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试水检务翻译

点赞:9603 浏览:4205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刑诉法修改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权下移到基层检察院.但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翻译人员资格水平未做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翻译人员的资格水平则无从衡量,一些翻译人员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给办案工作带来了极大不便,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

这是17年前发生在天津河西区法院法庭上的一个真实故事.

河西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伤害致死案件,3名犯罪嫌疑人都是朝鲜族.开庭时,法官说着带有天津口音的普通话,但嫌疑人只会讲朝鲜语,双方语言不通等直到律师找来一个懂朝鲜语的翻译后,庭审才得以继续.

法庭上,审判方、公诉方与嫌疑人的对话交流只能通过翻译人员来传递,当翻译人员与嫌疑人说朝鲜族语言时,法官和公诉人像在“听天书”——无所适从,但细心的公诉人张学军发现一个细节,被害人的家属同样是朝鲜族人,坐在旁听席上十分着急,几次想站起来,张学军当即要求暂时休庭.

休庭后,张学军向被害人的家属了解情况,一名稍会汉语的家属告诉张学军,翻译人员当庭用朝鲜语让嫌疑人“不承认”——翻供,法官、公诉人并不知情,但被害人家属却听懂了,所以很着急.再次开庭时,这名翻译人员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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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已是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张学军,谈起这个故事记忆犹新.“这个案子当时给我感触很深,司法过程中翻译人员的资质和道德很重要,使用翻译人员必须规范,否则会妨害司法公正.”

17年后,同样在河西区检察院,在一起外国人犯罪案件中,张学军开始思索起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

一起涉外案件的启示

“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天津市基层检察机关的首件外籍人士案件.”张学军告诉《方圆》记者.

四名蒙古国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在京津地区盗窃而被起诉.其中,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是恋人关系,第一被告是蒙古国某大学大三的学生,第二被告系我国东北某高校留学生,专业还是汉语.

之所以盗窃,原因很有意思,第一被告的母亲在蒙古国乌兰巴托市开有一家大型超市,第二被告女方一开始并不赞成偷窃,但经第一被告做工作,为了讨好未来的“准婆婆”,二人又雇了两同乡,盗走了京津地区多家商场内的品牌服饰,并欲带回国售卖.

在天津作案时,被机关抓获.进看守所后,四名犯罪嫌疑人身上并未带有,机关无法确认身份信息,只好找来万国旗,让犯罪嫌疑人自己指认.当犯罪嫌疑人指到蒙古国国旗后,民警又临时找来了一位高校的蒙语老师进行翻译,案件侦查工作才得以突破.

经有关部门估价,四名嫌疑人共在京津地区多家商场盗窃衣服145件,价值人民币55758元.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河西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王朝亮受指派此案.

首次提讯,王朝亮说完中文后,蒙语老师进行了同步翻译,但嫌疑人的表情很疑惑,一直在愣神,嫌疑人随后说了几句蒙语,蒙语老师又翻译成中文,但王朝亮听不明白意思,双方几乎无法沟通,似乎都不明白对方的意思,交流很费劲.

无奈之下,王朝亮把困难向领导作了汇报,河西区检察院联系了天津外国语大学,另找了一位水准更高的翻译人员.

再次提讯,通过翻译,王朝亮大致能明白对方的意思,嫌疑人认为,在蒙古国,即便偷了东西,归还后,按照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为什么我被抓了,还要被起诉?”翻译人员同声传译问.

“但你的盗窃行为是发生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盗窃数额只要达到1000元人民币以上,就构成了盗窃犯罪,归还东西只是一个量刑情节,不影响定罪.”王朝亮只能通过翻译人员向嫌疑人宣讲中国法律关于盗窃罪的具体法条.

“在这起案件中,翻译人员作为刑事诉讼的参与人,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起到了司法机关与嫌疑人沟通桥梁的作用.”说到这里,张学军话锋一转,“根据法律规定,外国人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为其聘请翻译.但是,怎么提供翻译,谁有资格当翻译,翻译在诉讼过程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这些问题法律上都没有明确规定,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空白.”

“刑诉法修改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权下移,基层检察院以后会不可避免碰到此类案件,翻译的问题,不能不慎重.”张学军说,翻译工作对于保证诉讼正常进行、查清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翻译活动如果不规范,不但影响嫌疑人权利保障,甚至会关系到国家的司法形象.

