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

点赞:10197 浏览:4434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经济法学界对“科学发展观”、“包容性发展”等时政话语的研究,存在着标签式、嫁接式等功利性的类型,难以对经济法学的发展起到真正的推动作用,也不到经济法学研究对重大现实问题的回应作用.此类研究应当坚持独立性与学术性,克制功利性追求.对于法律界而言,“包容性发展”并非属于突破性的概念.

关 键 词:时政话语;包容性发展;经济法;学术性

中图分类号:DF43

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时政话语,本文中特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广泛影响的政治性用语,如“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社会”、“新农村建设”、“包容性增长”等.这些时政话语,往往见诸领导人的讲话、文件、权威媒体等,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在特定时期经济决策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指导思想、基本理念与基本政策,集中反映了国家与社会特定时期的社会矛盾与问题,必然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成为包括法学界在内的理论界研究的热点与主题.

以相关论文为例,笔者在CNKI(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检索,在“政治军事法律类”文章中,全文出现“科学发展观”一词的期刊论文共计16万篇,以“科学发展观”为关 键 词的论文共计42000篇.

在法学界,这种现象同样存在.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同时出现“科学发展观”与“法”一词的文章有50731篇,博士学位论文有1264篇,硕士学位论文10270篇(当然这些文章并非全部均为法学论文).在2005-2006年CSSCI期刊中所发表的法学论文中,以“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等为关 键 词的论文,就达68篇次,以“和谐社会”为关 键 词的论文就达139篇次.

“包容性发展”、“包容性增长”的研究也基本类似.据对CNKI的检索,以“包容性发展”为题的文章有69篇(全文出现该词的为635篇),以“包容性增长”为题的文章有338篇(全文出现该词的为1799篇).虽然论文题目中直接出现“包容性发展”或“包容性增长”与“法”的论文不多,但全文中同时含有“包容性发展”或“包容性增长”与“法”的文章却有478篇(当然也并非全是论文,更非全是法学论文,例如,其中的“法”也可能是“方法”之“法”).

上述有关统计数据已经充分说明,尽管“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发展”概念的提出只是近几年的事,但作为被国家领导人在重要会议上提及的重要概念,已经引起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涌现了大量的论文.这一现象与以往时政话语研究的情形基本类似.

对于学术研究的此类现象,法学界曾经有过总结与反思.例如,在1999年法理学界的一次专题研讨会上,尽管有部分学者认为法学不应与政治脱离,法理学也应当研究时政问题,但更多的学者对此类研究进行了反思,认为存在着明显的泛政治化倾向,过多地对党和国家当时的政策进行法律角度的解说、宣传、发挥,会阻碍法理学的发展.经济法学界也有学者对此进行了总结:“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学总是将研究重点放在对经济政策和方针的解释上,这种研究方法反映了经济法学贴近生活、解释实践的特征,但是当其一旦走向极端,就会背离法学应有的严谨科学态度,缺乏法学本身所应有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容易沦为纯政策注释学.”

那么,对于此类时政话语,经济法学界应当如何进行研究呢?本文试以“包容性发展”为例,结合“科学发展观”等话语的已有研究成果,对此进行初步的分析.

二、研究的现状与总结

尽管标题中直接涉及“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发展”与法律关系的论文不多,但是从有限的几篇论文中,我们还是可以基本把握当前此类研究的类型与特点.

第一类是标签式研究.此类论文的基本特点是将一篇与时政话语基本没有关系的论文,在标题、摘 要或关 键 词中加上时政话语,以显示论文鲜明的时代性与新颖性,因此纯粹是一种标签作用.例如,在一篇题为《包容性增长语境下360和腾讯恶性竞争事件之竞争法启示》的论文中,作者并未就该事件与包容性增长之间的内在联系作出任何分析,全文均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加强监管、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等角度进行论述,仅只在“企业之间多一分包容,谋求合作共赢的和谐发展模式,实现包容性增长”和“围绕着争端所浮现出来的网络不正当竞争,已和包容性增长理念格格不入”等处提及“包容性增长”,而且此种理解还存在着误读与滥用之嫌.此类标签论文,无益于时政话语的真正研究,更为严重的是,将经济法学的研究过度庸俗化、跟风化.

