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规则

点赞:5665 浏览:2056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虽然只有两字之差,却充分地体现了立法对鉴定人所提供意见的基本态度的改变,不再将其作为理所当然应当采纳的证据,而是赋予法官选择权.这对刑事司法规范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提出了新要求.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广义的证人证言,是所有国家刑事司法不可缺少的证据种类,英美国家称之为专家证人意见证据,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就称之为鉴定书或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采纳问题因而也是各国刑事司法均面临的问题.英美国家从意见证据的相关性、意见证据所依据科学原理、方法的可靠性等方面规范专家证人意见证据的可采性,对我国规范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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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虽然符合刑事诉讼规律,但也为刑事司法带来一个难题,即如何决定鉴定意见的取舍.目前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主要关注形式要件:一是鉴定人的资质问题;二是检材的问题;三是鉴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与方法问题;四是鉴定意见文书问题;五是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问题.但是,对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科学、技术原理或方法是否具有可信性未给予应有关注.这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虽然已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但将鉴定人所出具意见视为结论的习惯或观念并未得到相应改变;二是鉴定意见的审查模式还是停留于鉴定人不出庭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就我国目前来说,如何解决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问题,最重要的是如何借鉴英美国家专家证人意见证据规则,确定一个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可信性的标准.应当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基本框架,借鉴英美国家专家证人意见证据规则,以相关性规则、必要性规则、可靠性规则、合规性规则、充分性规则、适格性规则为内部性规则,以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专家辅助规则、采信理由公开规则为外部性规则,从内、外两个方面规范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运用,以确保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摘自《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5期,第3-16页)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00088]

**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31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