张学军担忧的这些问题,在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的一次调研后引起了重视.

翻译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2013年7月,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到河西区检察院调研,张学军和该院公诉科的干警反映,当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聘请外语翻译人员存在诸多问题,希望市检察院予以协调解决.

“近三年来,河西区检察院受理的案件中包括维吾尔族犯罪嫌疑人43人,由于维吾尔语翻译人员过少,只能聘请同一翻译人员进行翻译;彝族犯罪嫌疑人20人,由于严重缺乏此类翻译,办案人只能到北京聘请翻译,给办案工作带来了极大不便,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张学军还提出,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翻译人员资格水平未做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翻译人员的资格水平则无从衡量,一些翻译人员未参与过刑事诉讼活动,缺乏法律专业知识,难以很好地适应刑事诉讼活动的要求.

“如果为了确保翻译的准确性,翻译人员是否事先有权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是否有权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翻译人员如果在办案过程中泄密或者漏气跑风怎么办?这些问题在法律上都没有依据和规定.”结合办案实际,王朝亮提出了“疑问”.

“由于办案人员不懂少数民族语言或聋哑手语,对英语以外的其他国家语言也掌握不多,这使办案人员对翻译人员的翻译过程无法监督,对翻译人员的翻译是否客观、准确也无从鉴别,如果翻译人员由于水平所限出现失误或者翻译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徇私枉法,办案人员都难于发现情况.”王朝亮告诉记者,多数时候,办案人员都听不懂翻译人员和嫌疑人之间的语言,只能通过嫌疑人“点头”、“疑惑”、“满意”等表情,来判断翻译的准确性.有一次去提讯,王朝亮还没有出声,翻译人员和嫌疑人主动用外语先聊上了,翻译人员还拿出了一些生活用品给嫌疑人,王朝亮很是惊讶,从这个细节中,他判断嫌疑人家属之前可能已经接触过翻译人员.“办案过程中,的确发现有的嫌疑人家属私下联系翻译人员的情况,翻译人员也是诉讼参与人,检察机关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督,有时候不得不对翻译人员要多琢磨下.”说到这里,王朝亮无奈地笑了.

张学军和河西检察院干警提出的这些问题,引起了于世平的重视,于世平意识到,近年来,外国人、少数民族和聋哑人员犯罪案件频发,在刑事诉讼中配备翻译人员的情况大量增加,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缺乏明确规定,他当即要求相关部门研究并承办此事.

建立“检务翻译”人才库

在于世平这次基层调研之后,天津市检察院研究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始着手从天津市各分院、区院、县院搜集研究近年来各单位的外国人犯罪、少数民族犯罪、聋哑人犯罪相关数据和案例.

“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聋哑人,这些都属于语言不通的群体,这类特定群体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为其聘请翻译.”天津市检察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过深入调研了解,当前刑事诉讼翻译活动存在一些主要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翻译人员权利义务不明确.翻译人员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应享有哪些权利、义务,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缺乏统一认识.

二是翻译行为缺乏规范.办案人员在聘请翻译人员时缺乏资格审查和权利义务告知程序,个别翻译人员行为有失客观中立,从而影响到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是聘请翻译渠道不畅.司法实践中,能够翻译外语、聋哑手语和少数民族语言且能接受司法机关聘请参与刑事诉讼的人员稀少;尤其是在刑诉法修改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权下放,基层检察院需要聘请翻译的案件增多,翻译人员聘请渠道缺乏.

四是翻译人员资质参差不齐.我国没有成立专门的翻译人员培训机构、缺乏翻译人员的资格考试、资质评估制度,翻译人员的翻译能力、翻译水平、法律素养等无法得到评估.加之司法实践中存在聘请随意、把关不严现象,导致参与刑事诉讼的翻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五是翻译质量亟需提高.翻译人员资质参差不齐,诉讼过程中又缺乏对翻译活动的监督,相关救济程序也不完善,当出现误译或者漏译时,很可能影响到案件最终的定罪量刑.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翻译人员也都是有偿接受聘请,收费标准也不统一,有的以案件数作为收费标准,有的以犯罪嫌疑人数作为收费标准,有的以工作时间作为收费标准.”上述负责人举例说,有的翻译人员因个人身份参与诉讼活动,无法出具收据、等凭据,往往“白条结账”,而对于从北京等其它地区聘请来的翻译人员,司法机关除支付翻译费用以外,还要负担翻译人员的吃、住、行等费用,这给司法机关财务支出带来一定的难题和负担.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充分听取各基层院意见的基础上,天津市检察院通过与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聋人学校、民族学校等有关单位协商,经推荐审核确定了35名检务翻译,制定了检务翻译人才库名录,形成了全市统一的翻译人才库.”据天津市检察院研究室负责人介绍,该检务翻译人才库目前实现了英语、日语、俄语、韩语、德语、法语、意大利语、阿拉伯语等外国语言,蒙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等少数民族语言、聋哑手语等常见语种的全覆盖.