第二类是嫁接式研究.此类论文的基本特点是将时政话语及其内涵嫁接于某一领域、某一问题,以表明该时政话语作为一种新的理念、视角或指导思想、分析工具对法学研究起到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其所提出的对策建议(制定新法、修改现法、加强执法等)中处处强调此种时政话语的指导作用,但是,此类研究给人的印象是较为牵强附会.例如,在一篇名为《论包容性增长理念下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的论文中,作者提出的核心观点包括:将利益共享与权利平等的目标追求融入经济法的制度设计,成为“包容性增长”理念下农民权益经济法保护的核心要义;经济法制要为农民权益维护作出更大贡献,必须将“包容性增长”的理念融入立法、执法等各环节,建立起更科学、完善的农民权益保护法制体系;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主体之立法、农村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农业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以及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农民组织等执法层面的建议.该论文虽然也以一定的篇幅解读了“包容性增长”的内涵,并在各个部分均体现了“包容性增长”的指导意义,但这些核心内容在“包容性增长”概念提出之前也一直是法学界研究的对象,有关对策建议也基本上是学界的共识.另一方面,有关利益共享、权利平等的理念,从法学角度看早就是宪法所确认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原则,将“包容性增长”的共享理念作为农民权益保护的目标来源,显然是十分牵强的.同样,几篇研究社会保障立法、住房法律制度、农村环境保护的论文也基本上属于这一类.第三类是创新性研究.如果把时政话语理解为国家与政府应对社会重大问题所提出的新理念与政策思想,则通过深入研究提出此种话语的缘由与背景,运用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的思维、范畴与问题意识,或许能够准确把握经济法学的时代命题,并进而作出经济法的理论创新.例如,商红明在《包容性增长与分配型经济法》一文中提出增长应由促进型经济法予以保障,而以机会平等为内核的“包容”则应由分配型经济法学来实现,以期通过法定的公权分配手段实现分配正义,并将分配型经济法的发展视为经济法的第二次勃兴.该文很好地诠释了对时政话语进行经济法研究的进路与切入点.虽然对于分配问题的研究也一直是经济法学界关注的重要内容,也有较丰富的研究成果,但作者从“包容性增长”提出的社会背景出发,将分配正义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与追求目标,并对分配型经济法进行了初步探讨,无论其观点能否为学界普遍接受,的确应当予以充分肯定.

上述几种类型的研究成果虽然并非泾渭分明,但总体而言在各种时政话语的经济法学研究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无论是针对“科学发展”、“和谐社会”,还是针对“保障民生”、“创新型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研究,与“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发展”的上述研究现状基本类同,也因此需要予以关注.

三、时政话语的研究立场

笔者并不认为理论界应当拒绝研究时政话语,以保持学术与政治的距离,彰显学术的独立性与学术性,相反,时政话语具有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应当引起理论界的高度重视.正如笔者在研究CSSCI法学论文中的时政热点关 键 词时提出的那样:“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等词语,不仅仅是政治话语,更是国家为应对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作出的一种政治选择,它反映了当今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最为急迫、重大的问题.法学作为一种研究治国策略、权利保障与社会发展的学问,当然不应无视这些社会问题,因此将这些问题作为研究的主题,既是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学人不可逃避的学术责任与社会责任.”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研究?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坚持学术研究的立场.

(一)坚持学术独立性立场

学术的独立性立场主要是针对学术依附性而言,即强调学术研究者的主体独立性、思想独立性与研究的独立性,不依附于一切外在权威.就法学研究而言,对于所研究的对象——法律制度而言,研究者并非作为一个法律制度调整下的公体,而是将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作为研究对象的主体,因此完全可以而且应当依照研究的风格和理论的逻辑进行分析、解读与批判,并不必然地将研究对象作为研究的前提.同样地,在对时政话语的研究中,尽管时政话语是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内容而且往往体现在文件中,但时政话语作为政策性表述,其效力无法与法律制度相比,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既然作为研究的对象,同样可以被独立地解读、分析与评判.正如郭道晖教授所指出的:“对的正确决策要做法理论证,不正确则要从法理上加以评析,提出异议,不能排斥、扼杀学术界在思想上、理论上的不同观点.”

