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下贵州高等法学实践教育改革与

点赞:17840 浏览:7350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本文试图以贵州高等法学院系法学实践教育为研究视角,以实证方法阐述贵州高等法学实践教育现状,分析其不足之处及其成因,探索改革和创新法学实践教学的路径,希望能为民族地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提供点滴思考.

关 键 词高等教育法学实践教育改革与创新路径

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自筹经费项目成果,主持人崔超.

作者简介:崔超,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理论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4-02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在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存在多种争论.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贵州高等法学教育应该为贵州司法单位培养实践性法律人才,为贵州中小学培养法律教育人才.然而,目前贵州高等法学实践教育存在一定的缺失和不足,需要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下,分析其成因,提出改革和创新我省高等法学实践教育的路径.

一、新时期贵州高等法学实践教育现状综述

(一)逐步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不断增加实践教学在教学计划的比重

笔者以贵州主要高等法学院系为调查对象,通过对其本科、研究生教学计划的实证调查和分析,可见贵州高等法学院系高度重视法学实践教学,在研究生教学计划和本科教育计划中逐年逐级增加实践教学的学分和比重.

(二)法学实践教育规划合理,法学实践教学设计恰当

贵州高等法学院系法学实践教学规划严格按照教育部1998年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和学校教务主管部门下的相关文件,在研究生法学教育和本科生法学教育中制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规划.结合法学专业方向的设置,制定了法学专业特色的实践教学内容.

(三)法学专业实践教育为主体,社会实践和教育见习为两翼

贵州高等法学院系法学实践教学分为三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第二部分是社会实践教学,第三部分是教育见习实践教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是以法学专业为基础,通过司法实习、模拟法庭、法制宣传等教学活动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为加强学生法学专业实践能力.社会实践是以学校教务主管部门下发的教学计划为依据,通过社会实践、调查、军事训练、形势政策、就业指导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教学见习是针对毕业生中申请教师资格证的学生或有意向从事中小学或中专法律教师的学生进行的专门性实践教学.

(四)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积极落实实践教育

贵州高等法学院系各级各类实践教学从筹备、计划、组织、实施、到总结阶段都有较为完善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实施机制,无论是在研究生和本科司法实习实践活动中,还是毕业论文实践教学活动,学院都建立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由院领导、学科主任、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构成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由专任教师担任实习校内指导教师.

二、新时期贵州高等法学实践教育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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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实践教育资源相对匮乏,缺乏实践教育的硬件和软件

贵州高等法学院系拥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师占师资队伍80%以上.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教师不到40%,教师大多数都是理论型教师,缺乏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践教师,尚未形成“双师型”师资队伍.目前,贵州高等法学院系校内法学实践教育硬件和软件条件主要有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学实践教育还缺乏必要的硬件条件.

(二)法学实践教育尚未形成科学体系,实践教育内容尚存争论之处

针对法学实践教育,我国法学界和教育界都存在着法学教育到底是素质教育(基础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精英教育)的争论.因此,实际上我国法学实践教育整体尚未形成科学体系.目前高校法学实践教育很少去研究如何培养学生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问题,还处于实践教育的初级阶段和探索阶段,仅仅是通过为期十周的司法实习来完成实践教育任务,实践教育显得比较零散,缺乏科学性.

(三)法学实践教育方法方式单一,课程学期学时学分分布不均

目前,贵州高等法学院系法学实践教育方法主要是在理论教学中由任课教师传道授业,属于传统“填鸭式”教育,教学效果一般;在实践教学中由司法实务部门的法律职业者作为老师,指导实习生完成司法实习工作,学生虽接触部分实务知识,但是却很难将所学理论与实践工作相结合,教育方法方式的单一,隔断了学生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的融合.

三、新时期贵州高等法学实践教育改革与创新的路径探索

(一)高度重视法学实践教育的重要性,积极构建法学实践教育的组织体系

贵州高等法学院系应该按照《教育部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贵州高校实际情况,吸取中外优秀法学院系实践教育的优点,重塑法学实践教育的价值取向,应该明确法学教育目标是为贵州和西部培养专业基础扎实、法学实践能力较强、具有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性法律人才.改革现有法学实践教育组织体系,重构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组织结构,以优秀法学专业教师和司法实务单位法律工作者为教育主体,尤其是以法系院系中具备律师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教师为中心,以法学院系办公室和学科建设办公室为管理中心,以学院党政领导和教师代表为监督主体,以研究生和本科生为教育对象,打造符合校情院情的高校法学实践教育平台.


(二)重构法学实践教育内容,完善法学实践教育体制

重构法学实践教育内容,需要坚持以培养法学综合能力、素质培养为主线,贯彻以人为本的法学教育观,塑造科学培育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教育内容.笔者认为:在理论课中,应进一步加大实践教学学分学时数,增加法学实践理论课程,例如:增加民事案例研习、刑事案例研习、行政案例研习、律师模拟实训、法官模拟实训、检察官模拟实训等实践理论课程,通过上述课程.在实践课中,改革司法实习模拟.增加检测期实习环节、法庭旁听环节、模拟法庭活动、法律诊所教育、法律援助实训.贵州省司法厅在各个高校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该站挂靠法学院系,笔者认为:应该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工作站,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应该充分利用学校模拟法庭资源,积极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实训活动,让法学专业学生开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模拟活动.具体设计如下表:(三)拓展教师实践知识,提升教学创新能力

教师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法学实践教育更离不开高素质、既精通法学理论知识,又擅长法律实务的优质师资队伍,针对改革和完善法学实践教学,提高师资队伍的措施有:第一,选派优秀教师到法学教育发达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学习交流,学习其先进的教育方法和教学理念.第二,有条件的选派教师到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律师事务所挂职锻炼,提升教学的创新能力.

(四)加大法学实践教育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扩大贵州高校与司法实务单位的交流和合作力度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大教育投入,完善投入机制.贵州高校法学实践教育条件和经费尚有不足,急需加大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给法学院一定的建设和改革周期,逐步解决师资队伍待遇问题、法学实践教育硬件和软件建设问题.同时,在学校资金和政策的支持下,法学院系应该进一步加强与各级各类司法实务单位的联系,建立更加稳定的实践教学合作单位,将合作内容丰富化,由单纯的法学实践教育基地建设为教学、科研一体化的综合基地,进一步促进“司校合作”、“检校合作”的力度.

(五)改革教师职称评审机制,完善学生成绩考核制度

教师职称评审机制对教师而言是指挥棒,学生成绩考核制度对学生而言也是指挥棒.只有建立符合改革和创新法学实践教育的教师评价机制和学生成绩考核制度才能真正引导师生加强法学实践教育的教与学.对教师而言,在对其进行业绩考核时,尤其是教师晋升和福利待遇方面,将实践教学成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尤其是在带领、指导学生进行各项法学实践教育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给予优先考虑和特殊照顾.对学生而言,在对其学业成绩考核时,不能单纯从试卷成绩来评价,应该扩大法学实践教育成绩所占比重,对于在实践教育中表现优异的学生进行表彰,以先进带动后进,以优秀促进发展.

总之,新时期贵州迎来了经济社会大发展的历史机遇期,贵州高等法学院系应该在战略机遇期中抢抓机遇,推进法学实践教育的改革和创新,为贵州、西部和祖国法制建设培育专业基础扎实、法学实践能力较强、具有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性法律人才,促进贵州法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注释:

方流芳.追问法学教育.中国法学.2008(6).第14页.

徐卫东.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当代法学.2008(1).第3页.

邢绡红.我国高等教育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及对策.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4).第148页.

教育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