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探究

点赞:5915 浏览:1898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传统的教学方式主要是以课堂教学为主,中职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本文主要结合笔者的教学经验,浅谈如何提高《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效果.

【关 键 词】《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师生关系案例教学法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中职学校会计专业一门重要的课程,同时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之一.此课程理论性强,法律法规条目多,内容非常琐碎且难学难记,老师怕教学生怕学.笔者根据对该科的教学经验,探究出该科的教学效果提高的一些思路.

一、课程教学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体现重要性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第一节课,笔者便向中职学生强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引起中职学生的重视.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为考试必考科目.因此,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课程教学要充分衔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订与之匹配的教学计划,将会计职业教育与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相结合,培养不仅有书而且有从业资格证书的技能型人才.课程安排上笔者任务在第二学期开设本课程,周4学时,中职学校会计专业学制为三年,此时中职会计类专业学生已学过《会计基础》课程,掌握了一定的会计理论基础知识,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学习有帮助.在完成教学任务后,第三学期再安排半学期周4学时,用于从业考试前强化复习.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学中,要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将教学内容加以组织.这样在保证中职会计专业职业教育学历层次的要求,又结合了从业资格考试的要求.

二、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

新型的师生关系是相对平等的关系.要建立这种关系,教师将自己定位于学生平等的学习参与者、合作者、怎么写作者,虚心倾听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尊重学生的观点,乐于接受学生言之有理的不同见解,敢于怀疑自己的观点,从而在与学生的平等交往中思想互相碰撞、互相激发、互相接纳、互相融合.在这种平等关系中,教师本身也深得教益,学生在被教的同时反过来也在教育教师,两者共同成长.在这种新型的师生关系中,作为教师本身应注意:

充分尊重学生,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找回“真我”的感觉:作为一名教师,如果没有灵魂深处对学生的热爱和尊重,便无法形成新型的师生关系.为此,教师必须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要珍视生命的独特价值,要更多地给学生以褒扬,要让学生感受到做人的尊严,享受到被尊重的欢乐,感受到自己的价值.

真诚对待学生,在教学交往中走进学生的心灵:针对中职学生的心理要求,要采用个别谈心、个别交流的方式和他们推心置腹地对话,真心地启发、解释、劝说、诱导,使他们真真切切地感受到老师是真心关心他们,爱护他们,是为他们着想的,使他们领悟到自己的不足和错误,心悦诚服地接受老师的批评和指导.总之,以真诚赢得真诚,以心灵感受心灵,达到师生心心相印,心心相通的境界.

三、进行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是最早是作为一种讨论问题的方式,是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开创的,美国朗德尔教授在哈佛法学院进行法律教育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并得到大力推广.教师在案例教学中,需要结合教学目标,精心选择和设计合适案例,在对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让学生理解有关教学内容,把抽象的知识融入到案例中,使学生处于直观的、丰富的知识情景,从而解决传统教学中知识脱离实际应用的问题.在案例教学中笔者采取教师讲授一引入案例一小组分析讨论一教师总结的步骤.例如在讲授“支票”这一内容的时候,笔者首先介绍了支票的相关内容,接着引出案例:“W某和Z某是两个刚刚从事会计工作的年轻人.对相关财经法规不熟悉.2008年10月10日,W某向Z某签发了一张25万元的转账支票以及一张15万元的支票,W某签发时使用了蓝色水笔,并未签章.Z某将25万元的转账支票拿到银行,银行不予转账,退还了该支票.并且提出要对W某处以罚款.Z某又将15万元的支票转让X某,X某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财务经理,拒绝接受Z某转让的支票,认为其不合法.W某的开户银行是北京市城南支行,账户余额只有7万元”由于案例中的主角W某和Z某“是两个刚刚从事会计工作的年轻人,不够熟悉相关财经法规”,才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差错,造成了损失.此种情形很符合中职学生当前实际情况,因此此案例吸引了学生们,此时笔者就提出以问题,分别交由各小组分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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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在W某对Z某开具支票的行为中,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中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分别是谁?

问题(2):W某在对Z某签发支票时犯了哪几个错误?并说明原因.

问题(3):银行为何会退票,并且要对W某处于罚款?按照规定,罚款金额为多少?

问题(4):X某为何会拒绝接受Z某转让的支票?W某、Z某今后工作中该如何避免以后再犯类似错误?

随后各小组的学生们开始工作,将案例内容与教材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问题和答案,并提交小组讨论,各抒己见,课堂氛围非常好.在问题(1)的回答中,A经过讨论,提出“付款人是W某”.他们认为支票是W某所签,W某就是付款人.此时笔者并未作出评判,而是交由其他组来评判.其他组学生有同意的,有不同意的,笔者请不同意的学生提出不同意的理由.不同意的学生认为支票的付款人应该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即北京市城南支行.最后笔者对问题(1)作出总结如下:W某对Z某开具支票的行为中,基本当事人中出票人是W某,付款人是W某的开户行北京市城南支行,收款人是Z某.就问题(4)笔者请同学们讨论“该如何避免以后再犯类似错误”,同学们纷纷表态要汲取案例中W某和Z某的教训,学好财经法规知识,特别要了解支票的相关法规,避免在以后工作中再犯类似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