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索赔

点赞:12338 浏览:5527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但在过程实践中发包人索赔数量较少,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些.在通常情况下,索赔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就索赔的概念和分类,索赔的处理程序,索赔的处理原则与计算加以介绍,以期对合同实践有一定指导作用.

工程索赔发包人承包人双向

1工程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1.1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索赔有较广泛的含义,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2)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人蒙受较大损失而向发包人提出补偿损失要求;(3)承包人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有及时得到监理人的确认和发包人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发包人索赔.

1.2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1.2.1当事人违约.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为按照合同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则主要是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

1.2.2不可抗力或不利物质条件.不可抗力又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等;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不利物质条件通常是指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等.

1.2.3合同缺陷.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


1.2.4合同变更.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取消某些工作,合同规定的其它变更.

1.2.5监理人指令.监理人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如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其它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并且这些指令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

1.2.6其它第三方原因

其它第三方原因常常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的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1.3工程索赔的分类

工程索赔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3.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和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明示的索赔是指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称为明示条款.

(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即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依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有经济补偿含义的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称为“隐含条款”.

1.3.2按索赔目的分类

按索赔目的,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形式上是对权力的要求,以避免在原定合同竣工之日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的责任.一旦获得批准合同工期顺延后,承包人不仅免除了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费的严重风险,而且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最终仍反应在经济收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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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计件损失.

1.3.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和其它索赔.

(1)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时间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这是工程常见的一类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3)合同被迫中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时间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6)其它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2工程索赔的处理程序

2.1索赔程序

我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索赔程序如下:

2.1.1索赔的提出.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持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和依据正当的索赔理由,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进行答复和确认,当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对此通知未作具体约定时,可按以下规定.

(1)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时间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它地点,保持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通知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

(2)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事件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

(3)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2.1.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作出回应.发包人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2.1.3承包人提出索赔报告的期限.承包人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收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