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

点赞:18415 浏览:81542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司制的重要制度之一,在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壮大,与其有关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尤其是股权转让的纠纷,更是形式各样.本文主要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通过对其现状的研究而得出相关的解决措施.

【关 键 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解决措施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相关理论分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效力层级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是指股权经转让,转让人丧失股东的地位和资格,受让人取得股东的地位和资格,获得股东权利.现实案件从存在许多因股权转让效力模糊而产生的纠纷,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把股权转让合同与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各自的效力以及三者之间的效力层次梳理清楚.

1.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让的效力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股权转让的第一步,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股权转让即生效;第二种观点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必须伴随着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才得以生效

对于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其对于合同效力的概念理解略有偏颇.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仅仅是对缔约双方的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是否发生转移,受让人是否如约取得股东资格,还在于双方的履约行为是否发生.然而股权转让的效力是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所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完全意味着股权转让效力的生成.此种观点笔者并不认同.

对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应当在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之前确认股权是否已经完成转让.如若股权并未发生实际履行,缔约双方只是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那么受让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事实的保障.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合同是否履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生效,故此,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的效力.

2.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的效力

股东名册是确定形式上的股东资格的依据,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视为股东.既然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必然意味着股权转让已产生法律效力,那么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效力是否可以判定股权转让已经生效呢?学界对此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

肯定的观点认为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后,受让人就取得股东资格.对于这种观点,笔者予以支持.因股东名册作为商事登记的法定必备文件,在股权变更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见,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实际应用上,都应该作为股权转让的必备要件.

否定的观点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后,即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仅作为股权转让的对抗要件.此种观点虚弱了股东名册的重要地位,笔者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股东名册可以做为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但由于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的法律文件,效力仅限于公司内部,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意思表示真实与否的认定

股权转让过程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就是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签订合同是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又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变更可撤销等几种合同形式,而股权转让合同由于其具有特殊性,司法实践中除要运用合同法还需要结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加以界定.具体而言,具有法律效力的股权转让合同须符合以下几点:

第一,合同签订主体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合同签订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合同转让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第四,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第五,合同签订是否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解决意见

根据上述案例以及所罗列的相关问题,引起的笔者的思考,我国的《公司法》尚在起步阶段,可以说很多方面的规定不是很详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问题,生活中出现了纠纷,作为法律人就要善于思考,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对相关问题予以解决.笔者在经过思考后給出以下解决方法:

(一)立法明确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的效力登记

立法乃法制的根本,国家立法无论在强制力还是执行力上,都是国家的经济社会得以稳定运行的保障.我国于2005年颁行新《公司法》增、删、改条文总数达224条之多,其中新增条文41条,删除条文46条,修改条文173条,没有任何改动的条文仅占原《公司法》条文总数不到10%.这足以说明我国具有很完善的立法体制和与时俱进的立法能力.

具体而言,笔者给出如下建议:

规定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为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规定工商变更登记为股权转让的对抗要件,并明确两者之间的效力层级是具有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要件的股权转让合同高于其他形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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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股权转让合同意思表示的认定标准

股权转让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实践认定中不光要具备上一章中提到的三要素,还要更加注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并且应该将其归入到认定要素之中.具体而言,笔者给出如下建议:

将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从三要素增加到四要素,即效力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和表示意思一致.

表示意思一致的具体规定为,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的全部过程之中,都能就合同所主张的条款达成意思一致.并且引进证人制度,即在缔结行为结束时向有关部门备案或者签订意思表示一致的证明文件.

(三)完善瑕疵股东转让股权的规定

判断瑕疵出资者转让其股权的合同是否有效,关键不在于出让方的股东资格,而在于出让人是否欺诈了受让人.出让人故意隐瞒该股权出资未到位的事实或告诉受让人虚检测情况的,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受让人享有撤销权.

具体而言,笔者给出如下建议:瑕疵股东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出资存在瑕疵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若受让人明知或应知转让人瑕疵出资事实仍接受转让的,瑕疵出资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出让方与受让方连带承担.出让人向受让人隐瞒瑕疵出资事实或告知虚检测情况的,受让人可以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四)补充建议:对股权的非协议转让问题进行修改和补充

我国的《公司法》只对股权继承和股权的强制转让作出了相关规定,而并未涉及因夫妻分割共有财产、遗赠和出质导致的股权转让,关于这点,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首先,因夫妻分割共有财产、股权赠与、生前对股权作出遗赠的股东死亡或者股权出质,使债权人就该股权优先受偿的,配偶、受赠与人、受遗赠人、质权人可以取得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除外.其次,对公司章程或半数股东不同意配偶、受遗赠人、质权人取得股东资格的情形,由股东大会协议购写死亡股东的股权,并对其配偶、受遗赠人、质权人给予相应的补偿.

综上,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笔者经思考和查阅其他资料后得出上述结论.结论尚有不完备的缺乏现实可行性的地方,笔者将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逐步加以改正.

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笔者自立论开始研究之前,在一次挑战杯的创业大赛中曾经遇见过类似的问题,故此,本次的毕业论文选题笔者就倾向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的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中所占的重要位置不言而喻,无论我们将来从事哪种行业,都有可能碰到类似的相关问题,那么从法律层面把股权转让的问题加之分析和研究就变得十分必要.