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课税的世界潮流

点赞:5351 浏览:1956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作为21世纪人类最伟大的科技创新,互联网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改变人类的生存状态,在应对和适应网络时代政治经济文化变革的过程中,制度与法律的更新总是跟不上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脚步,成为永远的追随者.

2013年初,一场由电子商务企业间竞争引发的舆论大战,将电子商务税收这一极具专业性的议题推向了全民讨论.2013年上,全国政协委员、苏宁云商董事长张近东提出建议,应该对B2C加强征税.

张在提案中称,中国当下电商交易的90%是以C2C的形式从事B2C的交易,约有一半交易量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而张近东所指的C2C交易的平台商便是阿里巴巴与旗下的淘宝网,“征电商税”建言被众多淘宝卖家指为“公器私用、打击对手”.

不久前卸任阿里巴巴CEO的马云称,并不反对对电商征税,但目前94%的淘宝卖家营业额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下,大多数不在征税的范围之内.满足缴税条件的商家,已经在线下开始缴税.若现在对个人网店强行征税,会打击微型经济的积极性.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介绍,旨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业竞争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怎么写作监管条例》已列入国务院二级立法规划.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网络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推行使用网络,并试行电子.工商、税务主管行政部门的一系列动作让电商市场风声鹤唳草木皆兵,这被市场人士解读成“为电商征税做准备”,预示着“网店征税时代”来临.

电子商务以其无远弗届的影响力席卷全球,中国电商税收政策无法脱离世界经济格局和全球市场而制定,故而,正确理解各国对电子商务课税的背景和法律规定是讨论中国税收政策的基本前提.

美国:被误读的网络免税法案

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勃兴之地,美国国内对电子商务课税的讨论历久经年,但至今仍未形成足够的共识.1997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发表《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提出如果要研究对电子商务课税应遵循和利用现行税收概念和原则,间接否定了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的动议.

美国国会在1998年通过了极具影响力的《网络免税法案》,被国人津津乐道,视为电子商务不应课税的国际先进经验.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大致包括:(1)三年内不得对电子商务征收复合税;(2)三年内不得对电子商务征收歧视性税;(3)三年内对“网络接入”不征新税;(4)法案中还规定税务机构不得扩张征税权力,不征收联邦网络税;同时明确反对将网站和怎么写作器作为收入来源的连接点.

然而正是这样一部法律,让不了解美国政治架构与宪法体制的人误读颇多.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划分是美国宪法的重大议题,其中税权的分配更是角力的重头戏.在网络贸易兴起之前,美国各州政府对具有跨州交易性质的邮购依据是否存在“实质关联”征收销售税或使用税,而联邦政府无权征收.也就是说,有形货物不论是通过邮购还是电子商务的形式交易,在美国的税法中满足一定情形时均应缴税,有形物的税收政策其实并无争议.

真正催生《网络免税法》的是通过电子商务下载使用书籍、音像制品、软件等无形产品时是否应当课征零售税或使用税的争议.在美国零售税与使用税是州政府的税收主权,各州对无形产品的课税态度不一,就下载软件和信息而言,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马里兰、马萨诸塞州等16个州认为应当免税,而卡罗拉多、康涅狄格等17个州则认为应当课税;有的州认为商业行为的下载和使用应当课税,个人使用则属免税.如此各行其是的混乱局面使得美国国会为了规范电子商务发展而出台《网络免税法》.其目标并非宣告美国电子商务全部免税,而是为避免各州针对电商重复课征销售税,坚持在既有的税法体系框架内研究方案,不再新增税种和扩大课税权力,联邦政府不在州政府之外再行对电商课税.