“天津规则”的出台

2013年7月17日,经天津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聘任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的暂行规定》出台.(以下简称“天津规则”)

根据“天津规则”,所谓检务翻译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检察机关或诉讼当事人的委托,进行语言、文字或手语等翻译活动的诉讼参与人.“规则”要求,检务翻译人员须“具有翻译资格或者在行业内具有中高级职称,具备互译能力”;“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传译特定的法律术语”等等.

记者注意到,该“规则”还对“翻译人员如何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以及“对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选聘与管理”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如“规则”第九条规定,“检察机关聘请翻译人员时,应当核查明材料,明确告知翻译人员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翻译人员应当在权利义务告知书和保密协议书上签字”;第十七条则规定,“检察机关不定期对翻译人员开展法律及相关培训,为翻译人员提供有关检察业务工作资料,必要时可以组织翻译人员观摩刑事诉讼活动”.


“检务翻译是检察机关与语言不通的特殊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沟通桥梁,规范和做好检务翻译工作意义重大,这既是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解决司法难题的创新举措.”在天津市检察院检务翻译聘任仪式上,于世平讲话指出.

“目前,全国还没有哪级检察机关制定专门文件规范刑事诉讼翻译活动,天津市检察机关先行先试,率先出台文件、建立检务翻译人才库,我们希望将其作为创新天津检察工作的一个着力点.”于世平表示.

“检务翻译作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对于保证诉讼正常进行、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合法权利具有重要作用.担任检务翻译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翻译活动,涉及国家的法治,涉及生命、自由等基本人权.因此,检务翻译工作是带有公益性质的履行社会责任的司法辅助行为,不应当简单地异化为‘付出劳务,获得报酬’的经济活动.”于世平告诉记者,为了增强检务翻译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天津市检察院不但精心制作了聘书,还专门到北京写作了检务翻译工作证.“这个,有正式的序号,有庄严的检徽.这寓意着检察机关的信任和委托,代表着一种国家荣誉,代表着沉甸甸的法律责任.”

“我们的翻译在某些领域有一定专长,但是把翻译专长运用到司法领域、检察工作领域,还有一个学习适应的过程.在翻译工作之外,我们也在加强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学习,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不断积累实践经验,为履行职责奠定好法律基础.”受聘的检务翻译之一、天津市外国语大学同声传译专家胡觉明表示.

“需要说明的是,翻译人员虽由检察机关聘请,但在诉讼活动中秉持中立原则,不受检察机关影响,更不是和检察机关‘穿一条裤子’.”于世平最后解读说,检察机关与翻译人员之间的监督是“互动的”、“双向的”——“检察机关依法对翻译人员的翻译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发现翻译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有权予以解聘,并依法做出处理.翻译人员如果发现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询问或者讯问诉讼当事人的情况,可以拒绝翻译,并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和控告等”.

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相关须知

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权利:有权独立完成翻译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扰或支配;有权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有权查阅、校正记载其翻译内容的记录;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询问或者讯问诉讼当事人的,可以拒绝翻译,并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和控告;有权获得合理的酬劳;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受司法机关保护.

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义务:如实进行翻译,保证翻译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歪曲或伪造翻译内容;保证按时参与提讯、庭审等刑事诉讼活动,按时完成翻译工作;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诉讼当事人隐私;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不得接受非法请托,不得参与翻供、串供等妨害诉讼秩序的活动.

刑事诉讼翻译人员的保密责任:翻译人员应保守案件秘密,与案情及涉案人员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翻译记录及相关材料经翻译人员审核后交办案人员附卷,翻译人员不得私自备份、留存;对违反保密义务的翻译人员,检察机关将终止聘用关系,并根据具体情况,建议主管机关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天津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