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证据新标准

点赞:7735 浏览:3227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在2012年的刑诉立法中得到修改,此次修改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作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辅助性标准.通过理解分析“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内涵及要求,如何合理、熟悉地将这一标准运用到司法实践活动中更显示其至关重要性.同时,以此为契机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司法实践活动实际情况的证明标准体系.

关 键 词刑事证明标准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

作者简介:孙靓梅,甘肃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1-02

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存在于法庭审判程序之中.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要求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这一标准.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这一证明标准没有作出任何调整,但对于检察机关没有达到这一证明标准的案件,确立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同时,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仍然保留了由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制度.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其中对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件证明标准有了新的发展和进步.新刑诉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新法同时细化解释规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同时达到三个条件,即可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与此同时,对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后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判.第三项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则是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所要达到的程度和标准.


一、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内涵及特征

(一)对“排除合理怀疑”内涵的理解

排除合理怀疑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他们对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有不同的见解,但是西方各国对于其涵义的界定都强调必须遵守两条基本界限:“一是上限.排除合理怀疑怀疑不要求达到确定的程度,不要求百分之百确定无疑等二是下限.排除合理怀疑要求对刑事案件的证明必须达到诉讼认识所能达到的最高程度,”西方学者相信相信排除合理怀疑“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作出重大决定时相信已经成熟并进而据此采取行动的心理状态.”而国内的学术界对于引进“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已经纷纷探讨研究,大体形成了三种观点即取代说,补充说及解释说.新刑诉法的修订采纳了第三种解释说的观点,只是在进一步阐释“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原有证明标准时,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其的补充条件之一.

“排除合理怀疑”的关键部分是“合理怀疑”,在判例法中,“合理怀疑”是可以界定的,它既不是想象的怀疑,也不是推测性的怀疑,而是基于证据、事实进行的符合实际的怀疑.所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实质就是,如果无法排除被告人无罪的可能,则判定被告人无罪.这里的“合理”是指符合任何有理性的正常判断,‘怀疑’是指所认定的事实还存在其他的可能性.“排除合理怀疑”就是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实,按照任何有理性的人正常标准,是确定的,不怀疑的.这就相当于站在对立面来明确证明标准,即便已有的证据充分,而其中所涉及的合理的疑点无法排除,也就是说被告人有无罪的可能性,或者是在排除了有证据的疑点后,仍然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则不应该认定被告人是有罪的.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要求

1.进行理据充分的“怀疑”.(1)“怀疑”要合理充分.裁判者并不是基于想象或推测进行的怀疑,如果带有强烈的主观偏见或者不符合常识经验等而产生的怀疑仍然是非正当性的怀疑.因此,这就要求裁判者秉着公正、公平的司法理念,独立、客观地进行判断,而不受社会舆论或其他人员机关部门的影响.(2)“怀疑”要依据充分.裁判者所进行的怀疑并不是没有理由和依据的,它是一种根据事实和实际的怀疑,它是来源于证据及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或情况,并且在整个过程中,均会依据程序法的明确规定进行,一切有理有据.所以,裁判者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常识等进行对此证明标准的依然带有主观性色彩地认知,而在对于案件其中涉及的疑点和进行的排除怀疑都是有法律程序性的保障和事实性的依据,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2.“排除合理怀疑”的价值取向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借鉴了英法法系关于人权保护方面的内容,并且也有相关国际条约的加入,而“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则完全体现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事实上,刑诉法的任务除了要完成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外,还有更重要的目的就是在诉讼的过程中兼顾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利益.既要避免冤检测错案,又要保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排除合理怀疑就成为了最实际,最有效的证明标准.

