模板是满足该条件的.

所以,电视节目模板可以列入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在《著作权法》中增加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是可行的、合理的.

侵犯电视节目模板的认定

侵犯电视节目模板通常为未经版权人许可而进行模仿的行为.对于电视节目模板中的元素如舞台设计、灯光、音乐等都有已存的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对于结构设计的侵权认定,在实施认定过程中应该先抽离其元素部分,和抽离由电视节目决定的电视节目类型所必须包含的环节,比如访谈节目中的访谈环节,选秀节目的表演环节.然后对其策划的环节或规则进行比较.进行认定时,如果两个节目之间环节和规则给人的感觉没有差异,或者节目中虽然增加了环节,却并非其独创性环节,而且没有改变节目的实质内容,则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这样认定则要求在节目播出前,每一个电视节目模板都应该以节目策划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策划的环节和规则的特点都要包含其中,连同其舞台设计、音乐等元素交到版权局进行登记.

在法院审理时,原告要负责举证被告侵犯了其电视节目模板策划书的环节和规则中的哪些独创性策划,被告负责说明其节目与原告举证中所提出环节的不同,法官负责考量其中不同是属于元素上不同,还是实质不同.元素不同是指,舞台设计、灯管等电视节目元素的不同.如果依靠元素不同来说明其没有模仿其原告节目中的创意性策划.则法院不应支持.对于实质不同,则是即使是节目元素相同,电视节目中的环节和创意策划却给人以不同感受.则不构成侵权.

(三)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

当出现一个新的知识产权客体时,知识产权法可能无法迅速有效地给予规制,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确定性和弹性力则使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有一定的可行性.

西方国家利用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保护,存在可以参照的案例.在一起诉讼中,法国法院认为被告CanalPlus广播公司的节目《c’estdejademain》故意模仿了原告的节目《Criseendirect》,由于被告的侵权,原告丧失了向外出售、许可使用电视节目模板的权利.在Lanuitdesheros一案中,法国法庭认为涉案的两个电视节目之间非常相似,造成了观众的误认和混淆,在这两起案件中,被告都因为各自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败诉,并被处以赔偿.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经营者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也规定了市场混淆行为.

所以在现行著作权法不承认电视节目模板版权等情况下,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视节目模板进行保护也是一个合适的选择.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际实施过程中,如果模仿的电视模板使观众将两个电视节目相混淆,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结语

本文结合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现状,分析了我国电视模板保护所面临一些问题,以相关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相关理论和国际上的司法经验为依据,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著作权法为主,反不正当竞争法兜底,分元素、策划和节目类型不同部分,和不同的侵权行为,多方位保护.也为电视节目模板所有权人保护电视节目模板提供了可能的途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