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评刑事诉讼法中的哲学思想

点赞:30779 浏览:14357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刑事诉讼法是刑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刑事诉讼法的哲学思想对其及刑事法有着重要的影响.法治化是一国现代化的必要内容,也是检验其现代化程度的标尺之一.法治化离不开刑事法的现代化,而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法而言,刑事法现代化对于一国的法治化而言,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于法学的研究而言,都具有挑战意义与理论和实践价值.

【关键字】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哲学;部门法哲学

一、引言

我们都知道,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同刑法学一样,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在一片学术废墟的基础上重建起来的.樊崇义教授从80年代初开始对传统的刑事诉讼法学进行了反思,并提出了刑事诉讼法哲学的学术取向.樊崇义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指出:“刑事诉讼的立法、司法活动,都是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及事物普遍联系和发展的观点、矛盾统一观点、实事求是的观点是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石,在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1].”该书还指出:“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在刑事诉讼法学论著和教科书中,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和具体运用,以及如何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来指导刑事诉讼等重大问题很少涉及.这种状况限制了刑事诉讼法学的深入发展[1].”樊崇义教授关于法律真实的研究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哲学研究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刑事诉讼法的哲学思想简述

正义与秩序是马克思刑事诉讼法哲学思想的基本价值内涵,刑事政策观是马克思刑事诉讼法哲学思想的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对马克思刑事诉讼法哲学思想的全貌进行展开研讨,从中感悟其思想的博大精深以及它对当代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启迪.马克思的法律思想是非常丰富的,目前有关马克思的法律思想包括刑事法律思想的研究成果,有重要学术内容、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樊崇义教授很早就主张将刑事诉讼原理中有关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研讨视为刑事诉讼法哲学,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其中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刑事诉讼的立法、司法活动,都是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的.辩证唯物主义关于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矛盾对立统一的观点、实事求是的观点是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石,在刑事诉讼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目前我国诉讼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3],因此倡导对该问题的研究.此后,樊教授继续关注这一问题,以便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上的“客观真实说”提出质疑,主张“法律真实说”.在认识刑事诉讼中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上,我国有许多诉讼法学者参与研讨,并且产生了一大批高水平的论著.如吴宏耀博士撰写的《诉讼认识论纲——以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为中心》.

三、简评刑事诉讼法中的哲学思想

综观目前的诸多成果,我们不难发现,在马克思刑事法思想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哲学思想的研究方面有许多基础性工作要做.

(一)马克思法律哲学思想研究中的不足

现有的马克思刑事法思想研究的成果比较丰富,也出版了较多的相关论著.这些论著在马克思法律思想包括在刑事法思想的研究取得相当深度的成果.但是这些成果大多都是对马克思刑事法思想分类的归纳与总结,有些甚至是类似于马克思法律思想的编年史,都缺乏对马克思刑事法的核心问题或主线的透彻把握,对马克思刑事法思想的内在理论逻辑没有充分的认识.所以对马克思刑事诉讼法思想研究需要进一步的深入.从刑事诉讼法哲学的角度探究马克思刑事法思想,目前在国内的学术界还未见相关的研究成果.马克思的著作最近几年都有出版,以前的研究缺乏这方面的资料.这种情况表明,马克思刑事法思想有进一步探讨和深入研究的需要,也有相应的研究拓展空间.也说明了马克思刑事诉讼法哲学思想的研究具有理论的挑战性,也有理论上突破的可能性.

(二)简析近年来我国对刑事诉讼法哲学思想的研究

我国诉讼法学界虽然在刑事诉讼法哲学研究上取得一定进展,但始终没有对刑事诉讼法哲学自身的问题展开研讨,导致其对当下法哲学研讨做出无力的回应.具体来讲,近年来,我国学术界逐渐出现部门法哲学的研究热潮,主要表现在全国性学术会议的相继召开.2004年12月18日至19日,由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今已改建为诉讼法学研究院,下同)共同策划,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承办、海南大学法学院协办,在海南博鳌成功地召开了“2004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法学)主任联席会议暨部门法学哲理化研讨会”[3].会上,与会专家对部门法学哲理化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其间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的师生提交了具有较高水准的论文.2007年8月24日至25日,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与上海师范大学法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上海师范大学法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与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承办,在上海师范大学成功召开了“法理学与部门法哲学理论研讨会”,会议的中心议题之一便是探讨部门法哲学[3].这就需要我国诉讼法学界就刑事诉讼法哲学如何定位等问题做出进一步的回应.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哲学要以以往的研讨结论、研讨对象、研讨方法为对象反过来思考自身、定位自身.这就超出了现有刑事诉讼法哲学的研讨范围和认知的水准,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哲学研究要面对的一个难题.

再则,刑事诉讼法哲学研究也应分析产生中西前述差距的原因.因为只有对制度方面差距的产生原因有清醒的认识,我们才能研讨我国能否以国外的做法为参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及如何进行再修改,才能更有效地探讨我国的刑事诉讼现代化.一旦有人对此进行追问,必然会对刑事诉讼法哲学的研讨方式、立论前提、价值预设、研究结论产生怀疑,对刑事诉讼法哲学研讨的现状进行批判.这就意味着:以往的刑事诉讼法哲学研究终点将作为进一步研讨的起点,以往的研究结论将成为进一步研讨的对象.这需要我们打破思维的定势,突破原有的学科界限,吸收部门法哲学的研讨成果,重新认识刑事诉讼法哲学.

(三)对刑事诉讼法的思考

学术界应对刑事诉讼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实践操作问题及如何完善刑事诉讼法的问题,从哲学的高度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刑事诉讼法哲学思考最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刑事诉讼的出发点以什么为本位?是个人本位还是集体本位或者其他.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法律是以保护公众的权利为根本宗旨,国家、政府及司法机关的活动都是为了保护公众的权利,但公众不能是抽象的,应该落实到每一个公民的个人权利.有些时候,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需要对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进行限制或者剥夺,使得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产生碰撞,这时我们必须进行取舍和权衡.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进行深层次的思考,使法律的规定不仅能够实现对具体犯罪的惩罚,也能符合法律保护个人权利的根本目的.从刑事诉讼法哲学的高度研究目的、结构问题,认真思考集体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关系问题,将是刑事诉讼法学面临的长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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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束语

需要强调的是,与其说本文解决了问题,倒不如说是提出了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以开放的心态、怀疑的眼光、宽容的心胸、开阔的视野去探索,通过有的放矢地开展刑事诉讼法哲学研究,非片面地看待我国的刑事诉讼现代化,进而善待我国的刑事诉讼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