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点赞:20796 浏览:9424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人们对教育的认识的不断深入,国家招生范围的扩大,毕业后的就业问题成为困扰社会的难题.在就业过程中,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的侵害.而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又存在这漏洞.因而,从国家、社会、学校多方面帮助大学生维护劳动权益.


【关 键 词】大学生就业劳动权益保障

大学生就业状况反映了大学生培养质量.本文针对即将踏上工作岗位的大学生,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对对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意识进行研究,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意识的调查

(一)方法与对象

首先制作了一份针对应届毕业生的调查问卷,以确定应届大学毕业生在求职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小组分别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河北等城市中各大高校发放调查问卷.对2011届大学毕业生半年后的抽样调查调查抽样达到7082人,回收问卷约4612份.

(二)数据分析

该份调查问卷我们按照已就业的本科毕业生数除以需就业的本科毕业生数统计出了就业率,这一方面,回收到的问卷中已就业的为4103份,占总体的88.9%.就业专业类别中,就业率最高的专业门类是工学,占92.9%,而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只占84.9%.应届毕业生月收入2000-3000元的比例最高,占调查总数的63%,月收入3000-4000的有18%,有7%的应届毕业生与收入高于5000,但同时有12%的毕业生月收入低于2000.就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存在一项甚至多项矛盾,其中,五险一金问题占调查总数的57%.有34%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休息休检测方面存在矛盾,认为用人单位休检测时间太少,经常加班不给加班费.有23%的应届毕业生表示他们的用人单位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法律规范,约定使用期过长等.说起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占调查总数的73%的毕业生选择了忍气吞声,因为怕与用人单位发生冲突而被解雇.只有4%左右的毕业生会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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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查结论

从调查问卷中可以看出来,应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还是比较高的,但是就业类别的差距就很大,一些高考报考的热门专业,例如法学、生物、计算机在就业方面较为艰难,而地矿、交通等高考较冷门的工科专业则就业率远高于其他专业.大多数被调查者表示虽然工资低于预期,但目前尚能应付日常所需,对以后的薪资期望更高.可以看出,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作为劳动者的大学生都缺乏相应的法律常识.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政府与社会原因:就当前大学生的就业现状而言,由于制度、观念、市场机制等相关的问题,导致大学生在求职的过程中一定会出现信息不对等、录用不公平,权利得不到相应保障的现象,加之一些用人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把大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来使用,无端延长适用期间,适用期间不为大学生缴纳社保等手段侵犯大学生权利.

学校原因:虽然当前大多数的学校都开设了就业指导课程,但是学校多是注重就业信息方面的提供而忽略了对于大学生就业权利遭到侵害时候的权利救济指导.此外学校单有就业指导管理机构而没有相应的系统化机制,会使得就业指导的目的无法完全实现.

大学生自身的原因:有少部分的大学生对于就业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表现得茫然不知,还有一些大学生对具有举证价值与作用的资料收集和保护的意识也十分淡泊,且在明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不是提供积极的手段采取相关措施维护自己得到救济的权利,而是表现出了害怕失去工作甚至是无所谓的态度来面对这些情况.

三、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截止到2013年,大学毕业生共699万.他们所在的学校和当地政府却仅限于提供信息,当工作中出现侵犯大学生权益时,却不能作为学生后盾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

在法律方面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条款也还几乎是空白.许多毕业生或在校生在就业、勤工俭学时,会与用人单位形成一种劳务关系.他们完成了正常的工作量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工资,而他们又无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中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在我国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但大学生属于学生,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适格的劳动者的主体.大学生在进行勤工俭学或实习就业时就不能受劳动法律的保护.劳动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实习期和试用期的工资待遇问题没有进行明确表述.另一个重要方面,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在他们工作时不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保护自身的权益,当出现纠纷后,他们没有地方去进行维权也没有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对策

完善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

我国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应尽快明确侵害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侵权者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因此,我国现有立法应尽快补充和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

拓宽大学生劳动权益侵权的救济途径

我国可以成立一个专门保障大学生劳动权益的行政机构,通过行政救济手段来进一步有效地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其功能类似于工会对于工人的作用,它可以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向用人单位争取应有的权益提供帮助,可以代表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调解纠纷,甚至还可以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代表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进行诉讼维权.

树立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维权意识

学校在平时给大学生上职业生涯规划以及就业指导课程时,不仅要告诉大学生如何提高自己的素质以找到一个心仪的职位,更要告诉大学生求职中的注意事项、可能会遇到哪些就业陷阱以及如何应对.因为很多时候,用人单位的违规操作侵犯的是不仅仅是大学生的劳动权益,还有可能损害大学生其他财产利益,情节严重的甚至危及求职大学生的人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