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现状对我国的

点赞:4233 浏览:1328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当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水平不同的国家,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政策也不近相同.本文通过对当前国际上几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现状描述,指出我国在电子商务征税中应该持有的态度和坚持的政策主张.

关 键 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近年来,全球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带给各国税收的冲击、挑战和机遇,引起了世界各国税务当局和众多消费者、企业界人士的普遍关注.据《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数据显示,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7.85万亿,同比增长30.83%.


据海外数据显示,2012年,美国零售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255亿美元,比2011年增长了15.8%,已占到美国社会全部零售额的5.2%.面对如此庞大的电子商务交易量,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税收现状作一个最新的综述,旨在通过对国际社会几种电子商务征税政策主张的分析,揭示我国对待电子商务该持有的态度,以达到对发展我国电子商务有所益处.

1关于电子商务征税的几种政策主张

目前,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无论在国外和国内也都非常的快速.据《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数据显示,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7.85万亿,同比增长30.83%.据海外数据显示,2012年,美国零售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255亿美元,比2011年增长了15.8%.面对近几年如此庞大的交易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以下将对现阶段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进行论述.

1.1国外电子商务征税现状

1.1.1美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

美国是电子商务发展最早.普及最广的国家.据相关专业人士统计,目前中国电子商务普及率26%,美国就已经达到了800%以上.但是对于电子商务征税与否,在美国确也经历了一个又一个的发展阶段.

美国对电子商务是从1995年12月起开始重视,起初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并且成立了电子商务征税小组,把这两项作为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即政府的目标是制定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以及避免对电子商务进行不适当的限制.1996年,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解析》白皮书,该书提出了鼓励电子商务这一产业在商业领域的发展,各国税收政策的执行和制定应该遵循平等原则,即不提倡对电子商务征收任何新的税收,以避免双重税赋.1997年美国政府在《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中,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互联网商业应用,建议将互联网规定为免税区,保证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建议政府3年内禁止对电子商务征税,禁止所有对网络交易的多重课税和歧视性征税.2000年4月,在多方代表的提议下,将《互联网免税法案》的有效期延长到了2006年.直到2004年,美国国会正式免除了对网络交易征税,时间一直持续到2007年11月[1].2006年,美国国会又对互联网免税法案进行了第二次延期,将网上交易免税制度延长至2014年11月1日[2].

1.1.2欧盟电子商务税收现状

欧盟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基本上与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相一致.最早在1997年7月举行的欧盟互联网贸易会议上,欧盟成员国表示不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的税种.1997年12月,欧盟和美国联合对跨国电子商务做出不征收新税的决定.1998年6月,欧盟在《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中,建议应对电子商务消费者征收增值税.从2003年7月1日开始,欧盟开始实施电子商务增值税的新指示.这一决定,使欧盟成为国际上第一个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的地区.并且对其中一些地方规定了税率,其中瑞典和丹麦的最高25%,卢森堡是15%,同时规定对非欧盟居民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的行为3年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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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世界贸易组织税收现状

世界贸易组织对待电子商务税收属于保守的态度,1998年,WTO《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宣布了对电子商务活动免征所有关税的政策.而WTO在对待电子商务方面一直遵循三项指导原则:(1)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不得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税收与传统贸易税收要统一对待;(2)电子商务征税不应增加纳税人的负担;(3)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尽量与现行税收原则保持一致.该项协议一直延续到1999年底.在此之后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协议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直到2005年,第六届部长级会议在香港举行,并且发表了《香港宣言》:“成员将继续维持现行做法,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直到下一次部长级会议之前”.2009年再次决定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直到2011年下届会议.

1.2国内电子商务征税现状

我国首例互联网经营婴幼儿用品的黎依公司,因偷税而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判决,该例因特网开店偷税案使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不可回避.虽然我国电子商务税收信息化比较滞后,目前还没有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社会的发展趋势在逐步规范电子商务税收,因此我国也考虑了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同时又能促进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以下是我国对待电子商务的一些法律规范:

1999年3月,我国颁布了新的《合同法》,明确了数据电文为书面合同形式.在2001年10月修订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已明确了作品通过网络传播的合法地位,直到2004年8月28日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文件《电子签名法》,自此开始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才算初见成效.2005年1月8日,《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2007年6月25日,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指出要研究制定网上交易税收征管多方面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商务部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2010年6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怎么写作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怎么写作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以上是我国子电子商务发展以来,对网上交易进行的一些规范,可见我国在逐步重视电子商务立法,而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只有在2005年提出过制定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因此很多学者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进行过一些探讨,西安交通大学邓晓兰在2001年《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启示》一文中指出:“巨额的不同于传统交易方式的贸易活动,的确给税收的缴纳与征管带来了新问题.如果忽视这些问题,而按美国的一惯主张——将国际互联网建成全球贸易区,对电子商务免予征税,那么各国政府就只能坐视其手中大笔税款的流失.”[1]由此可见,该探讨主张对电子商务征税,同时也给出了课税来源地确认标准不再适用、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等建议.提出了对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电子商务征税注意的问题.刘丽华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索》中提出了我国应该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采用电子等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东北财经大学孙其晓2010年在《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中,同样也提出了对我国电子商务征税,更具体的分析提出了“把在线交易提供的商品纳入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中;把在线交易提供的怎么写作纳入到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中”,这一观点使电子商务税收实行在前人的基础上有所具体化.

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经验借鉴

目前,国际上出现了两种对待电子商务税收的态度,发达国家主张不对电子商务征税,而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基数大的基础上,近几年电子商务发展态势迅猛,在是否征税这一块的诱惑很大.面对我国网络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尚处于较不发达水平,因此建立在此基础设施之上的电子商务也相对欠发达,无论是交易量还是交易额,都不能与发达地区相提并论.但是,在具体的税收征管中,发展中国家除了应对与发达国家相同的内部税负公平和税收中性问题,还要应对发达国家电子商务企业给本国关税带来的打击,以及我国内部体制的问题.因此发展中国家大多反对电子商务免税政策,认为这种政策只会进一步减少本国的财政收入,所以我国越来越重视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

通过上面对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税收的综述,我国在对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应该采取适当的方法,趋利避害,以此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下转第25页)(上接第27页)

发展.具体做法如下:首先,对电子商务征税已是刻不容缓,借鉴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研究小组的观点“以现行税制为基础,不单独开征新税,与我国传统税收中性原则保持一致”.其次,在不开征新税的基础上,为了适应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也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比如欧盟的地方电子商务税率区别对待政策,对我国电子商务欠发达地区进行鼓励或少征电子商务税,而对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的如浙江、上海、江苏等地的税率要适当的提高,当然税率的制定要建立在税收体制完善的情况下.同时,对于无形商品和有形商品的征收税种也应该区别对待,正如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启示》一文中提到的情况.对于在线交易的商品与怎么写作,我们应该遵循原有税收原则区别对待.最后,国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同样值得重视,因为国内网上交易的消费者人口基数大,税务机关的征管所也会比较繁琐;而对于国际间提供在线劳务,我国的起步更晚,消费的总量远大于提供劳务的总量,实行消费者所在地征收的原则可以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鼓励国际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