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的认定

点赞:22011 浏览:10366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发生在专利领城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受到关注与重视.与一般侵权相比,专利侵权属于特殊内容,具备自身的各方面特点.以专利侵权为对象,论述了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

关 键 词:专利侵权;保护范围;认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1-0118-02

一、专利侵权的概述

(一)专利侵权的概念及特征

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在该国领域内所享有的独占权[1].专利权是一项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权利,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将“专利权”作为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专利权属于民事权益的一种,侵害专利权应当依照该法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民事侵权的具体形式之一,专利侵权具备了一般侵权的基本特征.然而,专利权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专利侵权与一般侵权存在区别,具有自己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侵害客体的多样性、无形性.专利侵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种专利权又包含了多种形式,而且专利权属于无形财产权,可与其载体相分离.(2)侵害范围的广泛性.专利是无形权利,与专利的物化载体无关,专利权人很难通过占有的方式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同一项专利权可以同时受到不同行为人在不同地域的侵害.所以,专利侵权的空间范围很广.(3)侵权认定的复杂性和模糊性.专利侵权认定涉及许多技术特征比对和认定问题,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既要熟悉各种专利法律法规,也必须掌握许多专业技术知识[2].

(二)相关概念的明晰

1.冒充专利.冒充专利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专利侵权和冒充专利都是违反专利法的行为,但两者必须区分,否则会导致行为定性和法律适用的错误.冒充专利没有侵害哪一个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专利侵权必定直接侵害了某个专利权人的利益.因此,冒充专利的查处机关主要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主要是通过追究行政责任来惩处该行为,而对专利侵权主要是通过诉讼的形式,通过追究民事责任特别是损害赔偿责任予以补偿[3].

2.其他的专利民事纠纷.在探讨专利侵权这一概念时,必须将其与其他专利民事纠纷区别开来.包括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等.

(三)专利侵权的类型

专利直接侵权是指由行为人直接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世界各国对此类专利侵权一般都有类似的规定,如美国专利法规定任何第三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美国国内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发明的行为都将构成专利侵权;德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直接侵权行为有制造、提供、投入市场、使用或者为前述目的进口或者占有.这也是中国专利法明确规定的专利侵权类型.

专利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直接实施他人专利的侵权,但却教唆、帮助、诱导他人实施专利,发生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教唆他人侵犯专利的故意,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4].此类专利侵权最早产生于美国1871年的华乐斯诉荷姆案,后来逐渐得到美国理论和实务的普遍认可.美国于1952年专利法修订时,在第271条中明确规定了间接侵权问题,并将间接侵权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引诱侵权,二是共同侵权.中国现行专利法未明确专利间接侵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规定:“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二、专利侵权的认定

对专利权的保护是专利制度的核心内容,而对专利侵权的正确认定,是对专利权保护的基本前提.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是专利侵权行为,首先必须有一个基本的标准,这一标准就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标准后,再用一系列的原则、规则和方法进行具体的判定工作.所以,要认定被指控的产品或方法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依据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将利要求分解为一系列的技术特征而确定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作为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标准和依据,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专利权利要求书所划定的权利范围就是专利权人的独占领域,其他人的行为如果落入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就是对专利权人权利的侵犯,构成权利侵权.实践中,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希望专利审查部门把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解释得越窄越好,以免稍不留神就宽到已有技术之中;而已经成为专利权人之人,在侵权诉讼中,又总希望专利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把专利保护范围解释得越宽越好,以便把专利权人认为侵权的行为,均认定为侵权[5].但是权利要求书毕竟是用概括的语言显现的,就必须对权利要求的解释确定标准.

2.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中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即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主要是由形状、图案、色彩这些易于被视觉所感知的元素及其组合构成的,具有装饰性特点.这决定了外观设计方案易于以图片或照片这种直观形式呈现,难以用文字进行具体准确的描述.但由于图片或照片不能对自身所表达的内容作出限定性说明或扩张性解释,导致实践中,对图片或照片中所表示的外观设计方案的独创部分认定过窄或过宽,进而使得侵权认定无从进行.所以,专利权人应当合理地运用文字说明,对表现在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进行具体、细微的解释,详细描述设计中的创新之处并指出其与现有设计的不同[6].简要说明的作用在此得以体现,即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时,可以将简要说明作为限制或者扩张其保护范围的依据.(二)专利侵权的认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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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认定.在专利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全面覆盖原则又被称为相同侵权或者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在美国称为文字意义上的侵权[7].具体含义是: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进行比对,若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表明该被控产品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侵权成立.该原则是专利侵权认定中最基本的原则,在侵权认定过程中,第一步就是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对被控侵权物和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具体的适用规则是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恰好全部相同,专利侵权成立;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除了包含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外,还包含其他的技术特征,专利侵权成立;专利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少了一项或者几项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专利侵权不成立.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上位概念的技术特征,侵权成立;被控侵权的权利要求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上位概念的技术特征之中,专利侵权不成立[3].

运用全面覆盖原则认定相同侵权时,如若侵权成立,则侵权认定工作结束,反之也并不当然意味侵权认定结束,可再进行等同侵权判定.等同原则是一种认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补充方法,具体含义是: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表面上看有一个或若干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但实质上是用基本相同的方式或者技术手段,替换了专利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或者若干个必要技术特征,使侵权物与专利技术产生了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效果[4].


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主要涉及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认定以及相同或者近似外观设计的认定问题[8].《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判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了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三、结语

专利侵权是较为复杂的侵权纠纷.无论在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司法领域中,对于专利侵权认定的理解及适用都存在不统一的地方,如何确立统一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侵权认定原则、方法等,这对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无疑是至关重要的,而且我们要更加注重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