经济法学界在对经济政策、时政话语的研究中之所以会出现纯政策注释学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与独立学术立场的缺失相关,以至于缺乏理论的解释力:“在构建经济法理论体系时,没有维持理论内在的逻辑一致性,甚至常以政策建议和政治文件的内容作为理论指导.”在笔者看来,理论界在对“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发展”进行研究时,一定程度上缺乏对这一话语的独立性立场,没有进行理性的考察与评判.在管斌看来,经济法学界在这一点上倒是坚持了学术的独立性:“时行的包容性增长是试图平衡经济与社会关系的政治/政策表述,其内涵无法概括平衡自然、经济和社会三者关系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法学界没有取包容性增长而舍可持续发展,使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学术与政治保持了距离.”

从长远来看,保持学术研究的独立性立场,才能真正有助于学术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有学者指出,在社会人文领域,学术缺乏独立性,其后果可能是:“整个学术的方向会因此而屈从于意识形态,这种恶果在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的中国曾经达到极端,以至于使中国社会人文科学的许多学科出现了长达二三十年的倒退和空白.”笔者在研究个体户制度时曾指出:“以个体工商户为代表的中国特色制度的形成,往往是意识形态与现实经济压力进行妥协的产物.在这种妥协的结果中,逐渐形成中国特色,而在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此种特色必将因为经济、法律、理论的因素而逐渐得到修正,并最终发展为具有普适性、符合人类文明一般规律与特征的制度或现象.”曾几何时,“消灭剥削”、“姓社姓资”何尝不是极具权威的时政话语,倘理论界缺乏学术独立性,将其奉为学术研究的理论前提,则如何能起到引领时代风气与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

(二)坚持法学学术性立场

在经济、社会领域的绝大部分时政话语,往往是从政治、经济或社会的角度进行总结与提炼的,其本身甚少由法律概念转化而来.因此,在研究时政话语时,必须坚持法学的学术性立场,以法学的视角、思维、范畴、理论和方法加以研究,即进行法学的解读与法学的研究.

以宪法为核心与龙头的我国法律体系,对于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已经作出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为包括政府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规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职权与责任.从理想层面而言,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官员、公民个人,都在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框架内从事着各自的行为与活动,追求着自己的幸福,虽然公权主体与私权主体有着实质上的区别:私权主体在法律规定义务的范围外自由地决策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公权主体则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在有限的自由裁量范围内从事着决策与管理.但在现实生活中,公权主体必须根据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形,在特定的时期确定特殊的政策,将各种权力进行有机组合或整合,以有效地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因此,在法律体系之外,政府必然需要形成一种政策体系,并以时政话语作为统领与象征,引领、指挥整个公权系统的权力运用.因此,时政话语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党和国家的重要政策,不仅对整个权力系统和社会生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且必然涉及其与法律系统的关系.法学界必须从法学的层面对此进行研究,无论是对此类代表着政策动向的时政话语的合法性问题,还是其对法律系统运行所产生的影响,均应进行分析、考察、评论和批判,但此种研究应当是从法学的学术角度做出.

时政话语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统领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解读,法学界应当也只能从法学的角度加以解读.法学的解读即意味着运用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程序等范畴,对时政话语的内涵进行法理角度的梳理,考察其与法律系统的关系,进而得出相应的结论.

(三)克制经济法学研究的功利性

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界对时政话语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功利性的追求.

有些论者以成果发表、课题申请等功利目标为出发点,期望时政话语的运用能够吸引编辑、评委的眼球,于是作为标签或包装,形成了标签式的研究风格.正如前文所言,此类功利性研究即使能暂时获得成功,实质上却是有害而无益的.

