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

点赞:4437 浏览:1394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死刑案件中的法律原则是正确进行司法裁量的重要准绳,死刑案件的刑罚裁量过程中非常注重法律原则的适用,因为在司法活动中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有助于司法者在刑罚的裁量过程中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使法律的目的得以充分地实现.在司法活动中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可以引导法官站在立法者的高度去审视案件,有利于案件的审理结果能更好地契合立法者的意图,最后,在司法活动中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有利于克服法律存在的僵化问题,能更好地实现司法活动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更好地让司法怎么写作大众,让更多的人选择相信司法的公正,同时在司法活动中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更有利于我们法治国家的建设和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关 键 词死刑司法裁量自由裁量权

作者简介:王东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72-02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和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人们开始越来越关注身边的法律适用问题,尤其是社会效应巨大的死刑案件,同时也应看到高度信息时代的今天,思想观念激烈碰撞,社会矛盾多发频发,新型死刑案件不断涌现,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等一系列主客观条件更是在不断地变化着,这就给我们的司法实践带来巨大的困扰,迫切需要原则性的标准来指导法官进行正确的司法裁量,引导法官用好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得到很好的规制了,那么我们的司法公信力就会进一步的加以提升.因为法律原则是管基本的,最能反映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能够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贯彻到司法实践中.

一、法律原则的界定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什么是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就是指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就是规定能反映事物本质和宏观层面的内容的法律操守.其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法律原则直接体现法律的内在品质和价值取向,是立法精神的集中表现,规定了司法努力的方向,同时法律原则有力地保证了法律系统的内部和谐,法律原则有利于司法者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协调自身的各种关系,促进司法实践的公正和合理.

(二)法律原则的特征

1.合理规制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空间

众所周知,司法实践活动中的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法官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合理地进行裁判,避免受法律滞后性的制约,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某种程度上容易造成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损害司法在人们心中的公信力,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死刑案件的裁量过程中,需要法律原则发挥其引导与规制的作用.因为法官的司法活动就是一种价值判断的过程,而法律原则就是在理念和价值上被人们所普遍认同和接受的,所以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以法律原则为准绳,除了能够很好地规制其适用空间,同时能够使判决结果更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弥补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功能

法律原则在功能上具有解释法律,弥补法律漏洞,增强法律调控功能的作用,法律要求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与此相对的是,司法实践每天都在不停地变化着,如此一来,难免会造成法律的滞后性,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法律原则发挥其基础性,导向性的作用,利用其被社会公众所广泛接受的价值基础去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使判决结果能更好地反应立法者的意图,能更好地契合社会公众的期待.

二、法律原则在死刑案件中的必要性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涉及剥夺当事人的生命,较其他惩罚手段,更能引起社会关注,引发民众思考.因此在严格遵照法律审理死刑案件,实现法律效果的同时,能够合理倾听民意,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更能实现司法兼具惩罚与教育的功能.当下法治中国正在稳步推进,首要任务就是培养公民内心的法律信仰,使法律不再冰冷而是鲜活的,有温度的.一份与民意相违背的判决必然不能得到民众的实质性认可,只能被动接受,这样社会效果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法律原则一方面是立法者立法意图的集中体现,另一方面也是社会公众价值理念的反映,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原则的适用,能够很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表象来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在说事物的两个方面,但从本质上来讲,二者的目标是统一的,统一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根本保证,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终极目标,法治的彰显有赖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互促进,和谐共生,只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够使我们的判决结果让公众发自内心地去认同,去实践,去遵守.

(二)宪法至上的需要

司法应当以宪法为根据或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管基本的,管原则的,人的生命作为人最宝贵的权利,在死刑案件的裁量中要充分的进行裁判.法律原则作为法律中较稳定的,较基础的法律本质的反映,正是很好地契合和宪法的根本精神.可以说法律原则是宪法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的集中体现,为了更好地去贯彻宪法的基本精神,就需要我们在死刑案件的裁量过程中,尊重法律原则,将法律原则所特有的价值公允反映到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力求判决结果能够与法律原则所表达的价值理念相吻合.死刑案件的裁量更多的是反映在司法实践的层面上,我国的法律就要求我们要注重宪法在司法实践层面的运用和发展,使得我们的宪法不再是一部冰冷的,高高在上的法律,而是一部有血有肉的,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关系到犯罪人生命的死刑案件裁量中要体现宪法至上的理念.

