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问题的法律与政策解读

点赞:6074 浏览:18096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文章摘 要】本文解读了国家政策和法律关于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问题的具体规定,对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权利被侵犯的行政原因进行了分析.

【关 键 词】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法律与政策

引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岁,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岁.而女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问题却并没有在《办法》中得到明确的体现.近年来,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在达到50周岁时被强制或要求退休成为一种大众趋势.本文将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地方人事制度改革中存在的性别歧视等角度,对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希望能够有效保护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权利.

1企业用人制度的改革

1995年《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代表了企业内部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开始,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及各种福利待遇将以劳动合同中明示的工作岗位为依据,这无疑是对干部终身制等传统身份界限的突破,是企业用人制度的一项伟大变革,也是我国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同年,劳动部颁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由此可知,尽管企业中聘用制干部取代了终身制干部,但是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的区别依然存在.该意见在第七十五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通过这一条规定我们得知,专业技术岗位享有与干部岗位同等的待遇.

《劳动法》实施后,干部和工人被重新定位,两者之间区分的标准不再是身份,而是岗位.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岁,女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岁.而这里的女干部也已不是传统身份意义上的女干部,并且在范围上,仍然包括女专业技术人员.

2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

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和不断深入,中国企业的用人制度和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也踏上了改革之路.《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事业单位的改革核心是聘用制,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所有人员都需要竞聘上岗,工资待遇与岗位和其工作过能力直接挂钩.

2004年,国家人事部颁发了《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其中第二条“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第三项明确规定:“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第五条“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第一项规定:“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退休(退职)”该条第二项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退休(退职),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从上述条款规定中,我们得知: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对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与女干部一样55岁退休.但是,在地方人事部门的支持和用人单位严重的性别歧视下,各用人单位强制女专业技术人员50岁时离职退休,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权不断遭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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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问题上,基于对女性的偏见与不尊重,地方人事部门公然给予女性明显的歧视与差别待遇.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明确规定,无论是干部、工人还是专业技术人员,男性的退休年龄均为60岁;而与男性相比,岗位的不同与身份的不同导致女性的退休年龄也不尽相同.在推动人事改革和人员分流的过程中,地方人事部门怀揣对女性的偏见强制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提前退休,体现了地方人事制度改革的缺陷所在.

除了性别歧视之外,地方人事部门要求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提前退休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缓解就业压力大的问题.然而这种想法是极其荒谬的,首先,就业问题是全社会的问题,问题的解决需要男性与女性共同承担;其次,我国目前严峻的就业环境来自于新生劳动力的增长和企业结构的调整,巨大的就业压力大与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无关.最后,就业压力的缓解与解决,一方面需要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另一方面需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女性专业技术员恰恰是生产力中的重要组成成分.因此,政府在制定、实施政策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性别意识,对性别偏见和因性别歧视引发的不公进行切实的控制.作为公共政策中的一个点,地方人事部门的性别歧视政策,反映了中国公共政策中性别歧视“光明正大”的存在.对此,政府应当给予高度关注.


3结束语

实现社会性别平等,一方面是政府的职责,一方面也是我们社会中每个人的价值追求.消除对女性一切形式的歧视、区别、排斥或限制,保障女性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关键.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了人的生存和发展,体现了人的价值所在.女性就业自由是社会平等发展的前提,是社会发展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刘庆贤,靳锦.社会性别视角的中国公共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求实.2006,(1).

[2]陈亚东.就业歧视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劳动保障,2006(8).

[3]联合国社会性别主题工作组亚太妇女政治参与中心.让治理关注社会性别基础教程(协作者手册)[Z].联合国社会性别主题工作组、亚太妇女政治参与中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亚洲太平洋性别平等网络联合出版.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