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其

点赞:11199 浏览:4578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自从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对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而言,主要两种观点:一是主张学科建设应趋向于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二是主张法学本科教育应以国家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在如此复杂的现实环境下,本文详细阐释了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对之策,让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互动,同时也期盼各高校能培养出既懂深奥的法学理论知识、又能轻松应对司法考试的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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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25-02

2008年6月司法部发布修改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第75号公告规定,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此后,应届法学本科毕业生就成为参加司法考试的主力军,并且参考人数还在逐年增加.一方面,一部分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取得了好成绩,这极大地鼓舞了其它学生;另一方面,应届本科生通过司法考试对其就业有极大的帮助.我校法学应届毕业生报名并参加考试的人数占总人数的40%左右.司法考试在每年的9月举行,这对法学本科教学带来极大的冲击.实际上从大三开始,部分学生已经处于紧张的备考状态,已经无心参加正常的教学活动.一方面,学生可能要参加社会举办的司法考试培训班,另一方面,即使不参加培训班的学生,上课时间按自己的复习计划复习,甚至有的学生不去教室上课,这使得法学教育出现尴尬的局面.学生出勤率的下降,也会打击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影响教学的正常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考试势必会对法学教育产生强烈冲击.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负面影响

(一)教师面对司考大纲和本科教学大纲,使得教学活动无所适从

目前,学校本科教育执行的是法学本科教育指导委员会颁布的教学大纲,其中规定了十六门核心课程,还列举了若干门选修课程,而且对每门课程的教学都提出了具体要求.而司法考试则由司法部每年公布司法考试大纲,作为指导考生复习备考之用.一般来说,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执行法学本科教育指导委员会颁布的教学大纲,但由于学生关注司法考试,任课教师不得不参考司考大纲,从而降低对法学本科教学的要求.从现代教育学的角度,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承担传授知识和经验,培养法学专业专门人才的任务,正如某位学者所说,“进入21世纪,法学专业所在大学承担了五项社会任务:(1)满足司法部门的需要,为司法、立法、法律监督等部门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2)在依法治国方面,对司法提出要求,转变执法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3)要适应工业、农业、贸易、金融、科技、教育、卫生等各行各业,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督和整顿,全面纳入法治轨道.(4)坚持不懈地用各种手段在全社会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人民的法治意识.(5)要充分发挥法制的社会功能,积极地进行法制研究、法律援助,这是法学教育应承担的任务.”①目前,我国普遍认为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不仅要为司法界培养人才,还要为其它国家机关单位培养法律人才,它不是单位的职业教育.就世界范围而言,大多数国家的法学教育在大学本科阶段贯穿的都是一种通识教育.②因此,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并不仅仅是通过司法考试,还承担着其它的社会任务.司法考试本身仅仅是一种法律人才的选拔制度.如果完全按照大纲来组织教学,那么,中国的各法律院校将没有专业特色,有可能会降低法学教育水平.如果司法考试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将严重影响到法学本科教育的教育方式,导致本科教育重蹈应试教育的覆辙,使得本科教育难以培养出真正的法律人才.③

(二)学生面临双课堂、两套教材的困局

由于法学本科教学计划按照四年来规划的.因此,法学本科教学计划必须考虑法学个课程之间的联系以及学生对法学课程的认知难易程度进行安排,这种安排是若干年来法学本科教育经验的积累.但这种安排不一定符合司法考试中各课程的学习安排.因此,学生只能制定一套自己的复习计划,要么参加各种司考培训班,要么就购写专门的司考复习教材,从而破坏了法学本科教育的系统性.而且司法考试考察的对象并非高深的法学理论,而是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的案例中解决实务的能力.这在司法考试中表现为绝大多数题目都是小案例.司法考试试题注重考查学生实际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思维逻辑分析法律问题并作出准确判断和解决实务的能力.由于要求不同,学生在忙于准备司法考试的同时,还得应付学校的课程考试,使得学生同时学习两套教材,影响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正面影响