三死刑案件中法律原则

(一)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而人的生命又是其最宝贵的权利,因此,在死刑案件的裁量过程中,不仅要关注犯罪人的主观方面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而且也要注重考查犯罪人在客观方面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是否足以对其适用死刑.反对单纯的采取客观归罪,也就是只关注犯罪人的客观表现,而忽视犯罪人的主观表现,如此一来,就很容易造成死刑适用的扩大化的不良倾向.同样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都造成了一人死亡的结果出现,但是犯罪人在犯罪动机上是出于反抗压迫就比犯罪人在主观上是出于贪图钱财而更加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忽视主观方面的情节,而一律地对其适用死刑就不利于刑法公正的实现.刑罚的分量以为了消除犯罪人的危险性,使其重返社会所需的处理期间为标准.如何让司法的裁量能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就在于在死刑案件中能够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严谨地从主观和客观俩个方面去探究犯罪人的罪行严重程度.在主观上要重点考察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是卑鄙的还是高尚的,是出于利己的还是利他的,在客观方面要关注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是否极其卑劣,达到令人发指的程度,同时也要关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只有做到主观和客观方面都达到罪行极其严重,才能考虑对其适用死刑.


(二)明确性原则

正如前文所述,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生命一旦被剥夺,就无法恢复,所以在死刑案件中司法的适用必须要贯彻明确性原则.明确性原则就是要求关于死刑方面的法律要具体,有标准可以遵循,同时,在死刑适用的过程中明确性原则可以很好地去引导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如何保证死刑的适用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考验,笔者认为,正如沈宗灵认为的,刑法应当明确地使人们有效地加以理解,否则即违反正当程序的实质.就是要贯彻明确性原则,让司法实践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律规定可以遵循,这样一来,法官在刑罚裁量过程中就能够正确地去适用法律,因为判决结果的正确与否,都要相应的法律去进行比较,社会大众很容易就可以判断法律裁判是否公正和合理.明确性原则要求我们在死刑案件的裁量中要明确主观方面的标准,包括犯罪人的动机,犯罪人是否存在预谋,犯罪人归案后的态度,同时也要明确客观方面的标准,包括犯罪手段,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犯罪行为在社会上所引起的恐慌.

(三)罪刑等价原则

所谓的罪行等价原则就是要求犯罪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与死刑剥夺其生命带给其的损害程度相当.如果犯罪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小于剥夺其生命给其造成的损害,那么死刑的适用就是不合理的,众所周知,生命作为人最宝贵的权益,是任何其他权利所不能等价衡量的,一个人的生命只有另一个的生命是与其对等的..我们只有坚持罪刑等价原则,才能使罪犯懂得对他们的惩罚是他们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死刑适用过程中的罪刑等价原则也是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集中体现.“杀人偿命”是我国传统的文化观念,国学大师钱穆指出:“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中国传统的报应观念根深蒂固,自古以来,社会大众将以命换命作为共同的价值追求,他们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几千年的历史沉淀,一直到当今社会,深深地影响着我们老百姓的价值观念,同时也潜移默化地反映到我们国家的死刑政策中,因此在现阶段的中国,在死刑案件的裁量中,需要坚持罪刑等价原则,这也是顺应传统文化,顺应百姓期待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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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给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原则

该原则要求我们在死刑裁量的过程中,对于那些可以通过教育改造的罪犯尽可能地不要剥夺其生命,在确定某种责任的有无和大小时,不仅要考虑到某种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且要考虑到某种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因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是国家和社会共有的财富,我们的刑罚的目的不单单是惩治犯罪,同时也担负着教育的功能.禁止对可以改造的罪犯适用死刑也是在国家社会上通行的准则.宽严相济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在死刑案件的裁量过程中,坚持给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原则,能更好地贯彻落实我国的死刑政策,只有对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改造的罪犯禁止使用死刑,才能很好地控制我国判处死刑人数的总量,才能保证我们死刑案件的裁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欣喜地看到,近年来,对于一些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主观恶性也不是很大,有教育改造可能性的罪犯,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的审核中都采取了不予核准的态度,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给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