有些论者则以论证经济法的重要性、正确性为功利目标.由于时政话语代表着党和国家的政治决策与政策方向,具有政治正确性,因此,有论者通过解读时政话语的法律内涵,说明其完全契合经济法的理念、原则、宗旨等,进而论证了经济法是落实、贯彻该政策的最重要手段、最正确选择.例如,在一篇名为《科学发展观:当代中国经济法良法观之核心》的论文中,作者通过分析“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同经济法应有的价值、理念、功能具有一致性”,得出了“把科学发展观作为经济法立法和实施的基本指导思想以保障其良法品格”的结论,并以其为指导提出了当前经济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几个重要问题.在一篇题为《和谐社会视域下经济法的公共治理之道》的论文中,作者认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是公共治理,而公共治理与经济法是高度契合的,因此经济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又如在一篇题为《论包容性增长语境下对经济法的宗旨之再认识》的论文中,作者在分析“包容性增长”的内涵后,考察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社会整体利益、国家调控的宗旨,得出了两者和谐统一的结论.这些研究成果当然也是很有意义的,但是通过对此类研究的历史梳理,我们就会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无论何种时政话语,都与经济法具有内在的契合性,而经济法在时代的变迁中永远都是最为重要或至少是相当重要的.虽然这一结论无疑是正确的,但对经济法的学术积累与学术发展又有多少意义与价值呢?相反,这些研究进一步强化了经济法的依附地位,似乎只有在时政话语的衬托下,经济法才具有重要意义.此类研究越是发达,越发说明研究者对于经济法独立性和地位的信心不足.

有些论者则是期望借助于时政话语的包装,使其经济法研究成果能够引起学界特别是政府与社会的关注和重视,从而使学术成果(特别是其有关对策建议的内容)转化为立法、行政与司法决策的参考.

上述各种功利目标都是可以理解的,特别是在我国当前学术管理体制、法律运作实务的环境中.只是笔者以为,此类功利目标的追求应当克制,学术研究自有其内在的规律与边界,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同样应当更主要地以学术为追求目标.

四、“包容性发展”的法学解读

(一)“包容性发展”的权威表述

任何话语都存在着误读的可能,高度凝练的时政话语更是如此.正如文意解释是法律解释的第一方法,了解其原始的文本表述是避免误读的第一选择.鉴于“包容性发展”作为时政话语源于国家主席同志的三次讲话,因此,笔者不惜篇幅将该讲话的核心部分予以摘录.

统筹兼顾,倡导包容性增长.让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所有国家和地区、惠及所有人群,是可持续发展在社会领域的必然要求.实现包容性增长,既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也有利于为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实现经济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社会基础.我们应该结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提高全社会就业水平,增强抵御危机和风险能力.我们应该加强社会保障网络建设,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民生问题,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目标.

这一讲话是国家领导人在国际会议上第一次正式论述“包容性增长”,就其主旨而言,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国际领域的共享,即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所有国家与地区;二是国内领域的共享,即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所有人群,从而转化为社会建设特别是就业与社会保障.因此,“包容性增长”强调社会领域的可持续发展,是解决经济发展进程中社会问题的基本理念.

中国是包容性增长的积极倡导者,更是包容性增长的积极实践者.中国强调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本身就具有包容性增长的涵义.我们既强调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又强调坚持把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紧密结合起来,以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大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在这次讲话中,主席所强调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两点:第一,“包容性增长”与“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本身是一致的;第二,“包容性增长”所涉及的社会建设,其核心内容是改善民生.

虽然2011年博鳌亚洲论坛的主题为“包容性发展:共同议程与全新挑战”,但主席在讲话中不再使用“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发展”的概念,而是以“转变发展方式、推动全面发展”的方式加以表述:

转变发展方式,推动全面发展.我们应该紧跟世界发展新趋势,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发展绿色经济,促进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内需和外需均衡发展,同时兼顾速度和质量、效率和公平,把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因此,如果考察主席的三次重要讲话,可以发现这样的演变轨迹: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发展——全面发展.这是否意味着“包容性发展”这一概念已经被放弃与取代?例如,学者们曾经预测,“包容性发展”(或“包容性增长”)将作为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是,考察2010年《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温家宝总理关于该建议的说明和2011年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均不见“包容性增长”的表述.相反,“科学发展为主题,加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等被确定为该规划的指导思想.

或许,“科学发展”概念更具包容性、“包容性发展”概念容易被误读,是其被替换的可能原因.“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发展而已,以及四个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全面推进的战略思想.”“发展具有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等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强调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相联系、相协调,强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相联系、相协调.”“科学发展”这一极具包容性的表述,显然远远超越了“包容性发展”的内涵,作为一种发展的指导思想,也更具有指导意义.“包容性发展”的概念也极易被误读和误用.例如,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司法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有关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时指出:“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这里的“包容性发展”显然只是强调经营者相互之间的共同发展,与作为时政话语的“包容性发展”享经济增长成果的内涵相去甚远,应当属于该词的误读与误用.

