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对馆藏文献数字化的影响

点赞:20915 浏览:9442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通过对图书馆馆藏文献数字化的法律定性,分析了我国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中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提出了馆藏文献数字化的著作权保护对策.

【关 键 词】馆藏文献数字化著作权保护

目前,我国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处于比较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下,馆藏资源的来源具有多渠道、内容形式多样化等特点,这就需要更多地考虑与著作权有关的问题.

一、馆藏文献数字化中的著作权法律定性

关于馆藏文献数字化的法律定性,在1999年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2条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但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在权利限制中另外规定,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以合理使用的方式复制本馆的作品,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国际图联关于在数字环境下的版权问题的立场》中也指出“版权法不应该阻止图书馆依靠新技术来改进保存资料的技巧”,“版权立法应该允许图书馆转换版权保护资料成数字形式,以便实现保存和维护资料的目的”[3].所以,图书馆在尊重作者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应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本馆的文献进行数字化处理.至于是否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就要视作品的著作权状态和作品的使用方式而定.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图书馆可以进行数字化处理并进行网络传播,尚在保护期限内的作品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进行复制传播.

二、馆藏文献数字化建设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一)合理使用的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人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是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还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但是,我国新的《著作权法》增加了著作权人及相关人权利,明确了对原作品进行数字化和网络传播均属作者的权利,限制和缩小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加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水平.

从长远看,数字化问题的重要性会有所降低.根据我国己有的法律法规,图书馆制作馆藏资料的数字作品,并非完全超出合理使用条款的范围,还可以争取一些自由使用的空间.何况,美国的《数字千年著作权法》也对图书馆的数字复制予以一定程度的豁免.

(二)汇编权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第十条第(十六)项规定:“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汇编权,即如果有人要将他人的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汇编,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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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馆藏数字化建设的实践来看,有的图书馆把网上享有著作权的某些文字、数据等资料按一定主题汇集起来,放在自己的网站上形成固定栏目,提供给读者浏览和下载,这实际上是汇编行为;也有的图书馆把网上的电子资源直接下载到怎么写作器上,使之成为自己数据库的一部分;还有的图书馆购进非在线的各种载体的电子出版物,包括合法的数据库并直接作为本馆数据库的内容,这些做法都是侵害著作权人汇编权的行为,应该杜绝和禁止,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复制权的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具有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因此,图书馆在进行文献资源数字化转换工作时,必须经由著作权人的许可授权.然而,目前在很多图书馆里,只要付费,通过静电复印、扫描、翻拍、拷贝及下载等手段,人们可以不限册数和页数地获取各种馆藏资源的复制品.另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仅“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权的需要,复制本馆的作品”.而有些图书馆在外文原版文献采购中,为了节省开支各自采购不同的种类,然后互相复制,这是对图书馆“合理使用”的一种滥用,是对复制权的一种侵犯行为.此外,现在复制的方式和范围已有了很大的变化,光盘刻录、电子扫描、网上信息下载等都已被看作是复制的重要形式,数字化的作品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针对这种对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规定,图书馆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可采用的合法方式,仅限于以下几种:①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进行数字化.②将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进行数字化.但是在进行数字化转化时,必须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因为这几项权利是没有保护期限的.③对已在各种媒体上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以及公众集会上的讲话,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