有学者认为,法学高等教育因统一司法考试成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从此,法学教育要以法律职业需求为导向,法学教育总算有了明确的方向.④无论是否赞同这一见解,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一)有利于法学本科教学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形成了自己的教学特点,重视理论知识的讲授,专注对基本概念的理解,对基本原理的阐释,对具体实务不够重视.就教学内容而言,本科法学教育都是以各部门法的知识体系为框架,教师的讲授以单调说说教为主.法学本科各门学科考试均以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题型来考察学生对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考试试题较为单一,学生往往通过死记硬背来应付考试,结果导致学生缺乏法律实务操作的能力.司法考试对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是一个极大的考验.众所周知,每年的司考通过率较低,这让许多学生不能从事法律职业.目前各法学院校都高度关注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这导致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一所法学院校办学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有利于法学本科学生的就业

司法考试与法学学生就业有密切关系.有学者认为,司法考试与大学生个人利益的这种直接相关性,要求高校的教学不能对司法考试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基于对学生个人前途的考虑,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应该对司法考试作出适度的反应.⑤如果法学本科学生通过了司法考试,就有了报考法检系统绝大多数招考岗位的资格,也更容易在各律所、各企业等单位就业.三、关于解决司法考试带来的影响的对策

司法考试给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带来了契机,面对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法学教育界必须及时作出应对.只有减轻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负面影响,才能培养出不但懂得深奥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律专业人才.

(一)规范课程结构,调整教学内容

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育设立了16门核心课程,这16门核心课程是在教育部和司法部的指导下,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的.核心课程体系涵盖了塑造和培养法律专门人才的基本课程,对法学教育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对提高法学院学生素质起到引导的作用.在当前法学本科教育中,应该侧重强调学生对理论分析应用能力的训练,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强调16门核心课程重要性的同时,注重对具体法律规定的分解和运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练习,提高学生的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同时,在课堂中分析比较教育部法学本科教育专业委员会制定的教学大纲与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同一性和差异性,让学生能从容面对司法考试.

(二)调整教学计划,以便适应司法考试的时间安排

按照法学本科教学计划的传统安排,大一上期一般不安排专业课,而司法考试在大四上学期举行.这样一些重要的课程未开设的情况下,学生就将参加司法考试.针对这一现象,适当学生的培养方案.在大学一年级时可以开设法学导论、宪法学、法律逻辑学、民法总论、刑法总论等课程.在大学二年级和三年级开设其余所有法学专业必修课程和某些选修课.在大学四年级上学期仅仅开设1至2门选修课程,在大学四年级下学期时安排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这种安排,既能完成本科教育规定的教学内容,又能兼顾司法考试,有利于学生应对司法考试.

(三)实现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互动

法学教育应在课程设置、教学方式和考试内容、命题题型方面作出一些改变,兼顾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并且通过教学改革,在坚持法学本科教学的基本内容的同时,对司法考试作出积极的回应,使学生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的处理社会中的各种错综复杂的案件.

四、结语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实施,目的在于为法律职业设置一个较高门槛,有效提高法律职业人的基本法律素养,这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了重大影响.司法考试给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更带来了挑战,既可能促进法学教育朝着更加科学的方向进行改革,也可能将法学教育变成“高等的应试教育”.因此,借司法考试契机,探寻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之路,以期实现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完美契合就显得很有必要了.但是该契合需要通过政府、法学界、法律职业人等多方反复的博弈才有可能实现.本文认为,要解决司法考试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在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方式和考试内容等方面做出一些改变,兼顾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使学生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培养出真正的法律人才.

注释:

①徐波.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互动.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0(6).

②华鹰.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关系的定位与对接.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11(5).

③张伟新.论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

④马治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影响.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

⑤吕祥.论应用型本科高校毕业生就业阻滞的学校性归因.江苏高教.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