(二)“包容性增长”的法学解读

或许“包容性增长”、“包容性发展”已经不再是时政话语,但是作为几年来的热点词汇,仍然有继续加以研究特别是从法学角度加以研究的必要.

依据前述国家领导人的权威表述,结合有关学者的解读与研究,“包容性发展/增长”的核心内容是在关注经济增长的同时,更关注民生问题与社会公平(如劳动就业、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包容性增长可以界定为倡导机会平等的增长.等具体表现为获得机会的平等、获得公共品以及怎么写作的平等以及社会安全网保障等方面的平等.”“包容性增长的基本含义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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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尽管“包容性发展/增长”的概念在政府系统、经济领域以及社会领域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法学视野来看,实际上并无特别之处,更非革命性、突破性的思想,而只是将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整合后使用特殊的概念予以强调而已.

例如,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不仅为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更是一切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公平则是法律所追求的根本目标,更是整个法律体系的灵魂与价值所在.“民生”一词虽在《宪法》中并无直接提及,但无论是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还是国家义务的规定,均广泛涉及劳动、教育、社会保障等各个民生领域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更有《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更为具体的法律法规作出了全面详尽的规定.又例如,在市场经济、法治国家建设的背景下,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宪法》第42条)“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第45条)

因此,无论是否提出“包容性增长/发展”的新概念与新思想,落实民生保障的各项制度,实现公民的平等保护和社会公平正义,是《宪法》的要求、政府的基本义务、相关主体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对于法学界而言,深入研究各个领域的原理、理论、制度、规则、案例,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领域提出完善对策,是法学人永远的职责与使命.

“包容性发展”与经济法学研究

当然,“包容性发展/增长”概念的提出,确实会对法学研究包括经济法学研究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一是这一概念与“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等概念一样,触动了政府系统以及全社会对社会建设、民生问题等的高度重视与关注.长期以来,由于片面理解“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社会建设、民生领域的法律制度未得到高度重视与强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休眠状态,“包容性增长”概念的提出,使全社会的目光转移到这一领域,从而可以唤醒这些制度.二是对于经济法学界而言,由于信息、关注点等因素,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可能会有一定的局限.“包容性发展”等时政话语的提出,有可能启发学者们对于现实问题的关注、对经济法理论的创新,从而使经济法学研究更具现实性与学术性.

但是,从根本上说,这些都取决于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本身问题的深入研究,通过学界的分工与合作,对经济法总论和各部门经济法进行系统化、具体化的研究.如此,方能使经济法学界对时政话语的研究做出自己的独特贡献,从而避免蒋悟真教授所总结的研究缺陷:“在现有研究成果中,经济法总论研究也显示出了对社会发展中热点问题的高度关注,如三农问题、科学发展观、社会分配、和谐社会等.不过,在回应和解释实践问题上,为了显示总论的解释力而对经济和社会实践中的新问题往往表现出‘跟风性’,而在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时撇开总论,局限于就事论事而忽略实践背后隐藏的深层次的经济法理念和基本原则的指导与解释.”事实上,即使在这些研究中“就事论事”,也未能论得深入、透彻和具有针对性、具体性.

五、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学界对于时政话语的研究固然需要积极投入,以彰显其存在与地位,并对国家的经济、社会与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但更为重要的,恐怕是立足于学科本身的发展目标与职能定位.就经济法总论而言,形成经济法的理论范畴体系与分析框架,从而能够对各种时政话语中蕴含的现实与法律问题做出经济法学的分析、解释、回应与创新;就部门经济法学而言,依照学科的自身规律与任务进行深入、具体、精细的研究,本身就是对“包容性发展”等时政话语最好的解释、运用与研究.

由于经济法本身所具有回应性法特征,与各种时政话语具有天然的密切联系,因此,时政话语极易成为经济法学研究的热点.但是,标签性、牵强性和过度功利性的研究,事实上不仅无助于经济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反而会有损经济法学的学术品格与学术声誉.时政话语具有的阶段性特征决定了时政话语研究的阶段性,一旦热点不再,在短暂的学术繁荣之后,可能难以给经济法学理论留下学术的积累与资源.


责任编辑:邵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