美国众议院于2001年通过了将免税法案延期两年的决定,美国总统布什又先后两次在美国国会提交的将《网络免税法案》延期的法案上签字,使之延期至2007年.2007年,《网络免税法修正案》将禁止对互联网交易征税的禁令期限延长至2014年.在财政悬崖的阴影笼罩下,2013年5月6日,参议院对允许各州对网店征收销售税的“市场公平法案”进行,最终以69票对27票通过.白宫认为该法案将削弱网购的优势,一定程度上解决实体店沦为线下体验店的局面,州外销售低于100万美元的网店将被豁免.不出意外,这一法案将在众议院通过,奥巴马总统将签署法令.

纵观美国十余年来的电子商务课税政策,由于冻结了州政府课税权扩张,免税法案在客观上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以至于实体店沦为网络购物体验店,但针对有形产品例如网购、邮购的税收政策在2013年市场公平法案中得到了扩张,州政府不再只能对本州内有实质关联的销售商课税,还能够对千里之外的企业征税.新法案的出台既有美国政府在财政危机之下的“应激”之意,也是大企业游说多年的结果,亚马逊等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利用征税权扩张挤压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在此情形下,无形电子产品的课税政策在2014年免税法案到期之时的走向更加令人关注.

欧盟:确立电子商务课税的基本原则

欧洲贸易委员会在《波恩声明》中阐明了其对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即建立“清晰和中性的税收环境”,认为应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问题,同时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和新的税种.

欧盟在其1998年发表的《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中又提出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新建议,决定对成员国居民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时,不论其供应者是欧盟网站或者外国网站,一律征收20%的增值税,并由购写者负责扣缴.同时也就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问题与美国达成共识,美国也被迫改变其将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货物这一立场,从而接受将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统一欧盟对其境内的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

欧盟2002年通过决议,对境外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欧盟15个成员国出售计算机软件、游戏软件等商品和提供网上下载音乐等怎么写作征收增值税.2003年关于电子商务增值税法令的解释性文件正式生效,该决议的内容包括:只对年销售额在10万欧元以上的非成员国公司征税;非成员国公司只需在单个欧盟成员国登记即可,按登记国或国籍国的增值税税率缴税.2008年2月欧盟成员国通过了增值税改革方案,与2003年的方案相比,该方案有以下变化:首先是对电子商务的课税权由内容提供商注册地转为怎么写作实际消费的国家;其次,为了协调欧盟内部不同国家的税收利益,尤其是卢森堡等低税率国家的利益,内容提供商注册地对转交给怎么写作实际消费国的增值税仍有权提留一定的比例,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30%,此后每年递减15%,直至2019年1月1日完全取消.

总体而言,欧盟是世界上最早对电子商务采取积极税收策略的经济体,欧盟认为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税收应保持中性原则,避免不公平竞争,反对对虚拟商品免税.

经合组织(OECD)作为发达国家之间重要的经济发展和合作组织,也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政策和主张.1997年的芬兰会议以《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挑战》为题并达成了以下共识:(1)应确保税收的中性和公平,避免双重征税或无效征税;(2)政府与企业应密切合作;(3)税收执行问题要比税收政策本身更重要;(4)将现有的税收制度应用于电子商务环境;(5)税收问题不应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也不允许电子商务破坏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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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上,OECD成员提出了电子商务课税的基本原则.第一是中立原则,各国对于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应尽可能地寻求中立和平等的课税方式,在相似情形下纳税义务人应承担相似的税负.这一原则并不要求各国对电子商务在税收上给予特别优待,而是认为不论电子商务还是传统商务模式都应得到平等的对待.第二是效率原则.即不主张对施行电子商务过于复杂化的税收政策,尽可能降低征税成本.第三是弹性原则.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应当保持一定的弹性和动态性,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

渥太华会议还确立了对跨国交易的电子商务消费税执行在消费地进行征税的原则,并对数字化产品以劳务课征增值税.对怎么写作和无形产品,如果是经营者从国外购写的,由该购写者自核自缴,征收逆向增值税,以维护国内卖方的竞争能力.

