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式教学方法的反思

点赞:21848 浏览:9662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大学法学教育以前一直采用讲授式课堂教学,但效果并不理想,大学法学院也认识到这个问题,于是最近几年开始对教学方式进行改革,出现了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学,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

关 键 词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学

作者简介:王巍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17-02

因为历史源渊、传统的不同,两大法系在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上存在诸多不同.英美法系从一开始就注重对实践性的培养,强调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处理法律问题以及语言表达能力等法律实践能力.其教学方法主要是对案例进行分析.而大陆法系法学教育偏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理论知识,通常进行系统的教学,主要进行讲授式教学.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更接近于大陆法系,注重于对理论知识的传授,注重对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的解析.虽然我国近然年来对法学教育教学方法进行了改进,但仍然有可继续改进的余地.


一、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式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一)案例教学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是用来培养“像律师一样思考”的法律从业者,由法学教师根据教育教学的需要,挑选出适合的案例,通过对案件的剖析阐述,抽象出适用的法学原理.这种教学方法最大特点是将抽象的法学原理与具体案件结合起来.而在我国大学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却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案例的选择是经过加工整理的,其次,案例涉及的问题是经过精心设计的,这与英美法系完全适用原汁原味的案例进行教学不相同.

(二)模拟法庭教学法

模拟法庭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教学模式进行改进,但在适用时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参与模拟法庭教学的学生过少,由于场地、时间的限制,使得能够参与的学生而过窄;其次,学生在进行模拟法庭时,都预先进行了多次预演,这变成一种事先有商量的演戏,而实际司法审判中,经常会出现突发的情况,需要考验法律从业人员临场应变能力,这正是司法实践的核心.

(三)诊所式法律教学

诊所式法学教育在我国法学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其实际教学效果并不理想.首先,面临的问题和诊所式法学教育在美国遇到的问题一样,就是能够参与的学生人数过少,诊所式教学处理的是真实的案件,这就决定了这种教学方式类似于师傅带徒弟式的方式,一个案件需要一位具有实务能力的教师来处理,再有学生跟随协助处理,因为是处理实际的案件,这就决定了教师能够带的学生很少;其次,诊所式法学教育所能够接受到委托的案件过少,我国大学法学院开设法律诊所除了学校或者更小范围比如只有法学院的人知道,因此,能够进入到法律诊所的案件很少,甚至没有;再次,就算有案件能够进入法律诊所,但一个具体案的审理或非诉案件的处理,并不会与学期所吻合,一个案件的处理可能一两个月或者一两年,因此,对于法律诊所的学生来说并不一定能够完整的跟随一个案件处理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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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式教学方法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一)我国法律传统与英美法系不同

英美法系是由判例法所形成的,有内容丰富的司法判例可研读,并供选择适用于法学教育,且英美法系的司法判例通常有详细的说理论述,而我国并没有判例传统,且司法判决进行详细说理可选作教学判例的案件并不多.首先,很难寻找到法院的判决,就我国现有法律环境来看,法院的判决很少进行公开,通过公共的徒径难以找到适合的司法判决,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会发布一些指导案例,但对于法学教育来说远远不够;其次,我国司法判决中对案件的论述、阐述并不足够,我国司法判决对案件的论述说理体现在“本院认为”部分,在我国大多数的判决中这部分的说理推论并不详细,虽然案件当事人关心的是判决结果,但法学教育却需要关心判决的说理和阐述.

(二)我国法学大学生参与积极性不高

我国的学生从小到大接受的教学模式都是讲授式的教学,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大学,影响到学生进入大学后主动参加教学的积极性,在进行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诊所教学时,要求学生具备积极参与的热情,并且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社会经验和阅历,以确保他们有能力处理问题、分析问题,而我国的大学生并不具备这种能力.首先,从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诊所教学这三种教学方式来看,需要学生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这一点,因我国法学教育一直沿用讲授式教学方法,所以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功底;其次,需要学生具有一定的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而由于我国一贯的教育方式,学生养成的是一种被动式的思维方式,即使大三、大四的学生也很少具备主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对于从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诊所教学这三种教学方式来说,将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处理实际问题上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三、改革式法学教育的改进

(一)改进法学教育的考试、考查方式

随着多种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推进,对法学课程的考查方式也应做相应的调整,在以前的法学教育中,对学生的考查多采用期末闭卷考试,注重对知识记忆考核.试卷通常包括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这些题型注重对记忆能力的考查,而忽视了对学生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考查,这种考查方式对于培养具有实务能力的法学人才来说并没有太大的意义.现在,随着教学方法的改革,对于学生考试考查方式也应当做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有利于培养具有实务操作能力的法学人才.以期末考试来说,对部分课程可以加大案例分析题的比重,减少记忆型试题,并且对于案例分析题要增加试题的难度,可以采用有争议和案情复杂的案件,这样有利于考查学生运用法学知识全面分析案件的能力,促进学生自觉培养实践能力、分析能力.(二)吸收具有法律职业从业经验的人员协助进行法学教育

我国大学法学教育的教师大多是学院派出身,较少从事法律实务,对于具体的案件并不具有实际经验,亦难以承办案件,所以,对于实际操作能力要求比较强的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我国大学法学院只有少部分的教师有积极性进行教学指导.因此,为了增强这三种教学方法在法学院的适用,可以由各大学法学院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形成合作关系,由法学院出面聘请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协助进行法学教育,这样,这些经验丰富的法律职业从业人员能够从实务的方面指导法学院的学生,另外,由于大学只是一个教学研究机构,很少能够接受到具体的案件,在引进这些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协助进行法学教育时,亦能解决法学院进行实践教学遇到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解决案件来源,无论是诊所式教学法所需要的案件还是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所需要的案例.而且,由具有实务经验的人指导,更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三)加大对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师资力量的投入

在我国大学法学教育中,基本上以讲授为主要教学方式,且基本都是大班教学,师生比例有点过高.在进行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诊所式教学时,由于教师少学生多,实际能够参与其中的学生比较较小.以模拟法庭来说,先从教学场地来看,一个学校通常只有一个模拟法庭,且很少见用于模拟审判;再从能够参与的学生数来看,按照一个案件原、被告、委托写作技巧人、法官来进行角色分配,能够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也就只有十人左右.因为教师人数相对少,学生参与机会低,严重影响到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诊所式教学的效果,使这几种教学方法流于形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增加教师配比,比如可以将一个班级的学生按十人左右分成一组,一组配备一个教师或辅导员专门用于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这样,由于人数较少,一方面便于教师指导,另一方面也能够使每个学生有更多的机会参加到模拟法庭中,并且也方便协调时间,可以每个月举行一次模拟法庭,这样,通过两个学期或三个学期的时间,基本上每个学生都参加了几次模拟法庭,应该具有一定的实务操作能力.还有,要增加场地投入,因为模拟法庭需要一个比较大的场所,可以考虑在一个楼层设为专用的模拟法庭,包括多个房间,每个房间为一个小型的模拟法庭,类似于法院中的小法庭.

因此,改革式法学教育教学方法,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加大师资力量投入,避免流于形式,通过多种教学方式的结合运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处理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