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点赞:2503 浏览:859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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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失效的离婚协议

2013年5月的一个周末,提早下班的林霞,写了丈夫郭强最爱吃的烤肉和电影碟片,盘算着到家后两人边吃边看,过一个温馨的周末.他俩结婚不到两年,一直享受着二人世界,并没有要孩子的打算.郭强的工作时间比较特殊,每天下午2点就能回家;林霞却非常忙,经常加班到很晚,很少有休息日.渐渐地,两人平日里见面的时间越来越少.难得今天林霞可以早些回家,她想给丈夫一个浪漫的小惊喜.

林霞开心地回到家,却发现门口摆放着两双鞋,显然那双女士皮鞋不是自己的.走近卧室,隐约传来一对男女的嬉笑声.林霞愤怒地踢开门,发现丈夫和一名女子半裸着躺在自己的床上.女子见状,迅速抱起衣服跑了出去.林霞气疯了,“离婚”两个字立刻闯进她的大脑.不料还没等她张口,郭强却先说话了:“我对不起你,咱们离婚吧,家里一切都归你.”对于丈夫的背叛,林霞伤心欲绝.

第二天上午,没等林霞从悲痛中醒来,郭强就将一纸离婚协议书递到她的眼前.协议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关于房产:位于×××××的房屋产权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所有;3、关于现有的股票和夫妻共同存款归女方所有;4、本协议自双方离婚证书下发之日起生效.

林霞并不想这样草率离婚,更没有想通过离婚获得多少财产.在她看来,自己幸福的家庭是不能用金钱换取的,丈夫一时的过错,在两人十年的感情面前显得微不足道.林霞选择了包容与原谅,两人虽然暂时分居,但是她仍然期待着丈夫的回心转意.

可是一个月后,林霞等到的却是法院递送的传票和丈夫亲笔写的诉状.诉状称: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存款等)依法分割.离婚的主要理由是,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丈夫的突然转变令林霞措手不及,情急之下,她拿出了离婚协议,表示同意结束与郭强的婚姻关系,要求郭强履行离婚协议,房屋、股票、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法院最终判决,林郭二人系自愿离婚,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离婚协议系以离婚登记为生效要件,故判决二人离婚之前,离婚协议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郭某有权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据此,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价值各自分得50%.林霞主张郭强有婚外出轨行为,由于未能举证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与普通民事诉讼契约最大的不同是:离婚协议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这一人身法律关系为基础,从而约定财产归属的协议.法律在判断离婚协议效力时,不能够仅以《合同法》适用为首选,必须以人身法律关系为基础.

本案中,林霞和郭强的离婚协议生效的第一条件是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是财产归属.如果二人没有离婚,财产根本谈不到分割给谁.所以,林郭二人的离婚协议在离婚之前是没有生效的.根据上述婚姻司法解释规定,此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协议,在离婚登记前不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可以通过诉讼反悔.因此,林霞要求郭强依照离婚协议内容履行的请求,未能被法院支持.

律师支招:

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夫妻之间会达成各种合同、协议等书面约定.但是,首先要明白,婚内合同、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契约,在法律上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会生效.所以,必须根据自己订立协议的目的进行内容和形式上的调整.

1、要搞清楚订立协议的目的是用于婚内财产各自独立,还是用于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使用,如果用于离婚时分割财产就要注意,此类协议必须在内容中明确约定生效的条件,避免协议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2、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涉及婚姻关系以外其他人的权益(譬如一方或双方的父母、子女等),如果协议中给第三方设定了义务,或者与第三方存在某种关联,亦有可能出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3、注意协议内容中约定是签字后生效,还是某项手续(譬如离婚登记或经公证等)生效,如果约定必须某项手续才能生效,那该协议仅是成立,在签订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二:夫妻间借款纠纷

2009年5月,张平和胡爽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相恋,一年后二人登记结婚.好景不长,双方在生活支出方面意见不一,开始发生矛盾,甚至对写什么菜或什么牌子的日用品,双方都争执不下.

张平在建材企业工作,本是高级主管,收入丰厚.2011年企业开始不景气,张平收入严重缩水.曾经风光无限的张平渐渐变成“穷光蛋”.一天,无所事事的他跑到赌场,想碰碰运气,没想到,却输得一干二净,还欠下十几万元的赌债.于是,张平向妻子提出要动用家中存款,偿还赌债.胡爽问明缘由后,当即提出,动用家中存款可以,不过得打借条.张某无奈,只得写了借条,打发了债主.

2012年7月底,两人再次发生争执.忍无可忍的双方终于在9月20日一起走进了法院的大门.两人离婚的态度都很坚决,法院的庭前调解也没能使两人重归于好.妻子拿出借条,要求张平偿还借款;张平强调,他拿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有自己的一份,况且偿还欠款属于生活中自然消耗,自己没有还款的义务;胡爽强调,张平用家里的钱偿还赌债,这是张平个人行为,并且,如果不是张平自愿写借条,并承诺一定还钱,自己是不会借给他的.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看出: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二人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第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在享有财产权利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夫妻二人在双方就借款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当根据自主原则对其财产通过借贷的方式进行处分.夫妻之间通过借贷方式使部分财产转属一方个人所有,用于其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既可避免或缓解因双方对财产的处分不一致而对夫妻关系产生不利的影响,又可使一方通过借贷方式满足对其个人事业或爱好方面的追求,促进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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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借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赌债(本文暂不分析赌债的违法性),从借款的意图上说,是用于其个人事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平的借款行为应属于民事借贷行为,我国对民间借贷行为并不存在夫妻双方相互不得借贷这一禁止性规定.因此,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认可.离婚时,对没有归还的个人借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其归还或者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扣除相应份额.

