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路径下的绿色金融

点赞:5304 浏览:1998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政府引导下的绿色金融宏观实施主体分为政府与地方政府,二者之间的绿色投资博弈就是绿色金融的实施过程.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投资预算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投资格局,分别满足了各自不同的投资偏好.投资格局的变化反映了绿色金融的实施进程.

关 键 词:绿色金融;政府;地方政府;投资博弈;绿色产业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5-0146-02

如何在国际金融危机蔓延、深化的背景下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无疑是目前世界各国面临的主要难题,2011年12月召开的南非德班气候大会各缔约国同意《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在2013年生效,并启动了绿色气候基金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这迫使各国不约而同地将绿色经济作为未来发展的方向.之后,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2012年世界经济论坛年会提出了“大转型:塑造新模式”的主题.与此同时,温家宝总理2012年1月6日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金融业要重点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致力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环境保护和自主创新机制.因此,随着科学发展观的逐步实施,绿色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内在要求.在这一过程中怎样利用金融业的杠杆作用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平稳较快的增长是一个技术上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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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之一,市场制度和政府的共同作用可以解决人与自然方面的和谐问题(田国强,2007).因此,政府宏观引导下如何实施绿色金融,这不仅是创新发展理念,更重要的是能在实践中转变发展方式,有助于环境保护的广泛社会需求性与行为主体内在积极性不高的症结,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国内已有的文献大多数是关于环保投融资政策的一般性议论,如曾刚、万志宏(2009),李福胜、张雁(2010)等.以上这些文献在宏观层面上的讨论是模糊的,导致不同层级政府之间责权利关系不清晰,激励机制弱化.本文的贡献是:将绿色金融实施的宏观主体细分为政府与地方政府,从投资主体的角度探讨了二者在绿色投资中的相对重要性.

绿色金融是一种政策推动型金融,在其实施的早期阶段,政府为了发挥引导作用,其可用于投资的预算资金相对较多,中国目前大概处于上述第一或是第二种情况,地方政府自然不会投资于绿色产业,虽然政府认为绿色产业的投资是不足的.随着绿色金融的逐步实施,各种行为主体治理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自然生态环境污染会逐步由被动的自发行为转变为积极主动的自觉行为,预算资金会逐步的减少,未来我们可能进入第三种情况,即政府所有的资金投资于绿色产业,地方政府的投资偏好还是得不到满足,届时地方政府会自己主动投资绿色产业,由于在任何时候地方政府的投资总额都是一定的,这样,传统污染型产业就会日渐萎缩,自然生态环境的帕累托改进会与日俱增.这是未来我们所希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