中国电子商务课税的误区与问题

从根本上讲,当前中国电子商务征税与否的种种论述与美国、欧盟的电商争议并不处于同一个层面,发达国家已经走过了中国电商口水战所激辩议题背后的发展初级阶段.张近东提出的征税建议并非什么新的“电商税”,而是要求税务行政机关加强对电子商务行业特别是C2C领域的税收征管.正如马云所言,94%的淘宝卖家营业额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下,大多数不在征税的范围之内.这里的24万元之说是来源于现行增值税与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000元~20000元,即年营业额低于24万元的个体工商户无须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大量个人网店商家并未进行税务登记,也不开具,造成流转税税款流失.但从理论上讲,即使这些个人网店商家年营业额低于24万元仍需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的所得税.由于缺乏代扣代缴机制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意识尚弱,网店这部分所得税也基本没有缴纳.正是因为流转税和所得税两大税种都对电子商务行业网开一面,类似苏宁、京东这样的大型零售商才会要求加强对中小网店特别是在C2C模式下的征缴力度.

马云和阿里巴巴发表声明称不反对电商征税,但反对在现在征税,理由是淘宝汇集了年轻人的梦想,不应在草创阶段予以扼杀.马云认为,尽管目前国家没有收税,网商也要把税款放在一边,不纳税只是一个奖励、红利.这类言论反映出市场人士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极深的误解.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模式一样,符合课税要素就应当征税,这是世界潮流.当前没有在流转税和所得税环节对中小商户征税的原因并非政府的奖励或红利,而是囿于现实条件和征收成本,税务机关征收力度不到位.将现行电商税收政策理解为奖励或红利的思维暗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

早在2007年,被誉为我国网络交易逃税第一案的“彤彤屋”案就曾引起关注.职员张某以公司的名义在淘宝上注册了一个虚拟店铺,后来又以个人身份在淘宝网上建立了“彤彤屋”个人店铺进行交易,专卖婴幼儿用品,半年多的时间,“彤彤屋”共销售了价值280多万元的商品,但是从不开具也不记账,从2006年6月至12月销售的货物,含税金额人民币289.5万余元,不含税销售金额人民币278.4万余元,经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核定,该公司偷逃税款多达11万余元,最终2007年7月,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以偷税罪判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网店全面征税只是时间问题、技术问题,而不是征不征、为什么征的问题.从电子商务课税的世界潮流来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类似B2C和C2C模式免税,这是源于税收中性原则,相似的交易行为应当得到相似的税法对待.至于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的考量,现行税法体系中已有安排,比如说马云所言24万以下不交税就是对于个体工商户的保护措施,如何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在公平的税收环境中生存、发展是一个整体性问题,与电子商务并无直接关联.

那么,中国电子商务税收真正亟待研究和解决的真问题是什么?

首先是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资格认证.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商业形态发生了变化,并不是所有的经营者都有经营实体,往往依靠主机或怎么写作器就可以实现全部的交易,不需要传统经营实体所依靠的场所、生产设备等有形资产,具有虚拟性,因此也很难获取交易对手真实可靠的详细信息.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前这一领域处于监管的空白.随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怎么写作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相关经营主体必须先取得税务登记号然后才能在相关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也由此逐渐步入正轨,同时这也为加强交易安全提供了保障.

其次是加强与支付平台的税务合作.电子商务交易流程的跟踪最关键的是资金流向.广泛应用的支付系统是在线电子商务得以进行的基础,可以考虑由金融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税款的划扣,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税款扣缴的资料.除此之外,新实施的《网络管理办法》也有利于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

第三,可以借鉴法国和日本的经验,在税务机关成立专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部门,辅之以专业技术人才和设备加强税收监管.

最后,针对跨国电子商务的新现象制定有效的税收政策.例如,苹果公司目前正在筹划将一部分怎么写作器搬至北京,此后国内用户从苹果公司AppStore应用商店下载手机应用程序速度有望加快.那么,针对国内用户下载AppStore的付费软件,中国政府就可以根据欧盟和OECD组织所提出的消费地原则对苹果公司销售的APP软件这一无形产品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编辑:成韵chengyunpipi@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