最后提醒大家:一人参赌,全家遭殃;众人参赌,难奔小康.

律师支招:

1、法律保护夫妻之间的合法契约,所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如出现大额财产变化时(譬如购写房屋、购车、对外投资、大额借款、担保等),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建议夫妻间以书面方式进行约定,从而可以平衡夫妻间对财产的处分权.

2、根据法律规定,夫妻间可以在结婚前或者结婚后,将各自的婚前财产、婚后财产、收益所得、对外的债权债务等,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归属.所以,婚前约定明确,避免婚后在财产问题上争执不清.

3、司法实务中判断婚姻财产,一般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财产的,惯于推定为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双方对婚姻财产、债务的归属问题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用有效证据的方式予以锁定,以避免今后在财产问题上发生分辨不清结果.

案例三:揭穿虚检测借款

陈奇和邹婷婚后共同生活了7年.由于陈奇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夫妻间的日常开销仅依靠邹婷的收入维系.陈奇不关心如何支撑家庭生活而是沉迷网游,久而久之二人矛盾频生,愈演愈烈.

可笑的是,没有尽到丈夫责任的陈奇,反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妻子邹婷整日不管家事,导致无法正常生活,要求与其离婚,并且主张家中的财产归自己所有.邹婷对这样的家庭已经不再抱有幻想,在法庭上同意离婚,并且要求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陈奇原本期望通过离婚将邹婷赶出家门,但他没有想到,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自己要支出将近十万元.贪心的他,在损失金钱的压力下,谎称要维护家庭的完整,急忙向法院申请了撤回起诉.

撤诉之后的二人,在关系上没有什么改善.邹婷认为过了这一段时间,丈夫会慢慢调整好的.她没有料到,就在撤诉后的第20天,夫妻两人均接到法院传票,一名叫罗瑞的男子起诉陈、邹二人偿还借款18万元.

罗瑞诉称,陈奇因购车缺钱,向他借款18万元,并出具借条,期限1个月,利息15%,陈奇到期却没有归还借款.因为讨要借款无望,罗瑞诉至法院,要求陈邹夫妇二人共同还款并偿付利息.

在法庭上,陈奇认可罗瑞起诉均属实,并说当时借款写车是为了晚上开挣钱,对罗瑞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并对不能及时归还罗瑞借款表示歉意.

邹婷辩称,罗瑞所说不是事实,她根本不认识罗瑞,而且自己与丈夫从来没有写过车.案件的审理对于邹婷极为不利,如果官司打输了,意味着邹婷要与陈奇共同偿还18万元借款.即使是和陈奇各自承担债务,自己也要付出9万多元的本息.

当案件陷于低谷时,突然出现了转机.一天,邹婷在家收拾屋子时,竟然发现法院受理本案向原告罗瑞出具的相关诉讼费、保全费、保证金和受理通知书.这些原告才应当有的资料,怎么会在自己家中出现?

邹婷立即向法院提交了补充新事实申请,并将这些资料递交给法庭.邹婷认为,本案中所谓的借款,是陈罗二人串通的恶意诉讼,因为丈夫陈奇曾起诉离婚,后来担心经济受损撤诉,这次诉讼的目的显然是为了离婚多分财产.邹婷认为罗瑞提供的证据根本不具有真实性,所谓债务系陈罗二人捏造,请求法院驳回罗瑞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陈奇曾以夫妻感情不好为由,起诉要求与妻子邹婷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来撤诉.不久后,罗瑞以陈邹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借款没有归还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法庭调查和证据质证,罗瑞对于出借资金的来源前后陈述矛盾;陈奇对于购车交付定金、购车款和提车时间的陈述,与实际并不相符;陈奇承认夫妻关系不好,双方又如何共同举债购车?而且陈奇在离婚诉讼中对这一债务只字未提,也不符合情理;另外,理应由罗瑞保管的本案受理的相关诉讼费等重要凭证出现在陈奇家里,也有悖常理.据此,法院确认罗瑞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债主”罗瑞要求陈邹夫妇二人归还借款18万元及清偿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理论上通常用两个标准来判断夫妻债务的性质: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本案中,法院判决曾明确阐述,“夫妻关系不好,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债务问题只字未提,怎么会有共同举债?”.这就说明,根据具体事实分析并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罗瑞主张的债务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该债务并不存在.因此,罗陈二人这种恶意串通、捏造的虚检测债务禁不住法律的辨识,必然被揭穿.

实践中,除上述这种恶意串通行为形成债务的情形以外,更多出现的现象还有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婚前债务;夫妻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所负的债务.

律师支招: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议避免共同借款或者相互做保证担保等共同举债情形;

2、一方出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建议及时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时降低家庭财产的减损的风险.

(作者介绍:尚斌,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现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秘书长,天津市老区促进委员会委员,天津物业协会法律特聘讲师,《蓝盾》杂志特约作者,天津电视台、天津人民广播电台特约评论律师,同时担任多家中外企业的高级法律顾问.)

(责编:孙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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