3.“排除合理怀疑”要求裁判者的理性与良知.排除合理怀疑除要有充分的理据外,其实对于裁判者来说就是一种内心确信的过程,但是法律对裁判者产生内心确信理由和程度无明确的规定,这时,如何来界定疑点及疑点的合理性,均要依赖于法官的道德认知,这一裁判过程需要法官秉持着理性与良知进行,必须是客观地、公正地、不偏不倚地对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评价,进而形成一种内心确信.英美法系中,将排除合理怀疑一般理解为“一种对被告人有罪的内心的坚定相信”、“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等表述,其与“良知”总是密不可分.无论我们如何来界定排除合理怀疑,就都需要法官有诚实、理性认知.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实际运用问题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仅仅确立或得到认可是远远不够的,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排除合理怀疑”我们就需要强调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为“排除合理怀疑”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基础

1.必须强调保证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刑诉法第12条对对无罪推定原则法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如果无罪推定原则得不到有效充分的贯彻,那么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很可能就会先入为主,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主观性的有罪认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再来提出“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就没有了任何意义,只是流于形式的一项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体现的是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更是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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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执行.新刑事诉讼第50条,第54条均有规定如果收集的证据是非法的,那么就不能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若我们保证已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正确、合理、充分的适用,虽然与西方国家的相关的证据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但也可以为“排除合理怀疑”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适用的环境基础.

3.必须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就证人出庭制度在第187、188条中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切都需要证据来证明,那么当遇到关于证据的争议时,如果证人能够出庭公正、客观地作证,那么对于消除争议,解决疑点有很大的帮助,而这些需要有对证人的保护、补偿等各方面的制度保障,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否则,证据方面要做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是很难实现的.

(二)“排除合理怀疑”要求裁判者具备相应的职业素养与职业道德

“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的进一步解释,客观上要求怀疑的有理有据,但是刑事诉讼本来就是一个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操作性极强的过程,也就是说裁判者对待证事实的真实性形成了多大程度的确信,如何认知合理的怀疑,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裁判者的主观判断能力,于此同时,裁判也就会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何避免法官的机械司法导致的冤检测错案,而又不会限制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作用,从裁判者自身出发,需要做到以下要求:

1.裁判者必须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实务过程中,如何定义合理怀疑,如何理解“证据确实、成分”,实际上都很难用统一具体的标准去衡量,因为“证据确实、成分”本身就属于司法证明的理想目标.无论是从“质”和“量”上,都无法客观达到百分之百的确信.这时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并着重强调依赖于裁判者丰富的司法裁判经验进行判断,才会尽可能多地避免司法过程中的诸多不确定性.从另一方面看,如果要求裁判者的经验主义作用,就必须要强化判例在我国刑诉法的指导作用.

2.进行必要的间接规范.“排除合理怀疑”是极具经验主义色彩地,事实上,法官在对合理怀疑进行分析和排除时,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标准,实质上形成的是一种道德层面上的确认.因此,除了要求裁判者有相应的职业素养外,为了尽量减少并合理制衡其中深厚的主观性,可通过以下方法进行间接规范:一是通过证据规则保证证据本身的可靠性,从而保证法官所排除的合理怀疑都建立在可靠的证据基础之上;二是要求裁判者有高水平的职业道德.

三、确立“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重要意义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确保审判正确进行

如何保障人权在学术界和理论界都不得到越来越高的呼声,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出台时,就更加明确而充分地加入了这项内容,以此成为其中的闪光点之一.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的进一步的解释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突出体现.在前文中也已讨论过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价值就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其中人权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在审判中,经过法庭质证,辩论阶段后,审判的流畅性可能会受到影响,但是准确性会大幅提高,避免冤家错案,保护无辜的被告人.

(二)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维持司法公正

重证据,重事实是我国司法工作中一直坚持的原则.证据确实、充分基础上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对一案件起到实质性的证明作用.但是在有些案件中,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形成证据链是一项耗费人力、物力的工作.比如在一些贪污案件中,如果找不到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就可以从反面来进行侦查活动,对于涉及案件的款项去向不能进行合理排除,也就是说明不能排除涉案人受贿行为的可能性,以此形成相关的证据链来协助整个侦查,诉讼程序,同时也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客观性,避免冤检测错案的发生,保障整个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