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设计

点赞:18823 浏览:8345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提要]目前应用型本科院校的课程设置大多存在着缺少特色、因人设课、受司法考试和考研培训机构的冲击等问题,因而要转变思路根据不同出口进行不同课程设置,并配合课程的教学方法改革,力争实效.

关 键 词:课程设置;应用型高校;特色化;双师型

本文系哈尔滨学院新世纪教改课题“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方向化设计——基于法学本科教学出口分流的考量”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10月6日

一、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特色.目前,中国的应用型本科高校,其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往往模仿自研究型大学,其理论课程的设置、实践环节的安排也与研究型大学十分接近,即侧重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践教学.就理论教学而言,受限于师资以及生源质量,无法取得研究型大学的教学效果.就实践教学而言,多停留在形式上面,难深入开展,很难形成系统完备的教学考评体系.因而,缺少特色成了当前应用型本科院校存在的通病.

(二)受司法考试培训和考研“高端”的冲击.在应用型高校中,希望考研的学生在专业课方面往往只能依靠自悟,或者参加考研培训机构的所谓“高端”(实际上就是考研的“一对一”辅导),昂贵.而希望通过司法考试、选择就业的学生则往往选择参加社会上的各种司法考试班.事实上,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专业现行的课程设置既不能很好地满足考研学生的需求,又不能很好地满足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的需求,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如何扭转现有人才培养方案难以满足学生需求的现状,使本科法学教学更贴近学生的真实需求对于应用型本科高校的法学专业建设而言具有长远的意义.

(三)因人设课.应用型本科院校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因人设课的弊端,而忽略了体学科体系的构建.因人设课要辩证地看,既要发挥各个学校教师的专业特长,又要统筹学生的整体学科体系构建,形成学校的专业特色,变劣势为优势.

二、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定位原则

(一)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以出口为考量进行课程设置.自1999年扩招以来,大学教育已经完成了从“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法学专业这样的市场化色彩并不浓烈的专业,其学生毕业时也难以避免接受市场的考验.目前,法学本科学生毕业的出口主要有两个:继续深造和参加工作.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如果选择继续深造,就需要参加并通过研究生考试,如果选择参加工作,则往往会选择在毕业之前参加司法考试,因为通过司法考试能够极大增加就业的砝码.因此,在本科的法学专业中,学生基本上就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准备考研的;一类是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根据学生毕业的基本去向,进行不同的课程设置,对提高学生的考研率和就业率无疑是最行之有效的办法.

(二)发挥不同类型教师的业务专长.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而言,教师的科研优势并不明显.如果一味地模仿高水平大学的教学型和科研型教师的分类,效果未必见得好.但是确实存在着实务型和研究型的业务倾斜和侧重.为避免因人设课,充分发挥两种不同业务专长的教师的优势,根据学生毕业出口不同分别进行不同课程设置.

1、重视发挥“双师型”教师的实务优势.目前进行各种教学评估和专业建设时,往往把“双师型”教师的比例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考评参数,但是在课程设置上鲜有考虑.“双师型”教师从事第一线的司法实务,有很多鲜活的案例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可以开设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从而真正发挥“双师型”教师的业务专长.

2、发挥研究型教师的科研优势.术业有专攻,很多法学教师热衷于科研,对于很多法学热点问题有深入的研究,而如果单纯地进行科研而不从事教学,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这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来说也不实际.故而,在进行课程设置的时候可以考虑偏重一下理论教学.

综上,对于考研出口的课程最好配备“研究型”教师进行讲授,而对于就业出口的课程最好配备“双师型”师资.这样既可以发挥教师的专业特长,又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升学率和就业率,让学生在更广阔的专业平台上展示自己的法学素养.

(三)注重体综合能力的提高.不管是对考研深造的学生还是参加司法考试就业的学生,在进行课程设置的时候都要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这些能力包括法学的逻辑思维能力(形式逻辑),基本的价值判断能力,起码的案例分析能力(请求权分析法和法律关系分析法)、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这些技能对于学生毕业后走向社会,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是针对不同的出口在进行课程设置时各有所侧重.一个只懂得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汉而已.如果一个法律工作者只知道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他只能是一个法律工匠,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法律人在从业中既要具备法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又要具备某个行业的基本知识.因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要夯实学生的综合能力,设法律以外的其他学科知识.笔者的实务经验表明,多修一些经济类、社会类课程对于从事法律事务而言不无裨益.所以,在课程设置上可以考虑一些如经济学、政治学、财务管理、社会学等相关课程.

