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完善

点赞:26251 浏览:11989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经过二十年的发展虽然已经初具框架,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进行社会调查,更是将其提升至法律这一位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还存在主体多样、内容模糊、证据属性不明等问题,亟需完善.本文拟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我国的立法沿革进行探索其制度内涵,提出制度完善建议.

关 键 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立法沿革

作者简介:马艳霞,硕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44-02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我国的立法沿革及探索

我国最早提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已失效),但其局限于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和家访,且不表现为书面材料.1995年制定的《机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其调查的目的仅为制定讯问提纲.

最早提出真正意义上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概念的是200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虽然,随后的《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也都规定了类似规定,却一直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直到2010年制定出台《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首次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机关决定是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检察院考量逮捕、起诉必要性和人民法院量刑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并粗略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主体、调查内容和移送程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把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提升到了法律这一位阶,全面提高了其法律地位.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虽然在90年代已有提及,初见端倪于20世纪,然而近几年才开始制度化建设,虽有有待完善之处,却可从上述法律文件中得出其基本内涵.即,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指由一些具有心理学、精神病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人类学等专门知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丰富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人,以该未成年被告人为中心,对与犯罪行为相关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本案相关情况、未成年人本人的基本情况、社会生活情况、家庭情况、受教育情况、职业情况以及其他必要事项),然后基于其专业知识和经验,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该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综合、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造成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进行科学的、深层次的、专业的分析判断,然后提出处理意见,做出专业的书面意见报告,为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量刑时考虑从轻、减轻处罚提供法律依据.豍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完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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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完善

(一)社会调查报告的实施主体应明确为司法行政机关

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共青团《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规定: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或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的地区是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如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等与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怎么写作中心合作推广由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有的地区如北京市房山区是由司法局内设机构社会调查中心开展.

笔者认为,由司法局成立了成年人刑事案件调查中心,由社工担任中心调查员,专门负责区域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工作是适宜的.一是有利于社会调查主体的稳定性、专业性和权威性.调查中心对社会调查员进行定期培训,逐步打造稳定化、专业化调查队伍,调查中心利于基层司法所的网络,便于走访调查得到认可,助益调查效果;二是有利于调查内容的中立性和保密性.调查中心由国家机关设立,并独立于控辩审三方,保障了调查结论的中立性,中心属于司法局内设机构,有益于未成年调查信息的严格保密;三是有利于调查资金的充足性和稳定性.比如,房山区涉未案件社会调查工作的资金保障已申请列入房山区财政的专项预算,保障了房山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持续化、专业化发展.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亟待法定化

我国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含哪些方面规定并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结合各种类似规定,社会调查报告并不能得出全国统一的固定调查项目.在司法实践中,报告有表格式和分析报告式.在涵盖的项目上,也是不甚相同.有的省份涵盖过于宽泛,影响了调查深度,流于形式.而有的省份涵盖过于狭义,不能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全面真实情况,无法胜任公、检、法办案的重要参考作用.笔者认为,首先,在形式上,因社会调查报告从机关始即随案移送,是办案参考,应采用报告分析式,表格式过于简略,不能适用整个刑事诉讼需求.其次,内容涵盖上,应包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原因分析和监护帮教条件,以得出其再犯可能性大小的结论.最终,达到司法制度中设置社会调查报告的目的.最后,报告应附参与调查人员的访谈笔录,以增加报告的详实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不宜应划分为自由裁量权下的参考资料

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参考依据.”豎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从理论上应当视为证据.”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更宜划入证据,而非自由裁量权下的参考资料.首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划入自由裁量权下的参考资料不符合自由裁量权的内涵.自由裁量权是由法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完成,核心工作就在于一个案件事实是否可以“归类”于一个刑法条文的规定.自由裁量是一种价值判断.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办案必须参考的,对未成年人量刑有重大意义的资料,并不需要司法人员判断这一证据形式是否可以采信.其次,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划入自由裁量权下的参考资料不利于司法公正.自由裁量权存在着一定的弹性空间,极容易被滥用而造成对法律的挑战、威胁和亵渎,豐侵犯公民的人权.波斯纳法官将自由裁量权比喻为“黑箱”,他认为黑箱里的东西和成分复杂多样,法律也许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豑如果把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划入“黑箱”,只会影响其证明效力,不利于规范自由裁量权,实现司法公正.所以,只有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这一量刑事实证据化,使其接受控辩双方质证,才能将阳光洒进“黑箱”.最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划入法官自由裁量权下的参考资料不利于未成年社会调查报告这一重要少年司法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如果把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划归证据,将明确其证据效力,显示其在量刑中的重要作用,为司法机关和辩护人尽可能全面深入的撰写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提供充分的利益驱动,必将促进这一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罗芳芳,常林.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分析.法学杂志,2011(5):106

高洁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之完善.湖南社会科学,2013(2):119.

杨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制度的运用.法学论坛,2008(1).

郭世杰.自由裁量权论纲.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7).23.

田有成.法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官造法.现代法学.2003(3).7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