三、以出口为考量进行具体课程设置

(一)法学的十六门“核心”课程可以有选择地进行设置.现在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核心课程共十六门: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既然作为硬性规定,可见其在学科体系上的重要性.但由于课时有限又要体现特色,可以针对不同学科的不同特点,以毕业出口为导向进行不同的设置,对十六门核心课程进行调整.比如,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作为基本的体系可以进行设置,只是教学大纲可以根据出口不同进行必要的调整.如对于考研的,可以注重总论部分等理论性较强的部分的讲述,而对于就业的同学则侧重分则等实用性较强的部分的介绍.以商法为例,对于考研的同学可以比较详细地讲述商法总论,而对于就业的同学可以只讲述分论,或者很简要地介绍商法总论部分.对于知识产权法、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这样的课程,或者属于民法的二级法,或者属于小众高端的,可以有选择地进行设置.对于打算继续考研深造的同学,可以设置知识产权法、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而对于就业的同学,可以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为必修课.(二)根据不同出口进行特色化的课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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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研出口的课程设计.现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多重视理论教学,比较适合考研的同学厚基础、宽口径的需要,在进行课程设置上可基本沿用原来的方案,只是在大纲上更加侧重一些较难理解的专业理论,比如民法中的物权行为、债的转让,商法中民商关系、营业、票据原理、保险利益理论,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诉讼法中的诉的识别、既判力理论、证据和证明问题等等,这些要详细讲述.而对于一些实际性很强的可以不讲或者少讲.

2、就业出口的课程设计.“中国社会需要法学教育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是主要培养法学研究人才,还是主要培养法律实务型人才?我认为主要是后者.明确了这一点,就明确了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尤其在以就业为出口的课程设置中更要注重与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的衔接.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并不是唯司法考试马首是瞻,而是根据司法考试的大纲进行课程安排,对于司法考试分值高的在课时上也相应多些,司法考试分值低的课时安排上也相应少些.就课程内容而言,应突出专业技能课程的开设,开设模拟法庭、律师实务、司法文书写作、司法口才等职业技能课程.就讲授的内容而言,少介绍理论争议,简化观点冲突,而多阐述通说的观点.教师授课时也应加大授课的难度和准确度.

(三)课程设置要配合课程的教学方法改革,力争实效

1、对于专业基础课.在专业基础课的教学中,尤其对于考研出口的设置而言,也要求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不能唯理论而理论,在对每门专业课程的总学时进行理论教学学时和实践教学学时划分基础上,对实践教学学时作出刚性规定,确保考研出口的学生基本实务素养.

2、对于实践性课程.对于就业出口的课程设置而言,如模拟法庭、司法文书写作等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可以安排任课教师集中一段时间(比如1个月)对模拟审判和司法文书写作的理论部分进行全面讲述,然后让学生到基层法院从事审判和司法文书写作方面的司法实践.考试时,对于法律文书课,可以采取法律文书改错和撰写的考核模式.将法律文书中常烦的错误挑出来,考核学生基本的业务能力;而司法文书撰写,是个更高层次的要求,可以考核学生基本的法律写作功底.对于模拟法庭课程,可以根据学生的模拟审判表现,系部组织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教师,根据每个同学的实际表现打分,再结合提交的庭审材料,二者共同决定模拟法庭课程的分数.对于采用虚拟模拟法庭教学软件的院校,也可以采取网上模拟法庭的演练方式,让每个学生参与其中,通过局域网进行演练和考核.这种方式更具灵活性,也更能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因为在这种模式下,每个角色的学生如果不积极进行到角色的演练,如递交各种法律文书,下一个演练步骤就不能进行,这样迫使每个参与人积极参与到案件的模拟庭审中来.这样改变了以往模拟法庭演练,一个班中只有极少数人参与,其他人被动围观的被动局面.

3、增加实习实训机会.切实打造学生实习实训基地,采取“3+1”模式,即三年专业授课,完成基本的法学理论教学;一年集中到实习基地进行实习、实训,完成司法文书、模拟法庭审判等课程的作业,还要撰写实习心得.在这三年的专业授课期间分别安排两次专业见习周,利用见习周到法院等实习机构进行观摩庭审,切实感受法律的圣神威严,增加法学的职业自豪感,提升自信心.通过实习实训,学生运用所学理论,深入实践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4、切实发挥案例教学的优势.王泽鉴曾指出:“实例最能训练、测试法律人的思考方法和能力.”切实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可以在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主干科目中设置经典案例分析,围绕各学科重点问题,采取专题式讨论,选择当地真实发生并且具有理论探的案例,层层设置问题,抛砖引玉,引发学生的思考.教师要高屋建瓴,进行点评和分析,并总结出案例分析的基本思路和方法.这样可以将理论教学与实践的案例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必要时可以和实践性课程的法律文书和模拟法庭结合起来进行交叉教学和考核,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主要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著.对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何家弘.享受法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李年终.关于修改《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的思考.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